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共生活的建构与公民品质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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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共生活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了生活实践的基础和公共伦理的基础,使得学校公民教育能够在具有公共性的生活实践和伦理氛围中形成和发展。以公共生活为根基,学校公民教育可以更有效地培育学生的公民德性品质、公民民主品质、公民理性品质和公民行动品质。学校公民教育有必要建构一种以公共生活为核心的学校生活实践体系,包括协商对话、社团自治以及社区服务等,以提升学校空间的公共品质和公共伦理氛围,更好地促进公民品质的陶冶和培育。
  关键词:公共生活;公民教育;公民品质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2)01-0028-04
  
  学校公民教育不仅要传递公民知识与公民理念,更重要的是要在公共生活实践的基础上陶冶、培育学生的公民品质。如果学校公民教育仅仅满足于公民知识的讲授与学习,而忽视了为学生提供公共生活的实践与体验,那么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成为“知识的公民”,而无法真正成为“实践的公民”(或“健全的公民”)。“实践的公民”(或“健全的公民”)来自于健全的公民教育体系,这个体系既包含公民知识与公民理念的讲授、传递,还包含在公共生活基础上所展开的公民实践活动以及基于生活实践的公民情感体验。如此,学生就不仅在知识和理性上成为了一个公民,同时也在生活、情感和态度上成为了一个公民。正因为如此,在学校空间中建构一种公共生活对于学校公民教育而言就显得非常重要。学校公民教育可以通过公共生活基础上的公民实践、公民活动、公民体验等,来陶冶、培育和锻炼学生的公民品质,最终更有效地实现公民教育的目标与使命。
  一、公共生活作为学校公民教育的基础
  公共生活是一种以公共伦理为基本伦理原则的生活形态,它区别于以私人伦理为基础的私人生活。正如汉娜·阿伦特所指出的,公共生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理性的、非暴力的生活。[1]在公共生活中,公民可以充分地展示自己的内心世界,与其他公民进行自由、平等的对话、协商,可以就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无障碍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以寻求其他公民的协商共识,促进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的解决。从学校的角度而言,公共生活不仅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了生活实践的基础,同时还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了伦理基础。具体表现在:
  首先,公共生活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了生活的基础。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言,过什么样的生活,就受什么样的教育;过好的生活就受好的教育,过坏的生活就受坏的教育;过高尚的生活就受高尚的教育,过卑劣的生活就受卑劣的教育……我们也可以将陶先生的格言进行一个引申:“过公共的生活就受着公民的教育,过着私民的生活就受着私民的教育”。由此可见,公共生活对于学校公民教育的重要意义。如果学生在学校中每天所过的生活,都是私民生活、臣民生活,每天的生活中都没有自由地表达自我和展示自我的权利,都没有像公民一样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的机会,也就是说每天的生活都无任何公民性和主体性可言,那么这种生活显然不是公共生活。这种生活状态下的学生,将很难具有公共精神和公民品质,因为他们的公民品质赖以成长的生活基础和生活土壤是缺失的。没有了生活的土壤,公民品质又如何在学生的内心和行动中生根发芽呢?学校公共生活为学生所提供的,正是这种生活的土壤和基础。在学校空间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公共生活实践,比如班级民主选择、师生的协商对话、社区服务和学习,等等。学生可以通过这些公共生活实践自主地内化公民知识和公民道德,在公共生活实践的基础和平台上锻炼自身的公民品质。
  其次,公共生活还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了公共伦理的基础。学校公民教育需要有一种公共伦理的基础,或者说公共伦理的氛围,只有在这种伦理氛围中,学生才能在精神层面上受到深刻的影响和熏陶,最终陶冶和提升自己的公民品质。而一种公共伦理氛围的形成,往往需要长期的、持久的公共生活实践,在这种生活实践中的群体内部成员之间形成的基本伦理准则以及伦理的信任关系,最终才真正构成公共伦理的氛围。学校中的公共生活,正可以为整个学校空间中形成公共伦理的氛围提供基础和保障。在学校公共生活中,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作为平等自由的公民,不断地进行公共对话、协商、行动、参与等实践活动,逐渐形成了相互之间所共同认可的公共伦理准则。因此我们可以说,学校空间中的公共生活事实上为公民教育提供了公共伦理的基础,学生的公共伦理观念正是在公共生活中才得以真正发展起来的。而一种公共伦理准则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也需要通过公共生活的实践检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公共生活建构和完善了学校的公共伦理准则,同时也建构和稳固了学校公民教育的伦理基础。
  二、学校公共生活与公民品质的教育
  如前所述,公共生活可以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生活实践的基础,同时还可以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公共伦理的基础。在民主的生活实践以及公共伦理氛围之中,学生的公民品质显然能够得到更有效的陶冶和培养,公民的德性品质、民主品质、理性品质和行动品质也将得到更好的发展。
  第一,学校公共生活可以提升学生的德性品质。学校公共生活是学生公民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公共生活,它反映着学生之间的公民关系。在这种公共生活之中,学生不仅需要遵守相互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同时还必须遵守基本的公民道德规范。因此,在这个过程当中,学生公民将自觉地去认识和理解公民道德规范,内化这些公民道德规范,把它们吸收进入自身的内心世界和生活世界,最终成为自身公民德性品质的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公共生活事实上为学生提供了认识和理解公民道德规范的基础,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发展自身公民品格的基础。在学校的公共生活当中,学生不仅可以学会遵守公共伦理规范,并且在更高的层面上,学生还可以形成关于公正、仁慈、善良、诚信、勇敢等公民美德的深刻理解。[2]由此可见,在学校公共生活的基础上,学生可以不断吸收、内化、践行公民德性品质,最终实现从公民伦理规范——公民美德——公民行动的渐进式发展,培养出更完善的公民德性。
  第二,学校公共生活可以发展学生的民主品质。学校公共生活可以引导学生运用民主的思维来思考公共问题、批判公共问题以及参与公共事务,最终发展出公民的民主品质。正如杜威所言,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如果学生在学校的日常生活中所过的是不民主的、等级化的生活,那么要想形成他们的民主思维和民主品质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民主的生活已经在学生的生活世界中被取消了,而民主的品格也就失去了他们的生存土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正在于它保障了民主的生活方式,让学生在学校中每天都能浸润在民主的生活之中,以民主的方式来思考问题,以民主的方式来参与协商对话,同时也以民主的方式来参与学校、班级以及社区的公共事务。如此,学生才真正成为一个民主的公民,他所体现的是完整的民主思维、民主品质和民主精神。
  第三,学校公共生活可以增强学生的理性能力。理性能力也是一项重要的公民能力。公民需要学会理性地思考、理性地协商以及理性地解决问题。在公共生活当中,公民不是一个人生存,而是与其他公民一起生存。在面对共同生存中的各类问题,比如教师与学生之间的问题、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冲突矛盾等时,学生必须学会站在公共伦理规范的角度来理性地思考解决问题的策略,在不违反公共伦理准则的情况下妥善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理性的协商和对话是必不可少的。公共生活为学生提供了和其他公民(比如学校管理者、教师或学生)交往、协商的机会,在交往过程中学生可以学会与其他公民展开理性的协商,追求共赢的结果。总而言之,公共生活为学生公民理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的平台,让学生在公共生活的空间中充分掌握理性思考、理性协商以及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更为健康的公民理性品质。
  第四,学校公共生活可以发展学生的行动品质。行动品质也是公民品质的重要构成部分。公共生活为公民行动品质的培育提供了一个生活实践的平台。在公共生活中,公民不是以静止的状态来展示自身的公民身份的,而是以动态的、实践的方式来展示自身的公民身份的。不论是协商对话、社区服务还是学校中的公共讨论,学生均需要以行动者、实践者的角色进入其中。这种行动者的身份增强了公民的实践意识,使公民能更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公民身份的实践属性和行动品质。在对公共生活中的各种实践活动(比如选举与被选举活动、社区实践活动、班级讨论活动、社团组织活动等等)的参与中,学生可以不断地积累自身的公民经验,获得各种各样的公民体验,成为各种各样公民活动的行动者,最终发展起自己的公民行动品质,成为一个真正勇于实践的公民。
  三、学校公共生活的实践建构
  学校公民教育在公共生活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完成自身的责任与使命,而学生也可以在学校公共生活的基础上更好地陶冶和锻炼自身的公民品质。因此,在学校空间中建构一种公共生活体系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而言,在学校空间中建构一种公共生活,需要围绕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进行,包括协商对话、社团自治以及社区服务等。
  协商对话。在学校生活中,自由、平等的协商与对话是公共生活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只有平等的协商和对话,才能赋予教师和学生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同时赋予教师、学生平等的参与公共生活的资格和权利。在传统的学校生活中,学生与教师的身份往往是不平等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所展开的对话,也不是公共生活意义上的协商对话,而是一种“权力不对称”的扭曲性对话。[3]这种对话方式不具有平等的协商对话的基本特征,而是不平等的传统对话方式。这种对话只会形成教师与学生之间扭曲的交往关系,造成学校生活的公共性的丧失。因此,为了更好地建构学校的公共生活,教师必须真正树立起平等的公民观,把学生当做平等的公民主体来看待,赋予学生参与班级事务、学校事务等的权利,让学生真正参与到自由平等的协商对话之中。如此,学校生活空间中才会具有民主的公共性氛围,学生的公共品质也才能得到更好的提升。
  社团自治。社团自治是民主的公共生活的重要内容。在民主的生活中,个人和团体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共伦理规范,都具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动。社团自治正是这样一种以社团为基本单位的自主行动和自主管理的公民自治活动。社团自治事实上是整个社会的民主生活、公民理性的微观体现。要建构学校的公共生活空间,就必须充分发挥社团自治活动的作用,让学生在社团自治中认识到自身所具有的权利,同时也理解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社团成员,他应该知道自己有权来参与社团生活、选举社团领袖、参与社团事务的讨论;同时,他也应认识到自己肩负着社团生活中的各种义务和责任,比如遵守社团的规章制度,履行社团成员的承诺,为社团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等等。总之,社团自治和社团生活事实上是一种微型的民主社会生活,学生在其中不仅可以学会如何来建构一种民主的生活,同时还可以更透彻地理解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从而为在未来生活中成为一个优秀的社会公民做好准备。
  社区服务。建构一种公共性的学校生活,需要社区服务的帮助。社区服务是一种很好的公民参与活动,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公民不仅可以为所生活的社区作出贡献和提供帮助,同时也可以锻炼自身的公民品质。缺少了这种社区生活和社区服务活动,学生很可能只懂得一些苍白的公民知识、公民理论,而无法真正理解“如何成为一个好公民”“如何做一个好公民”“如何展开公民行动”等的真实涵义。正是因为社区服务的重要性,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校公民教育就已经开始提倡“服务学习”(Service-Learning)的理念,主张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在锻炼公民行动能力的同时也为社区做出贡献。[4]中国香港地区在2002年颁行的《基础教育课程指引》中也提出了要加强社区参与式学习,锻炼学生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公民品质。[5]由此可见,社区服务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公民教育途径,已经成为了学校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必要在学校公民教育中建构一种包含社区服务的公共生活实践,通过让学生参与到社区的卫生、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公共服务活动当中,锻炼学生的公民品德和公民行动能力,使学生在公共实践中真正成长成为一名好公民。
  
  参考文献:
  [1]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9.
  [2]叶飞.参与式公民学习与公民教育的实践建构[J].中国教育学刊,2011,(10).
  [3]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94.
  [4]单玉.“服务学习”(SL)与负责任公民的培养[J].外国教育研究.2004,(11).
  [5]王世伟,黄葳.参与式公民学习[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0,(4).
  
  责任编辑 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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