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爆发以来,涉案资产的管理与处置一直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为涉案资产提前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涉众型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应当充分关注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以人民法院庭前会议为依托,充分利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条件对案件进行分流,构建资产处置提前介入制度;同时,充分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创设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管理入团队,有效管理涉案资产,为妥善处置涉案财物、尽力追赃挽损,提供良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爆发以来,涉案资产的管理与处置一直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为涉案资产提前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涉众型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应当充分关注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以人民法院庭前会议为依托,充分利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条件对案件进行分流,构建资产处置提前介入制度;同时,充分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创设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管理入团队,有效管理涉案资产,为妥善处置涉案财物、尽力追赃挽损,提供良好的前提和基础.
其他文献
《民法典》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为有效解决司法适用的难题提供了方向和依据.规范构成上,其采用利益保护模式来认定个人信息权属性质值得肯定,但应注意区分个人信息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上,建议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固定诉请后确定司法案由,并从细微处甄别、提炼可识别性的标准.尝试综合性标准界定敏感信息,并通过不同层级动态场景理论分析同意原则.涉个人信息规范产生竞合问题时,应优先适用具有完整请求权基础的规范条款.责任救济应就常见侵害行为类型化分析,采取过错推定和一般
随着网络犯罪的迭代,网络犯罪正在从精英走向草根大众,网络犯罪逐渐成为普通人对普通人的犯罪.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反哺下游网络犯罪,病毒式黑灰技术传播制造网络空间的内容黑洞,独立制造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流.根据网络黑灰技术传播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应当建构以技术为传播半径的网络犯罪打击模式,以可替代性标准区分下游网络犯罪的共犯和独立帮助行为,分类完成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刑衔接,构建全面、周延、立体的法益保护圈.
《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的法定职责,并规定了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与其他机关加强工作衔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效,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阐述了《社区矫正法》的重要性,分析了《社区矫正法》施行中与人民法院工作关系紧密的重点问题、实践中需要各机关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思路.
规范竞合在我国法上系归由《立法法》处理,唯其本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而已.如何处理民法规范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典》施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民法规范的竞合应区分民法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的竞合和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两大类型.这一区分具有本质性.对于不同类型的制定法之间的位阶关系,除制定法中对此作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外,主要应依它们各自的性质,而非仅从制定机关等外观来确定.在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的内部,设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法优于原则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它们分别归属于民法同级规范之间存在的事项冲突
保理合同涉及几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标的具有复合性.基础交易关系为保理合同提供标的物,没有基础交易关系就没有保理合同.因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双方压根不想发生此种交易,故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或叫做无效;如果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请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则债务人有权以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予以抗辩;但保理合同却不必然地因此成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除非保理人明知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效力不因基础交易合同的不成立/无效而受影响,保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债务人无权以基础交易
私募基金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的理财产品,近年来成为市场热点,交易活跃而矛盾高发,存在较高社会风险隐患.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私下向高龄弱势“金融消费者”作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然而最终不仅没有实现预期收益,连本金的回款率都不足13%.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适当性义务”分解为更具有操作性的“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推荐义务”,细化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的合规审查标准.据此在审判活动中,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如果未尽前述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参与高
一个国家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发展,离不开本国固有的历史背景、文化底蕴、经济社会现状和国家发展规划.本文以当前有关国家国际商事法庭发展状况为背景,从国家驱动、国家资源和国际合作三个层面,探讨各国建设实践的得与失,反思当前学术界简单拿来主义倾向,提出深化研究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内涵式发展路径.
澳门的有组织犯罪罪名包括《刑法典》第288条的犯罪集团罪与第6/97/M号法律的黑社会罪,但是立法并未明晰二者之间的关系,没有规定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黑社会的界定过于宽泛,导致司法实务界无所适从,面对可能的有组织犯罪行为,到底是以黑社会还是犯罪集团定罪,无法达成共识.为此,应修改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将黑社会界定为一种特别的应该加重处罚的犯罪集团,并且将“组织稳定性”的要求作为黑社会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以区别于普通的犯罪集团.
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分别
由代持股权造成的股权工商登记信息与实际归属不一致,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隐名股东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在实体法上的性质不同,其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对抗效果也不同.法院在衡量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强度时,通常采用的规则是外观主义原则.但外观主义原则是对实质权利义务关系的例外与背反,其适用必须以具有法律意义的外观事实存在为前提,并且要求隐名股东对此外观事实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应严格按照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的主旨,对第三人的范围作限缩性解释.原则上只有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交易相对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