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规范竞合在我国法上系归由《立法法》处理,唯其本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而已.如何处理民法规范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典》施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民法规范的竞合应区分民法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的竞合和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两大类型.这一区分具有本质性.对于不同类型的制定法之间的位阶关系,除制定法中对此作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外,主要应依它们各自的性质,而非仅从制定机关等外观来确定.在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的内部,设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法优于原则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它们分别归属于民法同级规范之间存在的事项冲突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规范竞合在我国法上系归由《立法法》处理,唯其本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而已.如何处理民法规范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典》施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民法规范的竞合应区分民法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的竞合和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两大类型.这一区分具有本质性.对于不同类型的制定法之间的位阶关系,除制定法中对此作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外,主要应依它们各自的性质,而非仅从制定机关等外观来确定.在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的内部,设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法优于原则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它们分别归属于民法同级规范之间存在的事项冲突、逻辑冲突、时间冲突等方面.
其他文献
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具有明显的法律规避意图.《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路径以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路径,均难以有效规制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本质是否认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责令滥用公司人格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是局限于否定股东有限责任,对实际控制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并无法理障碍.在案件裁判中,应借助“目的 论扩张”方法填补《公司法》第20条的立法漏洞,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对象之中.同时,对实际
我国法律并未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权属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出现了将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出资建造人认定为农房原始取得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支持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农房所有权人的观点主要援引了原《物权法》第142条(《民法典》第352条)、添附规则以及“房地一致”原则,然而上述判决均无法推导出宅基地使用权人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上房屋归属于出资建造人是我国对建筑物与土地关系实行“分离主义”的应然推论.一般情况下,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人所在户的全部成员推定为农房的出资建造人,同时以当事人的年龄以及婚姻
预告登记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权利保全、顺位保证及破产保护等效力方面.新修订的《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5条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协议“被解除”不再是预告登记失效的原因,扩大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则进一步拓宽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空间,突破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物权属性的传统理论.这些变化势必影响到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对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的再认识.抵押权预告登记在特定条件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预告登记的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情形下,权利人也可以就预告登记义务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使平台经营者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应当考察平台经营者能否正确解决争议,说明司法是否有必要介入.平台经营者难以合理保护权利人,因为实践中的免责化倾向增加了处理的随意性;承担责任的条件使平台经营者追求自身免责,而非正确处理争议;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能力具有局限性.由于救济不具有及时性,以及实践中普遍采用酌定赔偿数额,通过司法裁判不能完整保护权利人,司法有必要在实体审理前介入.适用行为保全规则能够弥补平台经营者审查和司法裁判的弊端.权利人的损失无法计算以及其市场份额减少和交易机会
案例是人民法院输出的公共司法产品,它是一个法院、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法治水平的“试金石”.当前及今后在执法办案、法治宣传和法学研究中,都应当更为重视案例,切实把案例作为认识法治、评价法治、推进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抓手.重视案例,既要认真发现案例、研究案例,更要积极运用案例.
针对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观点纷呈,学界与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此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 10号)第13条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 解释方法对此进行分析论证,主张交易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单独成为本罪主体,而不是仅仅存在于该罪的共同犯罪之中.
本文以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证分析样本,借鉴参考各地关于探索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分别从立法缺位、概念不明、理念差异和互联网纠纷特性四个角度归纳问题成因.首先对“互联网公益”界定标准予以明确,其次借助法经济学理论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从侵害行为工具和侵害利益场域两个维度下构建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体系.
《民法典》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为有效解决司法适用的难题提供了方向和依据.规范构成上,其采用利益保护模式来认定个人信息权属性质值得肯定,但应注意区分个人信息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上,建议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固定诉请后确定司法案由,并从细微处甄别、提炼可识别性的标准.尝试综合性标准界定敏感信息,并通过不同层级动态场景理论分析同意原则.涉个人信息规范产生竞合问题时,应优先适用具有完整请求权基础的规范条款.责任救济应就常见侵害行为类型化分析,采取过错推定和一般
随着网络犯罪的迭代,网络犯罪正在从精英走向草根大众,网络犯罪逐渐成为普通人对普通人的犯罪.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反哺下游网络犯罪,病毒式黑灰技术传播制造网络空间的内容黑洞,独立制造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流.根据网络黑灰技术传播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应当建构以技术为传播半径的网络犯罪打击模式,以可替代性标准区分下游网络犯罪的共犯和独立帮助行为,分类完成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刑衔接,构建全面、周延、立体的法益保护圈.
《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的法定职责,并规定了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与其他机关加强工作衔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效,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阐述了《社区矫正法》的重要性,分析了《社区矫正法》施行中与人民法院工作关系紧密的重点问题、实践中需要各机关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