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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立法)(省、邦议会)省、邦财政预算案第一百九十三条(一)省、邦年度财政预算案只能由省、邦政府按规定程序提交省、邦议会。(二)关于第(一)款所述法案,对有关行政长官提交的包含根据联邦财政预算法或追加财政预算法按省、邦从联邦财政基金获得的资金在内的省、邦财政预算案,有关省、邦议会在讨论后按多数意见予以通过、拒绝或削减。在审批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