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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WTO法律框架内,对产品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制相较于对进口限制措施的规制,显得较为薄弱。近年来,在全球金融危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对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争端也与日俱增。文章就WTO的出口限制措施做了探讨。
[关键词]原材料;出口限制;WTO规制
WTO上诉机构于2012年1月30日公布最终裁决报告,认定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出口配额的限制措施违背了WTO规则。①在该案件中,WTO规则对违反进出口限制的规定以及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成为焦点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WTO法律规则的规定,对该案中的出口限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揭示国际贸易规则在发展中国家利益保护方面的缺失。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案情及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结合立法与实践,阐明了WTO的出口限制措施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中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定。第三部分从理论与实践出发,论证了WTO的出口限制措施及对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相关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将结合已有案例进行分析,探究WTO出口限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最后将结合我国其他产品的出口贸易秩序管理体系进行分析,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借鉴。
一、美欧墨诉中国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争议焦点
此次美欧墨三方诉争的出口原材料产品有9类,分别为:矾土、焦炭、氟石、镁、锰、金刚砂、金属硅、黄磷和锌,这些涉案产品除少数外,大多不属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附件6所规定的明确可以实施出口关税的产品。诉争的出口限制措施主要为三类,即出口配额、出口税与其他限制措施。笔者认为美国、欧盟、墨西哥与中国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产生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WTO关于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定是否使成员国的主权权力与WTO权力相平衡。WTO的一些条款已经涉及了一国的税收以及贸易管理问题,这些事项均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力所涉及的范围,特别是取消对部分原材料的出口税这一承诺,更属于超WTO义务,②对一国主权形成极大的挑战。③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主权权力和WTO权力之间已处于不平衡状态。
第二,WTO的制度设计是否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对特殊和区别待遇的关切和需要。发展中国家多依靠初级产品的出口参与世界贸易,若不给予其区别对待与特殊待遇,即允许限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权力,则发展中国家将面临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危机。
二、WTO关于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规制
(一)WTO原则上禁止出口限制
GATT第11条是关于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该条款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进出口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第二,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等有限的出口限制措施是被允许采用的。
(二)成员方可以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例外规定
为了平衡国际贸易中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矛盾,WTO为其成员方规定了可以适用出口限制措施的例外规定。
第一,特殊例外规定。
GATT第11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特殊例外,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其中甲乙两项与出口限制直接相关。
第二,一般例外规定
GATT第20条被称为“一般例外”条款,即允许成员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对本国产品的出口进行限制。(以下仅列举与本案有关条款)
(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在GATT中,还存在着对出口限制的程序性规定,即GATT第8条有关规费和输出入手续的规定。
三、WTO框架下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以上相关WTO对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制,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与WTO相违背的内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出口数量限制问题
根据美欧墨三方的指控,中国对铝土矿、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涉嫌实施了出口数量配额限制。在法律文件层面,中国的相关法律涉嫌违反消除数量限制原则。例如中国商务部每年以公告形式颁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此外中国还对原材料的出口施加了额外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限制出口权限,例如仅限有出口经验的企业出口;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设立不同于国内企业出口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等措施。以上做法可能使得不具备出口许可申请资格的企业,特别是刚刚进入我国参与相关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进行这些产品的出口贸易,这将违反入世议定书的第5.1条、5.2条,不符合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关于全面放开的贸易权的承诺。
(二)出口征税问题
根据GATT第8.1条规定,缔约国对输出入及有关输出入所征的除进出口关税和本协定第三条所述国内税以外的任何种类的规费和费用,不应成为对国产品的一种间接保护,也不应成为为了财政目的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或出口税。入世议定书中更规定了中国所承担的超WTO义务。入世议定书第11.3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第8条的规定使用。
综上,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确实与一些WTO规则相违背,但是根据WTO的规则,中国在该案中还是有比较充分的抗辩理由值得研究,例如GATT第11条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等抗辩理由。
四、对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反思
(一)对抗辩理由的探究 第一,以GATT第11条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的适用问题
根据上文介绍,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采取征收出口税、设置出口配额的限制措施。根据GATT第11条第二款第一项,一国在缓和某种必需品的严重缺乏时,可以采取GATT规则禁止的出口限制措施。此次纠纷中涉案几种原材料分别是铝土矿、焦炭、萤石等重要工业原料。这些涉案原材料在我国的储量较大,位居世界各国储量的前列。然而对于一种资源是否严重缺乏不应仅以其储备总量计算,更应考虑到出口国的内需以及出口量。中国作为人口数量位居世界第一的国家,矿产原材料的内需较大,同时在发展中国家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中也有较大的出口量,这形成了我国许多自然资源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十分匮乏的不利局面。
第二,GATT第20条的适用问题
面对欧墨三方的指控,中国在以GATT第11条的例外条款应对外,还将GATT 第20 条作为抗辩的理由,然而这项抗辩在上诉机构的裁决中被驳回,这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入世议定书中的特殊义务能否援引GATT第20条。GATT第20条提到的“本协定”,指的是GATT,并非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等其他协定,因此就出现了第20条是否可以被直接援引,用于涉及议定书相关承诺的抗辩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参考中美出版物案的相关内容。2007年4月10日,美国曾在WTO就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提起诉讼,即“出版物案”。该案件在上诉审查阶段,中国援引GATT 第20 条a 项作为违反《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有关义务的抗辩理由的权利被上诉机构支持。上诉机构认为中国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应取决于案例中不符合有关贸易权的承诺的措施与货物贸易管理之间的关系,如果这种联系存在,中国就可以援引第GATT20条进行抗辩。参照WTO 上诉机构在中美出版物案中的推理,中方可以提出:中国能否援引GATT 第20 条作为抗辩理由,应当取决于违反中国出口税承诺的措施与中国对货物贸易的管理之间的关系,若这一关系存在则可以引用。
其次,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项的规定。
中国在该案中主要援引的是GATT第20条g项,即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若要引用该条款进行成功抗辩,需要证明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步需要证明中国采取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是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关于是否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问题,上文已经以铝土矿为例进行证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的9 种原材料确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第二步需要证明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无论在国内的原材料相关宏观调控措施或是对国内原材料生产消费许可证以及配额限制方面,都很难发现与出口限制措施相对应的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
(二)对案件根源的思索
WTO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世界产品交易的自由化,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然而在这一进程中,发达国家始终是世界贸易体系的主导。世界各国表面上对于原材料的纠纷,其实质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自然资源日益短缺情况下针对矿产资源的一种争夺。问题的实质并非如西方国家所指责的那样,原材料和资源产品的出口限制就是一种“资源民族主义”。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发展中国家作为自然资源产品出口国,有权采取最有利于自身的方式利用其资源。然而WTO的规则中并未给予资源出产国一些特殊待遇,这对于作为资源出产国的主权国家来讲是不公平的。
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所带来的诸多挑战,我国应当坚持对自然资源产品出口所享有的主权权力,不能被WTO的权力凌驾于国家主权权力之上。虽然在此次案件的上诉中我国败诉,但是我国应当继续严格把控自然资源产品的出口,同时结合对国内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的修改,消除违反WTO协定的内容。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更是对国家的未来发展负责。
[注释]
①“China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 (WT/DS394/AB/R, WT/DS395/AB/R and WT/DS398/AB/R).
②Julia Ya Qin, The Challenge of Interpreting“WTO - Plus”Provisions , in 44 Journal of World Trade (2010) , pp. 127 - 172.
③Sovereignty, 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John H Jackson.
[参考文献]
[1]贺小勇.WTO 框架下中美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的法律问题.
[2]http://www.qianinfo.com/index/34/40/4410387.html 2012-3-3.
[3]http://www.mlr.gov.cn/zljc/201006/t20100625_152729.htm,2012-
3-3.
[4]佟家栋.发展大中国的贸易自由化与中国.
[5]北京WTO事务中心年度研究报告——经济危机与贸易保护主义.
[6]蔡春林.国际贸易摩擦新问题及中国对策研究.
[7]程大为.WTO体系的矛盾分析.
[8]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安德鲁查尔顿.国际间的权衡交易:贸易如何促进发展.
[9]屠新泉.中国在WTO中的定位、作用和策略.
[10]程大为让自由贸易为发展服务.
[11]温彬.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游戏规则与中国对策.
[12]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
[13]罗伯特吉尔平.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
[14]石静霞,陈卫东.WTO国际服务贸易成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5]The World Trading System: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nded MIT Press,1997 John H Jackson.
[16]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John H Jackson,William J Davey.
[17]Legal Rule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Xuesen Zhang,Gary D Patterson.
[18]Sovereignty,the WTO,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John H Jackson.
[作者简介]刘文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键词]原材料;出口限制;WTO规制
WTO上诉机构于2012年1月30日公布最终裁决报告,认定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出口配额的限制措施违背了WTO规则。①在该案件中,WTO规则对违反进出口限制的规定以及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成为焦点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WTO法律规则的规定,对该案中的出口限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揭示国际贸易规则在发展中国家利益保护方面的缺失。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案情及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结合立法与实践,阐明了WTO的出口限制措施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中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定。第三部分从理论与实践出发,论证了WTO的出口限制措施及对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相关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将结合已有案例进行分析,探究WTO出口限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最后将结合我国其他产品的出口贸易秩序管理体系进行分析,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借鉴。
一、美欧墨诉中国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争议焦点
此次美欧墨三方诉争的出口原材料产品有9类,分别为:矾土、焦炭、氟石、镁、锰、金刚砂、金属硅、黄磷和锌,这些涉案产品除少数外,大多不属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附件6所规定的明确可以实施出口关税的产品。诉争的出口限制措施主要为三类,即出口配额、出口税与其他限制措施。笔者认为美国、欧盟、墨西哥与中国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产生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WTO关于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定是否使成员国的主权权力与WTO权力相平衡。WTO的一些条款已经涉及了一国的税收以及贸易管理问题,这些事项均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力所涉及的范围,特别是取消对部分原材料的出口税这一承诺,更属于超WTO义务,②对一国主权形成极大的挑战。③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主权权力和WTO权力之间已处于不平衡状态。
第二,WTO的制度设计是否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对特殊和区别待遇的关切和需要。发展中国家多依靠初级产品的出口参与世界贸易,若不给予其区别对待与特殊待遇,即允许限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权力,则发展中国家将面临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危机。
二、WTO关于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规制
(一)WTO原则上禁止出口限制
GATT第11条是关于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该条款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进出口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第二,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等有限的出口限制措施是被允许采用的。
(二)成员方可以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例外规定
为了平衡国际贸易中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矛盾,WTO为其成员方规定了可以适用出口限制措施的例外规定。
第一,特殊例外规定。
GATT第11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特殊例外,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其中甲乙两项与出口限制直接相关。
第二,一般例外规定
GATT第20条被称为“一般例外”条款,即允许成员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对本国产品的出口进行限制。(以下仅列举与本案有关条款)
(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在GATT中,还存在着对出口限制的程序性规定,即GATT第8条有关规费和输出入手续的规定。
三、WTO框架下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以上相关WTO对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制,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与WTO相违背的内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出口数量限制问题
根据美欧墨三方的指控,中国对铝土矿、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涉嫌实施了出口数量配额限制。在法律文件层面,中国的相关法律涉嫌违反消除数量限制原则。例如中国商务部每年以公告形式颁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此外中国还对原材料的出口施加了额外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限制出口权限,例如仅限有出口经验的企业出口;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设立不同于国内企业出口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等措施。以上做法可能使得不具备出口许可申请资格的企业,特别是刚刚进入我国参与相关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进行这些产品的出口贸易,这将违反入世议定书的第5.1条、5.2条,不符合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关于全面放开的贸易权的承诺。
(二)出口征税问题
根据GATT第8.1条规定,缔约国对输出入及有关输出入所征的除进出口关税和本协定第三条所述国内税以外的任何种类的规费和费用,不应成为对国产品的一种间接保护,也不应成为为了财政目的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或出口税。入世议定书中更规定了中国所承担的超WTO义务。入世议定书第11.3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第8条的规定使用。
综上,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确实与一些WTO规则相违背,但是根据WTO的规则,中国在该案中还是有比较充分的抗辩理由值得研究,例如GATT第11条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等抗辩理由。
四、对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反思
(一)对抗辩理由的探究 第一,以GATT第11条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的适用问题
根据上文介绍,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采取征收出口税、设置出口配额的限制措施。根据GATT第11条第二款第一项,一国在缓和某种必需品的严重缺乏时,可以采取GATT规则禁止的出口限制措施。此次纠纷中涉案几种原材料分别是铝土矿、焦炭、萤石等重要工业原料。这些涉案原材料在我国的储量较大,位居世界各国储量的前列。然而对于一种资源是否严重缺乏不应仅以其储备总量计算,更应考虑到出口国的内需以及出口量。中国作为人口数量位居世界第一的国家,矿产原材料的内需较大,同时在发展中国家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中也有较大的出口量,这形成了我国许多自然资源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十分匮乏的不利局面。
第二,GATT第20条的适用问题
面对欧墨三方的指控,中国在以GATT第11条的例外条款应对外,还将GATT 第20 条作为抗辩的理由,然而这项抗辩在上诉机构的裁决中被驳回,这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入世议定书中的特殊义务能否援引GATT第20条。GATT第20条提到的“本协定”,指的是GATT,并非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等其他协定,因此就出现了第20条是否可以被直接援引,用于涉及议定书相关承诺的抗辩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参考中美出版物案的相关内容。2007年4月10日,美国曾在WTO就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提起诉讼,即“出版物案”。该案件在上诉审查阶段,中国援引GATT 第20 条a 项作为违反《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有关义务的抗辩理由的权利被上诉机构支持。上诉机构认为中国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应取决于案例中不符合有关贸易权的承诺的措施与货物贸易管理之间的关系,如果这种联系存在,中国就可以援引第GATT20条进行抗辩。参照WTO 上诉机构在中美出版物案中的推理,中方可以提出:中国能否援引GATT 第20 条作为抗辩理由,应当取决于违反中国出口税承诺的措施与中国对货物贸易的管理之间的关系,若这一关系存在则可以引用。
其次,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项的规定。
中国在该案中主要援引的是GATT第20条g项,即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若要引用该条款进行成功抗辩,需要证明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步需要证明中国采取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是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关于是否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问题,上文已经以铝土矿为例进行证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的9 种原材料确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第二步需要证明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无论在国内的原材料相关宏观调控措施或是对国内原材料生产消费许可证以及配额限制方面,都很难发现与出口限制措施相对应的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
(二)对案件根源的思索
WTO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世界产品交易的自由化,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然而在这一进程中,发达国家始终是世界贸易体系的主导。世界各国表面上对于原材料的纠纷,其实质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自然资源日益短缺情况下针对矿产资源的一种争夺。问题的实质并非如西方国家所指责的那样,原材料和资源产品的出口限制就是一种“资源民族主义”。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发展中国家作为自然资源产品出口国,有权采取最有利于自身的方式利用其资源。然而WTO的规则中并未给予资源出产国一些特殊待遇,这对于作为资源出产国的主权国家来讲是不公平的。
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所带来的诸多挑战,我国应当坚持对自然资源产品出口所享有的主权权力,不能被WTO的权力凌驾于国家主权权力之上。虽然在此次案件的上诉中我国败诉,但是我国应当继续严格把控自然资源产品的出口,同时结合对国内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的修改,消除违反WTO协定的内容。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更是对国家的未来发展负责。
[注释]
①“China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 (WT/DS394/AB/R, WT/DS395/AB/R and WT/DS398/AB/R).
②Julia Ya Qin, The Challenge of Interpreting“WTO - Plus”Provisions , in 44 Journal of World Trade (2010) , pp. 127 - 172.
③Sovereignty, 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John H Jackson.
[参考文献]
[1]贺小勇.WTO 框架下中美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的法律问题.
[2]http://www.qianinfo.com/index/34/40/4410387.html 2012-3-3.
[3]http://www.mlr.gov.cn/zljc/201006/t20100625_152729.htm,2012-
3-3.
[4]佟家栋.发展大中国的贸易自由化与中国.
[5]北京WTO事务中心年度研究报告——经济危机与贸易保护主义.
[6]蔡春林.国际贸易摩擦新问题及中国对策研究.
[7]程大为.WTO体系的矛盾分析.
[8]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安德鲁查尔顿.国际间的权衡交易:贸易如何促进发展.
[9]屠新泉.中国在WTO中的定位、作用和策略.
[10]程大为让自由贸易为发展服务.
[11]温彬.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游戏规则与中国对策.
[12]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
[13]罗伯特吉尔平.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
[14]石静霞,陈卫东.WTO国际服务贸易成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5]The World Trading System: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nded MIT Press,1997 John H Jackson.
[16]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John H Jackson,William J Davey.
[17]Legal Rule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Xuesen Zhang,Gary D Patterson.
[18]Sovereignty,the WTO,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John H Jackson.
[作者简介]刘文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