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以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为出发点,探讨了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在法律建设上,应充分利用法律的作用来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立法;法律救济;法律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命题,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有着十分丰富的经济学、伦理学等内涵,而且有着极为深厚的法学意蕴。作为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必须思考如何在法律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切实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以有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 “以人为本”理念的立法保障与司法保护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中深刻指出了以人为本的内涵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支持以人为本。
而要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新提出的“以人为本”这一理念,我国的法律运作过程,从立法到司法、执法等环节,都需要进一步的提升。
首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应加快立法,不断将市场主体的应然权利转变为实然权利。
在我国,人权保障条款也已经被写进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正不断地修改和落实与人权相关的权利保护,比如,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在经济发展基础之上对全体公民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的一种确认。再比如,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均体现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也是对公民创业行为的鼓励。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公民的权利必须有所扩大和改变,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例如应加快民法等私法的修订,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还应当对《消费者权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更为详实的修订,以使能在实践中更容易操作。总之,一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以保护和尊重人的权利为核心,积极鼓励人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其次,积极改进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质量,促进执法服务的人性化。人性化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法律不仅应强调对守法者的人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应对违法犯罪者的人格、权利却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司法活动中,应遵守法律程序,不能违背法律的程序正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告之对方相应的权利,“听证权”“知情权”“复议权”“诉讼权”等等。在法律实践中,应当积极推进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的人性化,对司法和执法对象在人格上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并给予充分的物质和法律保障,从而使民众在任何时候都能感受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法律的人性光辉。
二、 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许多世界知名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和社会收入水平的差异,是正常的发展现象。然而,由于历史、地理、市场、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我国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有研究成果的数据显示,从1980年到2002年,东、中、西部GDP比重差异呈现出不断增大的趋势。1997-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增加695.9元,不到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5;2003年城乡居民的收入比达到3.2:1,创20多年来的新高。1978年工资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只有1.3倍,而到2003年按细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差别,已经扩大到最高为最低的7倍。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高达40582元,而低的行业只有6139元。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很大。据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我国当前20%的高收入户收入占全部调查户收入的51%,而20%的低收入户收入仅占全部调查户收入的4%。高低收入差距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现在的12.66:1。
调节地区和城乡发展差距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任何手段都要依法行使。因此,要想对分配差距进行合法有效的经济调控,就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需要制定和完善财政法,对财政转移支付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注入更多的资金;需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还需要出台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范围,以及非法垄断行为的标准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四是完善税法,充分利用累进税、利息税和遗产税等调节税,对高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五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或是在社会保障法中对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出单独的规定,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六是制定扶贫法,建立多种机制来扶持弱势群体,确保改革成果的共享。
这些法律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三、 法律的稳定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一种有序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手段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工具。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同样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加强法制建设,对于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至关重要。首先,在发展经济学理论中,所谓的发展并不仅仅指的是经济增长,也应包括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包括保持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其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可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可再生资源的不间断供给,特别是生物资源的永续性。其三,必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科学发展观就是谋求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中维持新的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研究解决由于发展而带来的各种经济与环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其四,必须控制人口的增长、建设节约型社会。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措施是,在宪法中应当加入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并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修改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还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税法进行修改与补充,开征一系列的环境资源保护税,对循环型企业则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制定《自然资源法》《环境补偿法》、《温室气体控制法》、《排污权交易法》、《区域环境管理法》、《流域环境管理法》等,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体系,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保护、转让等做出统一的原则性规定。
科学发展观强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发展循环经济,扩大环境产业,最终实现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从而要求通过法律形式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因此,必须围绕可持续发展这一中心而确定立法原则、立法目标和任务,构建立法体系,更新立法内容,并对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
总之,科学发展观要求从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现行环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评价,并按照新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创新。让科学发展的理念贯穿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的全过程,让科学发展观真正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灵魂。
参考文献:
[1]肖景华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25个理论热点》,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2]总参政治部宣传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2006年.
[3]刘德龙:《正确认识和处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辩证关
系》,《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立法;法律救济;法律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命题,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有着十分丰富的经济学、伦理学等内涵,而且有着极为深厚的法学意蕴。作为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必须思考如何在法律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切实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以有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 “以人为本”理念的立法保障与司法保护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中深刻指出了以人为本的内涵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支持以人为本。
而要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新提出的“以人为本”这一理念,我国的法律运作过程,从立法到司法、执法等环节,都需要进一步的提升。
首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应加快立法,不断将市场主体的应然权利转变为实然权利。
在我国,人权保障条款也已经被写进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正不断地修改和落实与人权相关的权利保护,比如,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在经济发展基础之上对全体公民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的一种确认。再比如,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均体现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也是对公民创业行为的鼓励。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公民的权利必须有所扩大和改变,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例如应加快民法等私法的修订,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还应当对《消费者权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更为详实的修订,以使能在实践中更容易操作。总之,一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以保护和尊重人的权利为核心,积极鼓励人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其次,积极改进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质量,促进执法服务的人性化。人性化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法律不仅应强调对守法者的人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应对违法犯罪者的人格、权利却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司法活动中,应遵守法律程序,不能违背法律的程序正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告之对方相应的权利,“听证权”“知情权”“复议权”“诉讼权”等等。在法律实践中,应当积极推进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的人性化,对司法和执法对象在人格上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并给予充分的物质和法律保障,从而使民众在任何时候都能感受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法律的人性光辉。
二、 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许多世界知名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和社会收入水平的差异,是正常的发展现象。然而,由于历史、地理、市场、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我国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有研究成果的数据显示,从1980年到2002年,东、中、西部GDP比重差异呈现出不断增大的趋势。1997-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增加695.9元,不到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5;2003年城乡居民的收入比达到3.2:1,创20多年来的新高。1978年工资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只有1.3倍,而到2003年按细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差别,已经扩大到最高为最低的7倍。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高达40582元,而低的行业只有6139元。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很大。据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我国当前20%的高收入户收入占全部调查户收入的51%,而20%的低收入户收入仅占全部调查户收入的4%。高低收入差距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现在的12.66:1。
调节地区和城乡发展差距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任何手段都要依法行使。因此,要想对分配差距进行合法有效的经济调控,就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需要制定和完善财政法,对财政转移支付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注入更多的资金;需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还需要出台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范围,以及非法垄断行为的标准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四是完善税法,充分利用累进税、利息税和遗产税等调节税,对高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五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或是在社会保障法中对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出单独的规定,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六是制定扶贫法,建立多种机制来扶持弱势群体,确保改革成果的共享。
这些法律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三、 法律的稳定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一种有序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手段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工具。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同样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加强法制建设,对于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至关重要。首先,在发展经济学理论中,所谓的发展并不仅仅指的是经济增长,也应包括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包括保持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其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可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可再生资源的不间断供给,特别是生物资源的永续性。其三,必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科学发展观就是谋求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中维持新的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研究解决由于发展而带来的各种经济与环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其四,必须控制人口的增长、建设节约型社会。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措施是,在宪法中应当加入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并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修改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还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税法进行修改与补充,开征一系列的环境资源保护税,对循环型企业则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制定《自然资源法》《环境补偿法》、《温室气体控制法》、《排污权交易法》、《区域环境管理法》、《流域环境管理法》等,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体系,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保护、转让等做出统一的原则性规定。
科学发展观强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发展循环经济,扩大环境产业,最终实现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从而要求通过法律形式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因此,必须围绕可持续发展这一中心而确定立法原则、立法目标和任务,构建立法体系,更新立法内容,并对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
总之,科学发展观要求从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现行环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评价,并按照新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创新。让科学发展的理念贯穿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的全过程,让科学发展观真正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灵魂。
参考文献:
[1]肖景华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25个理论热点》,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2]总参政治部宣传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2006年.
[3]刘德龙:《正确认识和处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辩证关
系》,《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