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教职工群体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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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9年1月1日,新修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全面实施,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自2020年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对2019年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本文在简要阐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高校教职工收入的特点和进行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出相关的建议,为高校更好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 高校教职工
  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一)年度汇算清缴的意义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全面实施。此次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次年进行汇算清缴的工作。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全年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对比已经缴纳的个税,多退少补的过程。
  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是本次税法改革的亮点之一,也是我国首次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的重要一步。个人所得税按综合征收,汇总了纳税人不同月份和不同项目的收入,在个人层面上,减轻了收入波动人群的税收负担,使得收入来源不同群体的税收不因为收入形式而有差异,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平衡不同所得税负,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在社会意义上,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为个人所得税向全面综合所得征收改革建立了实践基础,迈出了实现不同收入横向公平的重要一步。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方式
  1.范围。年度汇算的范围是指个人所得税纳入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对于只在受雇高校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来说,其实每月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环节其实已经进行了汇算清缴,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简单说来,对于预扣预缴金额与纳税金额一致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退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这三类情况纳税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2.方式和流程。汇算清缴一般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纳税人可自行办理(网上税务局、手机端口个人所得税APP、邮寄申办、前往办税服务厅)、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第三方机构办理三种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由于高校教职工人数众多,财务部门人员有限,从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效率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考虑,建议教职工使用手机端口个人所得税APP的方式进行。纳税人在其手机端进行收入数据、扣除信息确认后,税局在根据纳税人确认的信息,综合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信息,结合附加专项扣除信息的相关单位部门信息汇总后,计算出扣缴义务人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金,并且计算出纳税人是否需要退税或补税,实现“税局”直接对“纳税人”的管理模式。汇算清缴是一项体量大、业务新、链条长的新工作,对于税局、单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扣缴义务人要除了代扣代缴个税、取得附加专扣信息之外,还要履行好配合税局核实纳税人相关信息、提供收入情况的工作。
  二、高校教职工年度汇算清缴的现状
  (一)高校教职工收入的特点
  对于高校教职工来说,人员数量众多、人员性质多样。以K高校为例,K大学是省属重点医学类大学,目前有在编教职工6000多人,其中还有4400余人在附属医院承担医学任务。教职工收入除了正常工资薪金(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貼、补贴、年终奖等)、稿酬、专利相关特许权使用费等,还包括一些其他收入,包括提供授课、监考、评审、讲座、技术服务等取得的临时性收入,发放部门可能涉及各个学院、部门,来源广,种类多,具有不确定性。另外,很多教职工除了在学校承担教学任务、科研任务之余,还在外单位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一些评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而取得劳务费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工资薪金收入等。每年还会涉及到一部分教职工调入、调出、赴国外留学等实际情况,使高校教职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情况更为复杂,难度也更大。
  (二)汇算过程中的困难
  1.纳税人汇算清缴意识不强。高教教职工基本具有依法缴纳个税的意识,但是很多人的意识还停留在个税是由单位财务代扣代缴阶段。尤其是此次新税法要求办理汇算清缴,教职工财税知识欠缺,有一定的畏难情绪,过分依赖单位财务,没有重视汇算清缴,还没有树立起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意识和作为公民是社会治理参与者和社会服务享受者的认识。
  虽然汇算清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刚刚开始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汇算清缴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不仅仅是应尽的义务,如果不按时配合做好汇算清缴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而且更是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在汇算清缴具体操作过程中除了明确自己各处的收入等数据外,还涉及到自己子女教育、父母赡养、住房贷款、租房信息和继续教育等个人及家庭信息需要与家人协商分摊。
  2.结果的多样性。一般对于只从学校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教职工来说,学校代扣代缴的税收和应该扣缴的基本没有差额,但是很多教职工除了单位的收入之外还涉及其在外单位兼职、工作的其他收入,因此每位纳税人即使收入一致,但是个人及家庭情况不同,所以每个人的纳税情况也不尽相同。常见的会有两种情形:(1)退税:退税主要是在上一年度未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抵扣项减少。纳税人可以抓住这个机会将专扣信息填写,从而可以向税局申请退税。(2)补税:补税主要是教职工在除学校以外的单位兼职、工作取得的综合收入,一方面需要核实这些收入是否都已经取得,对于不是自己的收入可以在手机端口进行申诉或者删除操作;另一方面对于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收入,需要选择一方作为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也有在上一年度,调入、调出的教职工,所取得的收入汇总申报后,也可能补税。
  3.特殊人员补退税。高校中有一部分教职工是具有残疾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是有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K高校所在的云南省为例,自2019年1月1日起,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因为各省政策不统一,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软件公司无法为高校专门开发定制残疾人税收减免的程序。K高校采取的做法是将此类人员按照正常人员计算并缴交个税,然后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在汇算清缴环节,再进行办理补退税。   所以,针对这部分特殊人员,需在汇算清缴环节对“减免税额”项根据要求进行填写。减免税额只能填写符合享受条件的减免额,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务必提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好免税备案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对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具体操作是在手机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计算环节,按照要求填写完收入和扣除信息后到了减免税收环节,如果是应纳税额小于7000元,就在减免税额栏填写实际的应纳税额;如果应纳税额等于或大于7000元,在减免税额栏填写7000元。然后系统结合纳税人已缴纳税款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的税额,也就是应纳税额不满7000元的纳税人,减免的税额以实际税额为上限;如果应纳税额大于等于7000元的纳税人,减免的税额最大限额就只能是7000元。
  4.单位扣缴义务人无法得知汇算清缴进度。高校教职工一般人员众多,K高校有在编教职工6000多人,虽然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对发放的收入已经履行了预扣预缴的义务,但是为了更好地配合税局和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如果能及时了解本校教职工汇算清缴进度,就可以尽快通知教职工完成汇算清缴工作。2019年6月底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可以根据自然人扣缴端口导出的本校教职工名单查询尚未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这个功能实现的时间已经临近汇算清缴截止日期,财务人员通知教职工的时间较为紧迫,难度也较大。
  5.高校财务部门压力重。自2019年新税法的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有了更多的要求,高校的财务部门作为全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服务部门有了更大的责任和更多的工作。
  为了符合新税法的要求,财务部门需要将新税法的计税方式、政策要求嵌入到财务管理的流程中。从发放每一笔酬金开始到计税、凭证生成、发放酬金、税款缴纳、查询,都要求财务人员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系统。具体来说,财务人员从初始构建系统流程就要理清人员性质,区分发放酬金性质,采用按年累计预扣预缴的计税方式,以保证单位预扣预缴的个税和纳税人缴交的一致,减少教职工补税或退税的工作。对于不同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稿酬税有特定的稿酬税率表,年终奖有税率表。对于在职在编的教职工,在学校取得的收入均为工资薪金的税率计税,那么就不应该再适用劳务报酬税。财务人员还要注意人员信息的维护,对于离职人员要及时进行人员信息状态的处理,对于新入职人员的扣缴日期要以入职时间为准。
  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后一环,具有体量大、业务新、链条长的特点。从宣传个税新政策、专项附加扣除、为符合政策的教职工办理减免税、退税等工作到汇算清缴工作,还要配合税局核实纳税人相关信息、提供收入情况的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的财会人员的工作不仅停留在代扣代缴税的层面,还面临着大量的对内、对外沟通协调工作,工作量剧增,难度加大,人手不足等现实问题。
  三、建议改进的地方
  (一)增强教职工纳税意识
  一方面要加强教职工作为纳税人的意识,认识到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不及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另一方面,高校教职工一般素质较高,学习能力较强,积极参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更加理解新税法变化,体会到新税法带来的受益之处,充分体现纳税二年高度税收遵从、诚实纳税意识,也是公民关注自己切身利益,融入社会生活,了解国家政策、理解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
  (二)明确单位扣缴义务人责任
  高校作为单位扣缴义务人,有依法预扣预缴、扣除附加扣除的义务,汇算清缴的责任人为纳税人本人,但是单位有义务协助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财务部门作为汇算清缴的主要部门,要坚持内外并重,做好全校教职工宣传和服务工作,抓好业务流程宣传培训,多种举措帮助教职工逐步适应并顺利完成汇算。对内,开展多方式培训,提升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仅仅是个税管理岗的财务人员熟知政策,让财务部门的服务人员都了解熟悉政策,做到财务部门的财会人员都熟悉政策,可以服务更多教职工;对外,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网站、微信、征纳互动平台等“非接触式”方法开展全面深入的宣传辅导。
  K高校邀请了税局工作人员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宣讲和现场答疑,在内部办公系统下发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通知,制作了汇算清缴的操作手册,提供专门咨询热线,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个税相关政策,在普及个税知识的基础上全力支持教职工完成好汇算清缴工作。
  K高校针对涉及到残疾人的个人汇算清缴,开展了“一对一”专项服务,财务人员专门现场为涉及到的教职工在手机个人所得稅APP端口进行了汇算清缴的操作,完成了汇算清缴工作,大部分残疾教职工获得了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
  (三)建议税局改进之处
  1.手机端口个人所得税APP。个人所得税APP作为纳税人汇算清缴的主要渠道,具有因高效、 简易、方便、无接触等特点。根据广大教职工一年多使用附加专扣信息填报、汇算清缴后反馈,希望对其中的功能进一步完善。一是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这个环节,纳税人在填写提交完附加专项扣除项目之后,无法在手机端口得知填写结果的具体情况,包括填写是否正确、税局是否已对填写附加扣除的信息进行采纳数据、采纳数据的具体金额、数据采集失败也不知具体原因,只能待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进行数据更新之后才能看到数据。二是在进行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纳税人已选择已申报数据进行申报,只能自动带出工资薪金收入的数据,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数据还需要手动进行确认添加,而且在之后的操作过程中没有任何未纳入综合所得收入的提示。这就导致很多教职工在完成了汇算清缴之后又被税局通知自己填写的汇算清缴不正确,需要重新申报等工作。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建议税局完善手机APP端口专项附加扣除及时反馈的功能,以便纳税人可以在手机端口可以及时查看;在汇算清缴环节能进一步完善操作步骤,优化流程,及时提示纳税人进行操作。
  2.税局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开放相关查询功能。建议税局从汇算清缴开始就开放可以查询汇算清缴未完成人员的功能,这样单位财务人员就可以及时跟进未完成汇算清缴的教职工,及时通知,也预留出足够的时间让纳税人核实自己的收入,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四)财务部门
  随着新个税的落实,财务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已经从原单位代扣代缴义务有了很大程度地扩展。对内要做好宣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减免政策咨询、减免税办理、汇算清缴等服务工作,对外要做好配合税局进行各种核实工作、督促全校教职工按照税收政策进行执行等工作,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工作难度、强度、广度、时间都剧增,所以建议高校一方面在进行人员配置的时候考虑此岗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变化情况,增派人手,合理划分工作职责,以便让财务人员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另一方面,依据个税法,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单位能够取得2%手续费。也有学校将个人所得税环节的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代为办理汇算清缴,但是要注意划分好责任和做好教职工个人隐私保密工作。
  个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税改革全面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纳税人完成自行进行申报的终点,很多环节需要完善和优化,高校财务部门要在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的基础上,从教职工的实际出发,配合税局,圆满完成汇算清缴工作任务。
  基金项目:2020年度昆明医科大学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课题项目“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高校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KYSY202010)
  李沂联、王建康、熊娜、季云瑞任职于昆明医科大学;季云瑞为本文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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