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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西南部贵州省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它们的婚姻中关于彩礼的给付而带来的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与现行法律有差异,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与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不同会导致现实问题出现,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民族关系和法制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彩礼;婚俗;冲突;解决方法
56个民族组成了我们的中国大家庭,各个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使得各个民族变得独一无二,当然和现行法律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其中婚姻部分就有很多不同,就彩礼部分做了一些研究调查。
彩礼顾名思义即,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西周的“六礼”将彩礼规定为最早最正式的婚姻礼仪,是其中的“纳征”演化而来的,如果我们把礼看做是国家法律渊源之一的话,那么彩礼从西周就以国家法的制度形式存在,并一直沿袭至清朝末期。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订婚或结婚合法有效须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但当时在共产党实际控制的地域,收受彩礼被认为是在买卖婚姻,自此彩礼在法律上被明文废止,直至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彩礼”一词并未出现,更没有与之相应的彩礼制度。从此,彩礼彻底被排除到国家法之外,演变为民间习俗。我们国家有五十六个民族,每个民族的独特性使得婚姻家庭制度各不相同,其中的彩礼制度也各有不同,下面列举了苗族,布依族、侗族三个少数民族的彩礼习俗①。
苗族彩礼是苗族婚礼习俗的一个组成部分,彩礼小苗语称为“折”,意为牲畜,打彩礼称之为“东折”,这说明在以前的绝大部分苗族人和如今的一部分苗族人婚俗中彩礼不是以金钱来衡量的。苗族独特的彩礼制度产生是源于苗族是一个不断地通过迁徙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民族,以牲畜作为彩礼也是这种生活背景下衍生出来的,所以当时的人们更加注重生产力的发展和需求②。
布依族的青年男女相对于其他少数民族而言,享有更多的婚姻自主权,男女青年婚前享受恋爱的自由。他们更喜欢在年庆节俗、赶集和集体聚会的时候,三五成群自由地进行组合,在很自然地谈天说笑的氛围中相互傾诉或表达彼此的感情。因此,布依族的彩礼在坚持传统习俗比如耙耙、酒肉(在礼品中必不可少的是粑粑,如果在非传统节日见到布依族民家“打粑粑”,则说明此家人正筹备准备喜事了),也有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来的金钱之类,这一带地区送彩礼的数额,特别讲究“六”或“双”数,据说是取“六”即禄的谐音,以表示婚后双双有禄必有福之意。布依族彩礼送粑粑、酒、肉之类的主要原因是受他们所居住的环境所影响,布依族世代以种植稻米为生并且所居住的地方均为偏僻的山区,因此他们这种淳朴的婚姻习俗才得以流传下来。
侗族侗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名族,即使是找对象也离不开歌曲,在侗族找对象有些都是对歌。大家称这样的方式为“行歌坐月”。通过这样的方式相互认识并逐渐产生爱情。也有其他的方式,像踩脚后跟等等。彩礼有侗族特有的酸鱼、酸肉、酸鸭等。侗族彩礼的产生同样事由侗族人民居住的环境决定的,他们大多居住在偏僻的大山,为了更好的保存食物,就会使用发酵等方式来储存食物,这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智慧。
上述列举了三个民族婚俗习惯,它们的产生均是受到环境和历史的原因,它们无疑是一个民族智慧的结晶,但是在社会急速发展的现在有时会有一些问题存在,比如结婚后男女双方感情不和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彩礼的退还问题,是以原来的彩礼方式退还还是折合成人民币?现代法律与传统的习俗不免有些冲突,如何取舍才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保障法律权威的重点所在。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比如婚俗习惯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彩礼制度。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是我国对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彩礼归属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有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其中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手续的只能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才能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这是对于受赠礼金的定性。《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还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本条是有利于给予财物一方的有利解释。
现实中,苗族、布依族、侗族对于彩礼的返还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苗族的彩礼是以彩礼带和公母鸡各一只作为彩礼,在发生纠纷时男方则会以这些礼物作为凭证来进行决断;在布依族彩礼是基于男方实际经济情况,以双方互相讨价还价的方式确定彩礼,此前则是以棉絮,棉纱,金钱作为形式的;在侗族有两头黑迎亲、定亲茶、引路郎、换灯带等形式,彩礼也各不相同,有酒肉、菜肴和糯米粑,米花等美食,他们的纠纷解决方式则是以非常简便的古俗,只要跟对方家长交代一声或者吃一餐饭既可以,只有女方提出时男方才可以要求退还一定的彩礼金。不仅对于彩礼的返还方式不同,而且对于主持解决彩礼问题的人也有不同。苗族理老公断,理老是比寨老还权威的长者。(苗族在处断较大的纠纷时一般会在“姜略”的地方,“姜略”是苗族古时的军事组织,由共同祭祀一个祖鼓的几个村寨组成,共用一面祖鼓的几个村寨为一个鼓社。一个鼓社有理老,身兼一定的司法权,),双方各请理师两人以上,一人是“送理师”,是负责传递己方意见的人;一人是“掌理师”,是负责为理老传达意见的。双方背对背讲各自离婚和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寨老公断双方是非。布依族则是由布依族的寨老会来商议决定的。侗族则是以款组织(主要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也即寨老组织)来管理和约束群众,1988年,老人协会以寨老组织为基础成立,担任着诸多社会管理的功能。(2) 在发生婚约纠纷及离婚时的彩礼返还和财产分割上,民族习惯法中占主导的观念是谁毁约、谁先提出离婚就应承担责任,突破了婚姻法的规定,不考虑其毁婚和离婚原因。对于悔婚者的处罚集中在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上,而基本不行使且依习惯也不会行使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彩礼问题的规定里却没有规定毁婚一方需要承责任。例如苗族有对于毁婚或一方提出离婚的惩罚性规定:因为夫妻关系不和需要离婚的,如果是男方提出,不仅不得索回定亲时给付的聘礼(“你姜”)外,还必须给女方一笔“陪礼钱”作为补偿;如果是女方提出,在不考虑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必须返还男方的“你姜”并赔偿举办婚礼的费用。当然这样会产生很多不合乎常理的事情出现。因此,在少数民族婚姻案件的审理时,为了使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更切合少数民族实际,除了必须运用《婚姻法》之外需要适量的吸收少数民族习俗中的合理成分③。调解是法官在现今处理少数民族婚姻案件中必须要走的程序,在法律和习惯法之中进行取舍,这更多地体现的是国家确定的法律原则和不确定的民间习俗的比较和权衡。调解可以邀请当地在家族中辈分较高、知识渊博的长者担任,他们见多识广,被人们尊敬并有威信,他们的话语有较大的信服力。也有一部分是靠族人全体来推选得到的,他们之前担任过氏族社会中的首领或巫师,是沟通国家政权和少数民族乡土社会的民间力量,是将国家政策传达至村民的重要桥梁。民族习惯法在调解时作为案件背景参考和主要的话语资源,理老和寨老作为当地最熟悉精通民族习惯法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调解参与人进入审判行为中的调解过程。这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法向民间法的妥协④。
下列就列举一个苗族的婚姻纠纷解决例子:在贵州的一个偏僻的小苗寨里,有一对年轻的夫妇正在家族祠堂里面通过寨老的主持来解除婚姻关系,旁边还有本村的村长。由双方当事人请送理人(送理师)和掌理人(掌理师)来传达自己的意见和听取寨老的决定,为了保持公平,双方在各自不同的房间里陈述,最后由寨老进行公断,由于双方都是来自同一个村寨因此可以有本村寨的寨老决断,如果是牵扯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寨的人员,就需要由寨老会进行协商最后才做出决定。在这个案例里是由于男方在平时生活中对于女方随意殴打,使用家庭暴力,并且有出轨行为。是由女方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依照固有的村规民约,对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一方需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比如退还彩礼“你姜”还有举行婚礼的费用,所以案件依照原有的规矩来办理了,要求女方退还“你姜”和婚礼费用,婚姻关系解除,从此男婚女嫁互不干涉。这样的结果毫无疑问是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男方很愿意接受,女方则认为很不公平,然后在村长的建议下,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诉至法院,法院在受案后,审理前专门前去当地听取寨老的意见并邀请寨老到庭参加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并旁听审判。法院为了贯彻审理民事案件必须调解的原则,主持了三次调解,当地寨老也应邀参加,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做出了和解协议,同意将彩礼退还男方但对男方提出数额较大的赔偿请求,并让男方到女方家里进行赔礼道歉。这个案例可以明显的看出国家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婚俗给予的尊重,它们之间的冲突是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的。
每件事物都有两面。同样,我们不能因为传统婚俗与现代法律有冲突及否定它的积极意义。第一,少数民族婚姻多样性习惯法使得少数民族的离婚率和汉族相比较低。由于我国的传统思想,许多少数民族习惯地认为离婚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所以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可以说是看不起已经结婚的男女离婚,甚至直接明文禁止离婚。对于离婚的反对或禁止以及较低的离婚率使得少数民族青年男女在缔结婚姻之前更为慎重,同时也为基层社区秩序的稳固带来积极意义;第二,关注少数民族婚姻多样性和《婚姻法》的冲突有助于和谐社会多元法律体系和多元文化视个少数角的构建。少数民族婚姻形态的多样作化是一种文化形式,虽然在某些特定的层面和国家法律发生了冲突,但我们应该想法调解好这种冲突,更多地关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民间传统习俗,以此而建立起多元化的法律体系和多元化的文化视角;第三,关注少数民族婚姻多样性和《婚姻法》的冲突有助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变迁,少数民族地区也在发生着变化,少数民族婚姻的多样性体现在具体的方面并不是一直一成不变的,在这个长期变迁的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些民族的婚姻习惯会演变为文化历史,当我们开始关注少数民族婚姻多样性和《婚姻法》的冲突时间文化的开始也正是我们保护多元化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开始⑤。
我国法制要求以人为本,因此,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从本土出发,注重与乡土习惯结合,找到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切合点,从而保证国家法的真正实施北京大学教授苏力在《法律资源及其本土化》一书中也强调,“注重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有机结合,比一味强调普法强制施行国家法强得多”⑥。
综上所述,寻求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的切合点才是解决少数民族彩礼等问题的根本办法,可以在現实执法中采取两者兼顾的方法,比如,依照现行法律进行判决将少数民族的婚俗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邀请当地的寨老会或者老人协会等备受当地人认可的长辈一同进行调解等等措施,使得现代法律与传统婚俗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
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K201466
注解:
①李霞,民间习俗中的彩礼及其流变[J],民俗研究,2008.3
②王健,赫章县苗学会,苗族婚礼彩礼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赫章改革实践为例[Z],2014,01,05
③中国学术期刊网[J],侗款的变迁及其与侗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2.05.03
④吕德芳、邹抒君、农建旺、罗永良,人民法院报,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审判规范化探析[N].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07版
⑤吕德芳、邹抒君、农建旺、罗永良,人民法院报,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审判规范化探析[N].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07版
⑥刘希,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1,29卷第一期,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N].云南昆明
参考文献:
[1]李霞,民间习俗中的彩礼及其流变[J],民俗研究,2008.3
[2]王健,赫章县苗学会,苗族婚礼彩礼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赫章改革实践为例[Z],2014,01,05
[3]中国学术期刊网[J],侗款的变迁及其与侗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2.05.03
[4]吕德芳、邹抒君、农建旺、罗永良,人民法院报,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审判规范化探析[N].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07版
[5]刘希,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1,29卷第一期,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N].云南昆明
[6]罗笑、张媛、陈河潘,少数民族婚俗习惯及其法律透视——以西部两个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6期,四川绵阳
关键词:彩礼;婚俗;冲突;解决方法
56个民族组成了我们的中国大家庭,各个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使得各个民族变得独一无二,当然和现行法律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其中婚姻部分就有很多不同,就彩礼部分做了一些研究调查。
彩礼顾名思义即,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西周的“六礼”将彩礼规定为最早最正式的婚姻礼仪,是其中的“纳征”演化而来的,如果我们把礼看做是国家法律渊源之一的话,那么彩礼从西周就以国家法的制度形式存在,并一直沿袭至清朝末期。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订婚或结婚合法有效须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但当时在共产党实际控制的地域,收受彩礼被认为是在买卖婚姻,自此彩礼在法律上被明文废止,直至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彩礼”一词并未出现,更没有与之相应的彩礼制度。从此,彩礼彻底被排除到国家法之外,演变为民间习俗。我们国家有五十六个民族,每个民族的独特性使得婚姻家庭制度各不相同,其中的彩礼制度也各有不同,下面列举了苗族,布依族、侗族三个少数民族的彩礼习俗①。
苗族彩礼是苗族婚礼习俗的一个组成部分,彩礼小苗语称为“折”,意为牲畜,打彩礼称之为“东折”,这说明在以前的绝大部分苗族人和如今的一部分苗族人婚俗中彩礼不是以金钱来衡量的。苗族独特的彩礼制度产生是源于苗族是一个不断地通过迁徙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民族,以牲畜作为彩礼也是这种生活背景下衍生出来的,所以当时的人们更加注重生产力的发展和需求②。
布依族的青年男女相对于其他少数民族而言,享有更多的婚姻自主权,男女青年婚前享受恋爱的自由。他们更喜欢在年庆节俗、赶集和集体聚会的时候,三五成群自由地进行组合,在很自然地谈天说笑的氛围中相互傾诉或表达彼此的感情。因此,布依族的彩礼在坚持传统习俗比如耙耙、酒肉(在礼品中必不可少的是粑粑,如果在非传统节日见到布依族民家“打粑粑”,则说明此家人正筹备准备喜事了),也有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来的金钱之类,这一带地区送彩礼的数额,特别讲究“六”或“双”数,据说是取“六”即禄的谐音,以表示婚后双双有禄必有福之意。布依族彩礼送粑粑、酒、肉之类的主要原因是受他们所居住的环境所影响,布依族世代以种植稻米为生并且所居住的地方均为偏僻的山区,因此他们这种淳朴的婚姻习俗才得以流传下来。
侗族侗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名族,即使是找对象也离不开歌曲,在侗族找对象有些都是对歌。大家称这样的方式为“行歌坐月”。通过这样的方式相互认识并逐渐产生爱情。也有其他的方式,像踩脚后跟等等。彩礼有侗族特有的酸鱼、酸肉、酸鸭等。侗族彩礼的产生同样事由侗族人民居住的环境决定的,他们大多居住在偏僻的大山,为了更好的保存食物,就会使用发酵等方式来储存食物,这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智慧。
上述列举了三个民族婚俗习惯,它们的产生均是受到环境和历史的原因,它们无疑是一个民族智慧的结晶,但是在社会急速发展的现在有时会有一些问题存在,比如结婚后男女双方感情不和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彩礼的退还问题,是以原来的彩礼方式退还还是折合成人民币?现代法律与传统的习俗不免有些冲突,如何取舍才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保障法律权威的重点所在。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比如婚俗习惯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彩礼制度。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是我国对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彩礼归属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有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其中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手续的只能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才能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这是对于受赠礼金的定性。《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还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本条是有利于给予财物一方的有利解释。
现实中,苗族、布依族、侗族对于彩礼的返还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苗族的彩礼是以彩礼带和公母鸡各一只作为彩礼,在发生纠纷时男方则会以这些礼物作为凭证来进行决断;在布依族彩礼是基于男方实际经济情况,以双方互相讨价还价的方式确定彩礼,此前则是以棉絮,棉纱,金钱作为形式的;在侗族有两头黑迎亲、定亲茶、引路郎、换灯带等形式,彩礼也各不相同,有酒肉、菜肴和糯米粑,米花等美食,他们的纠纷解决方式则是以非常简便的古俗,只要跟对方家长交代一声或者吃一餐饭既可以,只有女方提出时男方才可以要求退还一定的彩礼金。不仅对于彩礼的返还方式不同,而且对于主持解决彩礼问题的人也有不同。苗族理老公断,理老是比寨老还权威的长者。(苗族在处断较大的纠纷时一般会在“姜略”的地方,“姜略”是苗族古时的军事组织,由共同祭祀一个祖鼓的几个村寨组成,共用一面祖鼓的几个村寨为一个鼓社。一个鼓社有理老,身兼一定的司法权,),双方各请理师两人以上,一人是“送理师”,是负责传递己方意见的人;一人是“掌理师”,是负责为理老传达意见的。双方背对背讲各自离婚和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寨老公断双方是非。布依族则是由布依族的寨老会来商议决定的。侗族则是以款组织(主要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也即寨老组织)来管理和约束群众,1988年,老人协会以寨老组织为基础成立,担任着诸多社会管理的功能。(2) 在发生婚约纠纷及离婚时的彩礼返还和财产分割上,民族习惯法中占主导的观念是谁毁约、谁先提出离婚就应承担责任,突破了婚姻法的规定,不考虑其毁婚和离婚原因。对于悔婚者的处罚集中在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上,而基本不行使且依习惯也不会行使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彩礼问题的规定里却没有规定毁婚一方需要承责任。例如苗族有对于毁婚或一方提出离婚的惩罚性规定:因为夫妻关系不和需要离婚的,如果是男方提出,不仅不得索回定亲时给付的聘礼(“你姜”)外,还必须给女方一笔“陪礼钱”作为补偿;如果是女方提出,在不考虑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必须返还男方的“你姜”并赔偿举办婚礼的费用。当然这样会产生很多不合乎常理的事情出现。因此,在少数民族婚姻案件的审理时,为了使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更切合少数民族实际,除了必须运用《婚姻法》之外需要适量的吸收少数民族习俗中的合理成分③。调解是法官在现今处理少数民族婚姻案件中必须要走的程序,在法律和习惯法之中进行取舍,这更多地体现的是国家确定的法律原则和不确定的民间习俗的比较和权衡。调解可以邀请当地在家族中辈分较高、知识渊博的长者担任,他们见多识广,被人们尊敬并有威信,他们的话语有较大的信服力。也有一部分是靠族人全体来推选得到的,他们之前担任过氏族社会中的首领或巫师,是沟通国家政权和少数民族乡土社会的民间力量,是将国家政策传达至村民的重要桥梁。民族习惯法在调解时作为案件背景参考和主要的话语资源,理老和寨老作为当地最熟悉精通民族习惯法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调解参与人进入审判行为中的调解过程。这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法向民间法的妥协④。
下列就列举一个苗族的婚姻纠纷解决例子:在贵州的一个偏僻的小苗寨里,有一对年轻的夫妇正在家族祠堂里面通过寨老的主持来解除婚姻关系,旁边还有本村的村长。由双方当事人请送理人(送理师)和掌理人(掌理师)来传达自己的意见和听取寨老的决定,为了保持公平,双方在各自不同的房间里陈述,最后由寨老进行公断,由于双方都是来自同一个村寨因此可以有本村寨的寨老决断,如果是牵扯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寨的人员,就需要由寨老会进行协商最后才做出决定。在这个案例里是由于男方在平时生活中对于女方随意殴打,使用家庭暴力,并且有出轨行为。是由女方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依照固有的村规民约,对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一方需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比如退还彩礼“你姜”还有举行婚礼的费用,所以案件依照原有的规矩来办理了,要求女方退还“你姜”和婚礼费用,婚姻关系解除,从此男婚女嫁互不干涉。这样的结果毫无疑问是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男方很愿意接受,女方则认为很不公平,然后在村长的建议下,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诉至法院,法院在受案后,审理前专门前去当地听取寨老的意见并邀请寨老到庭参加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并旁听审判。法院为了贯彻审理民事案件必须调解的原则,主持了三次调解,当地寨老也应邀参加,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做出了和解协议,同意将彩礼退还男方但对男方提出数额较大的赔偿请求,并让男方到女方家里进行赔礼道歉。这个案例可以明显的看出国家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婚俗给予的尊重,它们之间的冲突是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的。
每件事物都有两面。同样,我们不能因为传统婚俗与现代法律有冲突及否定它的积极意义。第一,少数民族婚姻多样性习惯法使得少数民族的离婚率和汉族相比较低。由于我国的传统思想,许多少数民族习惯地认为离婚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所以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可以说是看不起已经结婚的男女离婚,甚至直接明文禁止离婚。对于离婚的反对或禁止以及较低的离婚率使得少数民族青年男女在缔结婚姻之前更为慎重,同时也为基层社区秩序的稳固带来积极意义;第二,关注少数民族婚姻多样性和《婚姻法》的冲突有助于和谐社会多元法律体系和多元文化视个少数角的构建。少数民族婚姻形态的多样作化是一种文化形式,虽然在某些特定的层面和国家法律发生了冲突,但我们应该想法调解好这种冲突,更多地关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民间传统习俗,以此而建立起多元化的法律体系和多元化的文化视角;第三,关注少数民族婚姻多样性和《婚姻法》的冲突有助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变迁,少数民族地区也在发生着变化,少数民族婚姻的多样性体现在具体的方面并不是一直一成不变的,在这个长期变迁的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些民族的婚姻习惯会演变为文化历史,当我们开始关注少数民族婚姻多样性和《婚姻法》的冲突时间文化的开始也正是我们保护多元化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开始⑤。
我国法制要求以人为本,因此,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从本土出发,注重与乡土习惯结合,找到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切合点,从而保证国家法的真正实施北京大学教授苏力在《法律资源及其本土化》一书中也强调,“注重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有机结合,比一味强调普法强制施行国家法强得多”⑥。
综上所述,寻求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的切合点才是解决少数民族彩礼等问题的根本办法,可以在現实执法中采取两者兼顾的方法,比如,依照现行法律进行判决将少数民族的婚俗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邀请当地的寨老会或者老人协会等备受当地人认可的长辈一同进行调解等等措施,使得现代法律与传统婚俗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
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K201466
注解:
①李霞,民间习俗中的彩礼及其流变[J],民俗研究,2008.3
②王健,赫章县苗学会,苗族婚礼彩礼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赫章改革实践为例[Z],2014,01,05
③中国学术期刊网[J],侗款的变迁及其与侗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2.05.03
④吕德芳、邹抒君、农建旺、罗永良,人民法院报,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审判规范化探析[N].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07版
⑤吕德芳、邹抒君、农建旺、罗永良,人民法院报,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审判规范化探析[N].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07版
⑥刘希,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1,29卷第一期,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N].云南昆明
参考文献:
[1]李霞,民间习俗中的彩礼及其流变[J],民俗研究,2008.3
[2]王健,赫章县苗学会,苗族婚礼彩礼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赫章改革实践为例[Z],2014,01,05
[3]中国学术期刊网[J],侗款的变迁及其与侗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2.05.03
[4]吕德芳、邹抒君、农建旺、罗永良,人民法院报,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审判规范化探析[N].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07版
[5]刘希,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1,29卷第一期,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N].云南昆明
[6]罗笑、张媛、陈河潘,少数民族婚俗习惯及其法律透视——以西部两个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6期,四川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