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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国际社会普遍遵行的原则深入人心,看守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也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利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
保障人权是现代诉讼之灵魂,在加快诉讼民主化进程、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探讨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对于推进诉讼程序正当化,构建科学诉讼结构,实现刑事诉讼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内容
看守所在押人员是一个混合概念,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以下,或者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权利。
二、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国家进程,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在押人员自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在押人员的律师辩护权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渠道不畅通等等。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司法人员人权观念的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严重
部分司法人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依然存在,人权及诉讼权利的保护观念不强。
(二)刑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1.没有对沉默权利进行明确的制度制定
顾名思义,沉默权即是指嫌疑人以及案件的被告人接受审查或者是审判的过程中有保持沉默、不对相关问题进行作答的权利。一旦这一制度得到确立,那么案件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接受审讯过程中产生的口供便失去了相应的重要性,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逼供审讯方式存在的可能性,从而削弱甚至消除口供为上的法律观念。
2.对律师参与权的限制
从相关的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方的律师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是被限制了的,这一限制将会严重影响到被告人的权益,使得被告人处于被告席位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律师参与案件辩护的时间进行了提前处理,这是我国立法不断进行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与国外的有关法律相比,我国立法的完善程度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三)救济性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和完善
根据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侦查以及询问的过程中,被押解人员要想进行申诉或者是采用控告权利,只有两种途径进行行使:一种方式是依靠自身的力量获取相应的保护,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检察官或者是聘请的律师进行自我保护,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基本上都不清楚自己拥有合法的控诉权利,这一现象造成的原因是,在侦查审讯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并未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的合法性,从主观方面来说,就是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而且获得律师救济还需要经济上的保障,所以造成权利保障受到限制。
三、完善我国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适度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合法、公正的讯问,法律应当规定犯罪嫌疑入在接到首次审问之前的一定的适当的时间范围之内具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并且在这个时间段里,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律师的聘请问题进行考慮,或者可以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和查询。等这段时间期满后,针对于不聘请律师的嫌疑人,再进行案件询问。
(二)强化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但没有规定律师享有讯问在场权。关于律师会见、联络权限制太多,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大多抱有一种排斥态度,总是想方设法限制其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限制了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应设立律师讯问在场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允许其聘请律师在场,或者至少应当是在律师视力范围内进行。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在法律与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深化看守所对外开放,让社会各界了解看守所。同时深化监管场所警务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监管办事内容、程序、权限、时限,公开在押人员人员权利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到监所检查指导,把监管工作主动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努力以公开促公正。广泛接受监督,可以更为客观、全面的看待诉讼权利保障等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针对形势发展需要改进工作指明方向,以更好地维护与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
(四)大力培育有利于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法制环境
一是大力加强诉讼权利意识教育,培育正确的诉讼权利观念。只有当公民都知晓自己应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对各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监督,对国家权力滥用进行有效抵制。第二,必须培养司法人员的程序观念。司法人员应牢固树立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也是违法的观念。程序观念的培养不仅要正面的教育,而且要对违反程序的进行严格惩戒。第三,建立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都要靠人去执行,只有执行人员的素质比较高时制度才可以运行得更好。因此必须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组建一支精良的司法队伍,为实现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保障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鹏.律师帮助权——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J].当代法学,2002(07).
[2]李世栋.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C].深圳市第十届检察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集.
[3]韩熠豫.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J].开封大学学报,2004(3).
【关键词】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
保障人权是现代诉讼之灵魂,在加快诉讼民主化进程、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探讨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对于推进诉讼程序正当化,构建科学诉讼结构,实现刑事诉讼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内容
看守所在押人员是一个混合概念,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以下,或者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权利。
二、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国家进程,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在押人员自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在押人员的律师辩护权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渠道不畅通等等。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司法人员人权观念的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严重
部分司法人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依然存在,人权及诉讼权利的保护观念不强。
(二)刑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1.没有对沉默权利进行明确的制度制定
顾名思义,沉默权即是指嫌疑人以及案件的被告人接受审查或者是审判的过程中有保持沉默、不对相关问题进行作答的权利。一旦这一制度得到确立,那么案件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接受审讯过程中产生的口供便失去了相应的重要性,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逼供审讯方式存在的可能性,从而削弱甚至消除口供为上的法律观念。
2.对律师参与权的限制
从相关的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方的律师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是被限制了的,这一限制将会严重影响到被告人的权益,使得被告人处于被告席位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律师参与案件辩护的时间进行了提前处理,这是我国立法不断进行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与国外的有关法律相比,我国立法的完善程度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三)救济性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和完善
根据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侦查以及询问的过程中,被押解人员要想进行申诉或者是采用控告权利,只有两种途径进行行使:一种方式是依靠自身的力量获取相应的保护,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检察官或者是聘请的律师进行自我保护,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基本上都不清楚自己拥有合法的控诉权利,这一现象造成的原因是,在侦查审讯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并未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的合法性,从主观方面来说,就是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而且获得律师救济还需要经济上的保障,所以造成权利保障受到限制。
三、完善我国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适度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合法、公正的讯问,法律应当规定犯罪嫌疑入在接到首次审问之前的一定的适当的时间范围之内具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并且在这个时间段里,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律师的聘请问题进行考慮,或者可以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和查询。等这段时间期满后,针对于不聘请律师的嫌疑人,再进行案件询问。
(二)强化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但没有规定律师享有讯问在场权。关于律师会见、联络权限制太多,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大多抱有一种排斥态度,总是想方设法限制其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限制了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应设立律师讯问在场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允许其聘请律师在场,或者至少应当是在律师视力范围内进行。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在法律与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深化看守所对外开放,让社会各界了解看守所。同时深化监管场所警务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监管办事内容、程序、权限、时限,公开在押人员人员权利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到监所检查指导,把监管工作主动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努力以公开促公正。广泛接受监督,可以更为客观、全面的看待诉讼权利保障等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针对形势发展需要改进工作指明方向,以更好地维护与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
(四)大力培育有利于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法制环境
一是大力加强诉讼权利意识教育,培育正确的诉讼权利观念。只有当公民都知晓自己应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对各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监督,对国家权力滥用进行有效抵制。第二,必须培养司法人员的程序观念。司法人员应牢固树立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也是违法的观念。程序观念的培养不仅要正面的教育,而且要对违反程序的进行严格惩戒。第三,建立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都要靠人去执行,只有执行人员的素质比较高时制度才可以运行得更好。因此必须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组建一支精良的司法队伍,为实现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保障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鹏.律师帮助权——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J].当代法学,2002(07).
[2]李世栋.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C].深圳市第十届检察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集.
[3]韩熠豫.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J].开封大学学报,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