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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简便、快捷、安全的商务交易一直都是市场经济社会的追求,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汇票将逐渐成为票据交易的潮流。以电子方式进行票据行为无疑会给票据的流通性添上“助燃剂”使之更快更通畅,与之同时也会产生影响电子汇票安全存在及发展的各种新的问题以及法律上的问题,本文从多方式监控、完善电子签名制度、发挥短期融资功能的方面探讨电子汇票安全发展及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安全与监控 法律问题 电子汇票
作者简介:陈瑞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06-02
在国外,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电子汇票制度,这也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交易方式的新的选择,是潮流所趋然。电子汇票早在1996年便在我国出现,2003年“中国票据网”的启用以及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的正式生效使得电子汇票逐渐走进商业交易方式的选择序列之中。从2005年开始,国内个别银行开始将电子信息技术开始引入票据业务之中,招商银行推出的“票据通”以及工商银行推出的“易保付”电子化信用票据,还有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建成投入运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为金融机构及企业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实行集中地登记储存并提供流通转让平台,从而实现电子商业汇票流程的电子化,这就极大地促进我国电子汇票的发展,为电子汇票的数字化生存打开了一个“窗口”。由于我国关于电子汇票的研究相对的滞后,使得对电子汇票的发展缺乏科学的指导,所以电子汇票制度前进的比较艰难。
一 、多方式监控和管理体系是生存之道
(一)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的核心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与各商业银行联系密切并具有得天独厚的完备的信息系统和稳定的信息来源,同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与各个银行协商并组织各银行制定行业协议、统一业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能够有效而又有力的推动电子汇票制度的完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对电子汇票交易的监控,可以依法通过调整再贴现率等货币政策来调整电子汇票的市场变化,防止电子票据市场出现失控的情况。再而,中国人民银行还能监督并规范各商业银行关于电子汇票的操作,尽量减少企业、个人、集体的信息量与商业银行所获得的信息量的不对称,更能使得电子汇票公平交易,维护使用者和权利者的信心以及合法利益。
(二)完善ECDS平台是可持续之道
2009年建立运行的ECDS系统使得全国性电子汇票交换成为了可能,但此系统依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国外,已经存在有比较成熟的无纸化票据发行交易市场,美国的Sunguard公司、英国电子票据交易市场等都值得我们进行借鉴和参考。ECDS系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执行其保证电子汇票流动性及其安全性的宗旨,对电子汇票进行集中登记、托管、查询、挂失、交易、清算,统一操作规范,实行对电子汇票交易的实时监控,及时公开一般的交易信息并监管和优化电子票据市场的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ECDS平台应建立电子汇票认证系统。此电子认证系统可交由持有认证证书的机构进行,但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搭载在ECDS平台上,以确保这个交易系统的统一性和可信性。该电子认证系统应履行以下义务:(1)公开认证机构证书的义务;(2)提供经自身机构验证的电子汇票详细信息,并对此些信息负担保责任;(3)审查义务,认证机构应对电子汇票签发人、电子汇票签名人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期是否在期限内、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三)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是预防之道
各商业银行内部存在着风险评估机构,但这些机构也只是针对规避其自身风险而建立,带有一定的自我偏向性,因此电子汇票风险评估制度应当由具备相关设备、技术、人才的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而中央银行则要牵头完善全国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评级制度,为风险评估提供基本参考。风险评估机构则须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评价方法、根据、标准是客观公正的;(2)使得风险评估能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并使得风险评估科学化、风险最小化、误差最小化等;(3)对涉及相关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的义务;(4)告知风险评估大致方法及思路和评估参考值的选用情况的义务;(5)出示能证明其具备风险评估资格的资料。风险评估制度是降低电子汇票相关当事人“不放心”的恐惧的最好良药,也是促进电子汇票快速流通的润滑剂和危机处理的“急救药”。
(四)相关法律修订配套是最大保障之道
在监控和管理电子汇票方面,我国的税法以及刑法应该加快修法及出台相关配套法律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交易方式变化。
税法方面。我国应该完善税法关于互联网交易、电子商务等税收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征税对象、应纳税人等概念的明确以及对征税方法、征税额度、税率等进行调整,以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实际,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税法应该增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控,在防止偷漏税的情况下,鼓励并引导电子商务发展。在对电子汇票交易过程要实现实时监控,通过税控系统实现网上自动征税,并且征税证明也能为日后票据纠纷提供相应的证明。
刑法方面。我国《电子签名法》虽然增加伪造他人电子签名罪、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罪和冒用他人电子签名罪三项罪名,但仅靠此三项罪名却很难应对千变万化的电子票据犯罪。电子票据犯罪是为一种新型犯罪,其犯罪手法及构成特征不同传统票据犯罪,因此应从刑法方面从新定义电子票据犯罪范畴,完善判定是否犯罪的相关标准,特别是电子犯罪易于出现无国界、无时间限制等特殊情况,所以还得借鉴国际经验,对于国际交流合作,联合打击国际犯罪。
二、完善电子签名制度为核心之道
(一)电子签名效力概述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主要具备客观准确、技术要求高、易改动和无形性的特征,故其与《票据法》上要求的在“原件”签章和“书面形式”存在着冲突。在美国,其《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定义电子签名为“附着于一项记录上或与该记录合理的相结合,并由有意签署该记录者所使用或采纳的电子声音、符号方法”。新加坡《1998电子交易法》则将电子签名定义为:“附于某项电子记录或与其合理地相结合、为识别或认可该电子记录的目的而制成或采用的任何数位形式的文字、符号、号码或其他符号。”从这些国际经验可总结出,只要能够鉴定信息发端人身份并且满足合法形式的签名以及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是可靠的没被恶意修改的便能认定为有效的电子签名。 然后,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我国《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所以电子签名在二者中还存在着相互效力不一致的情况。为适应商务交易潮流,我国《票据法》应该不断完善,进一步扩大解释比将“电子签章”单独成篇更为经济和实用。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签名严格主义改为自由主义。电子票据的合法地位和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都是阻碍电子票据大步前进和影响其流通性的障碍之一,及时解决这些问题能使电子汇票合法的立足商业交易并能安全持续发展。
(二)电子签名无因性确认是为高效之道
电子票据虽和传统票据在书面形式、签章、原件、证据效力等不相同,但是其功能、作用和对贸易等反面的意义却是一样甚至必比传统票据显得更不可或缺,因此,在电子票据签名的无因性上,应该确立其无因性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无因性是指电子签名的基础关系和电子签名关系相分离,即是电子签名的认定、构成、效力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与基于相关交易合同而产生电子汇票交易的合同履行、双方抗辩情况、履行主体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相分离。
电子签名无因性具有保障电子汇票交易安全性,促进交易效率,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极大的作用。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会使得贸易和交易方式的安全性受到挑战,交易中的双方是否履行合同则会影响到交易工具进一步的流通,所以为追求交易安全和效率,无因性便成为了最佳选择。电子交易中,由于对交易方的判断基于相关数据进行,若是耗费财力精力进行大量调查便会增大成本,所以从效率和风险分配的角度上讲电子签名的无因性是很好的选择。
电子签名的无因性能都弥补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足。电子交易能够在无地域限制、无时间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交易接触的对方也会有实力上的差距。实力上的差距自然会影响双方获得信息能力的大小,也正是基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有可能引起双方交易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电子签名的无因性切断了电子签名和基础关系的联系,对于信息的可靠性和信用度上给了合理的解决方式。
三、开发电子汇票产品是持续之道
电子汇票实现了票据行为的电子化,加快了社会资金的周转速度,使得票据交易变得安全高效,同时电子汇票的付款期限也延长到1年,这就为开发更多电子汇票产品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但是,如何使得电子汇票尽可能发挥其最大作用和如何让其安全持续的发展下去更是一个值得去探讨的问题。
(一)发挥电子汇票短期融资能力
电子汇票在短期融资市场中还有广阔的空间,其能以更加低廉的手续费用、更快的筹集资金速度、更加简化的审批程序等优势迅速打开市场。同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企业间、企业和商业银行间、商业银行间通过电子汇票交易的资金的流动方向更能够明确,并能够实现有效地实时监督,风险相对于其他流动性资金贷款更为可控。这也是全面发挥电子汇票融资能力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发展电子汇票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远期利率协议(FRA)、票据互换(Swap)、票据期权(option)等票据衍生品都是很好的选择。开发电子汇票衍生品能够在法律相对于滞后社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满足交易规模增大、利率变动频繁、控制利率变动风险等问题解决办法的需求,一方面不和相关法律抵触,另一方面能够使得电子汇票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2]李明江.国际贸易中的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研究.2006年版。第10页.
[3]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
[4]吴京辉.从现实世界走向虚拟世界——修改我国《票据法》的新思路.中国商法年刊.2008.
[5]黎秋.国内现行电子票据法律问题探讨.金融与经济.2008(2).
[6]刘畅.电子票据之概念厘清.当代经理人.2006(6).
[7]王宇红.电子票据融资市场发展及创新研究.浙江金融.2012(2).
[8]李瑞红.关于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几点思考.天津经济.2011(5).
[9]舒雄.我国电子票据市场的现状、制约因素和发展路径.广西金融研究.2007(6).
[10]李爱君,弋璘.我国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
[11]王姝.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研究.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2月.
[12]舒玲.电子签名的无因性研究.硕士.
关键词 安全与监控 法律问题 电子汇票
作者简介:陈瑞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06-02
在国外,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电子汇票制度,这也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交易方式的新的选择,是潮流所趋然。电子汇票早在1996年便在我国出现,2003年“中国票据网”的启用以及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的正式生效使得电子汇票逐渐走进商业交易方式的选择序列之中。从2005年开始,国内个别银行开始将电子信息技术开始引入票据业务之中,招商银行推出的“票据通”以及工商银行推出的“易保付”电子化信用票据,还有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建成投入运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为金融机构及企业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实行集中地登记储存并提供流通转让平台,从而实现电子商业汇票流程的电子化,这就极大地促进我国电子汇票的发展,为电子汇票的数字化生存打开了一个“窗口”。由于我国关于电子汇票的研究相对的滞后,使得对电子汇票的发展缺乏科学的指导,所以电子汇票制度前进的比较艰难。
一 、多方式监控和管理体系是生存之道
(一)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的核心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与各商业银行联系密切并具有得天独厚的完备的信息系统和稳定的信息来源,同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与各个银行协商并组织各银行制定行业协议、统一业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能够有效而又有力的推动电子汇票制度的完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对电子汇票交易的监控,可以依法通过调整再贴现率等货币政策来调整电子汇票的市场变化,防止电子票据市场出现失控的情况。再而,中国人民银行还能监督并规范各商业银行关于电子汇票的操作,尽量减少企业、个人、集体的信息量与商业银行所获得的信息量的不对称,更能使得电子汇票公平交易,维护使用者和权利者的信心以及合法利益。
(二)完善ECDS平台是可持续之道
2009年建立运行的ECDS系统使得全国性电子汇票交换成为了可能,但此系统依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国外,已经存在有比较成熟的无纸化票据发行交易市场,美国的Sunguard公司、英国电子票据交易市场等都值得我们进行借鉴和参考。ECDS系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执行其保证电子汇票流动性及其安全性的宗旨,对电子汇票进行集中登记、托管、查询、挂失、交易、清算,统一操作规范,实行对电子汇票交易的实时监控,及时公开一般的交易信息并监管和优化电子票据市场的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ECDS平台应建立电子汇票认证系统。此电子认证系统可交由持有认证证书的机构进行,但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搭载在ECDS平台上,以确保这个交易系统的统一性和可信性。该电子认证系统应履行以下义务:(1)公开认证机构证书的义务;(2)提供经自身机构验证的电子汇票详细信息,并对此些信息负担保责任;(3)审查义务,认证机构应对电子汇票签发人、电子汇票签名人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期是否在期限内、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三)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是预防之道
各商业银行内部存在着风险评估机构,但这些机构也只是针对规避其自身风险而建立,带有一定的自我偏向性,因此电子汇票风险评估制度应当由具备相关设备、技术、人才的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而中央银行则要牵头完善全国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评级制度,为风险评估提供基本参考。风险评估机构则须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评价方法、根据、标准是客观公正的;(2)使得风险评估能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并使得风险评估科学化、风险最小化、误差最小化等;(3)对涉及相关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的义务;(4)告知风险评估大致方法及思路和评估参考值的选用情况的义务;(5)出示能证明其具备风险评估资格的资料。风险评估制度是降低电子汇票相关当事人“不放心”的恐惧的最好良药,也是促进电子汇票快速流通的润滑剂和危机处理的“急救药”。
(四)相关法律修订配套是最大保障之道
在监控和管理电子汇票方面,我国的税法以及刑法应该加快修法及出台相关配套法律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交易方式变化。
税法方面。我国应该完善税法关于互联网交易、电子商务等税收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征税对象、应纳税人等概念的明确以及对征税方法、征税额度、税率等进行调整,以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实际,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税法应该增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控,在防止偷漏税的情况下,鼓励并引导电子商务发展。在对电子汇票交易过程要实现实时监控,通过税控系统实现网上自动征税,并且征税证明也能为日后票据纠纷提供相应的证明。
刑法方面。我国《电子签名法》虽然增加伪造他人电子签名罪、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罪和冒用他人电子签名罪三项罪名,但仅靠此三项罪名却很难应对千变万化的电子票据犯罪。电子票据犯罪是为一种新型犯罪,其犯罪手法及构成特征不同传统票据犯罪,因此应从刑法方面从新定义电子票据犯罪范畴,完善判定是否犯罪的相关标准,特别是电子犯罪易于出现无国界、无时间限制等特殊情况,所以还得借鉴国际经验,对于国际交流合作,联合打击国际犯罪。
二、完善电子签名制度为核心之道
(一)电子签名效力概述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主要具备客观准确、技术要求高、易改动和无形性的特征,故其与《票据法》上要求的在“原件”签章和“书面形式”存在着冲突。在美国,其《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定义电子签名为“附着于一项记录上或与该记录合理的相结合,并由有意签署该记录者所使用或采纳的电子声音、符号方法”。新加坡《1998电子交易法》则将电子签名定义为:“附于某项电子记录或与其合理地相结合、为识别或认可该电子记录的目的而制成或采用的任何数位形式的文字、符号、号码或其他符号。”从这些国际经验可总结出,只要能够鉴定信息发端人身份并且满足合法形式的签名以及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是可靠的没被恶意修改的便能认定为有效的电子签名。 然后,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我国《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所以电子签名在二者中还存在着相互效力不一致的情况。为适应商务交易潮流,我国《票据法》应该不断完善,进一步扩大解释比将“电子签章”单独成篇更为经济和实用。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签名严格主义改为自由主义。电子票据的合法地位和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都是阻碍电子票据大步前进和影响其流通性的障碍之一,及时解决这些问题能使电子汇票合法的立足商业交易并能安全持续发展。
(二)电子签名无因性确认是为高效之道
电子票据虽和传统票据在书面形式、签章、原件、证据效力等不相同,但是其功能、作用和对贸易等反面的意义却是一样甚至必比传统票据显得更不可或缺,因此,在电子票据签名的无因性上,应该确立其无因性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无因性是指电子签名的基础关系和电子签名关系相分离,即是电子签名的认定、构成、效力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与基于相关交易合同而产生电子汇票交易的合同履行、双方抗辩情况、履行主体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相分离。
电子签名无因性具有保障电子汇票交易安全性,促进交易效率,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极大的作用。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会使得贸易和交易方式的安全性受到挑战,交易中的双方是否履行合同则会影响到交易工具进一步的流通,所以为追求交易安全和效率,无因性便成为了最佳选择。电子交易中,由于对交易方的判断基于相关数据进行,若是耗费财力精力进行大量调查便会增大成本,所以从效率和风险分配的角度上讲电子签名的无因性是很好的选择。
电子签名的无因性能都弥补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足。电子交易能够在无地域限制、无时间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交易接触的对方也会有实力上的差距。实力上的差距自然会影响双方获得信息能力的大小,也正是基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有可能引起双方交易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电子签名的无因性切断了电子签名和基础关系的联系,对于信息的可靠性和信用度上给了合理的解决方式。
三、开发电子汇票产品是持续之道
电子汇票实现了票据行为的电子化,加快了社会资金的周转速度,使得票据交易变得安全高效,同时电子汇票的付款期限也延长到1年,这就为开发更多电子汇票产品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但是,如何使得电子汇票尽可能发挥其最大作用和如何让其安全持续的发展下去更是一个值得去探讨的问题。
(一)发挥电子汇票短期融资能力
电子汇票在短期融资市场中还有广阔的空间,其能以更加低廉的手续费用、更快的筹集资金速度、更加简化的审批程序等优势迅速打开市场。同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企业间、企业和商业银行间、商业银行间通过电子汇票交易的资金的流动方向更能够明确,并能够实现有效地实时监督,风险相对于其他流动性资金贷款更为可控。这也是全面发挥电子汇票融资能力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发展电子汇票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远期利率协议(FRA)、票据互换(Swap)、票据期权(option)等票据衍生品都是很好的选择。开发电子汇票衍生品能够在法律相对于滞后社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满足交易规模增大、利率变动频繁、控制利率变动风险等问题解决办法的需求,一方面不和相关法律抵触,另一方面能够使得电子汇票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2]李明江.国际贸易中的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研究.2006年版。第10页.
[3]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
[4]吴京辉.从现实世界走向虚拟世界——修改我国《票据法》的新思路.中国商法年刊.2008.
[5]黎秋.国内现行电子票据法律问题探讨.金融与经济.2008(2).
[6]刘畅.电子票据之概念厘清.当代经理人.2006(6).
[7]王宇红.电子票据融资市场发展及创新研究.浙江金融.2012(2).
[8]李瑞红.关于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几点思考.天津经济.2011(5).
[9]舒雄.我国电子票据市场的现状、制约因素和发展路径.广西金融研究.2007(6).
[10]李爱君,弋璘.我国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
[11]王姝.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研究.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2月.
[12]舒玲.电子签名的无因性研究.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