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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法学大师冯·李斯特曾言:“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 。日新月异的社会对于刑法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处理刑事政策和刑法的关系,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偏重于体系性思考的刑法理论研究而言,这一问题则被转化为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的关系问题。德国刑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教授的代表作《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以一个全新的视角,言简意赅地阐发了作者对于基础理论问题的看法自德文版问世以来,已经先后被翻译为七种外国文字出版,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力。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刑法 刑法体系
作者简介:赵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32-02
要想处理好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研究的是这一问题的真伪性:如果二者之间是完全的互斥关系,则这一问题也就没有继续研讨的必要。对此,李斯特严格区分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认为刑事政策的课题不能或者说不允许其进入到刑法教义学的方法中。根据德国刑法理论的通常说法,此处的刑法教义学,或者说是刑法信条学,则是指“研究刑法领域中各种法律规定和各种学术观点的解释、体系化和进一步发展的学科” ,而刑事政策所探讨的“不是那些已经存在的法律的形成,而是那些根据目的的要求本来应当存在的法律的形成” 。刑法教义学所研究的刑法体系问题,虽然其中也有着相当的思辨意味,但其目的最终是为了合理地解释现行法,而非一味讨论“法律应当如何”的立法论问题。因此,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学似乎是格格不入的。但罗克辛教授则反其道而行之,指出:“只有允许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进入刑法体系中去,才是正确之道” ;对于刑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犯罪论体系问题,罗克辛主张将刑事政策的思维方法引入其中,认为:“犯罪论是人们对所有刑事政策立场进行提取和归纳,并以描述性、实证化的方式进行形式上的归类,才设计出来的” ,由此道出了刑事政策在犯罪论体系构造上的基础作用,印证了当前德国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体系特征的主流见解:“不再以存在事实为导向,而是以刑法的任务和目标作为指导” 。这里的“刑法的任务和目标”,无疑需要由刑事政策学加以明确并有所体现。
事实上,传统刑法学说所坚持的“刑法和刑事政策截然分立”的立场,实际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立学说。刑事政策为犯罪论体系增添了价值判断的要素,从而也为体系中诸要素的存在提供了基础性原理或者出发点。刑法中,对于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施加影响的例子可谓是比比皆是。例如众所周知的是,法益概念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最为重要的理论术语之一,对此,主张前述观点的李斯特也不否认。而不论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究竟坚持的是几个层次,法益的判断始终都是违法性(不法性)层次的关键问题。但如何理解一种行为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抑或说究竟何种社会利益可以被评价为法益,从而进入到刑法规制的对象,显然是无法通过所谓的刑法体系推演来实现的,因为这是一个纯粹的价值判断、政策选择问题。而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领域的政策科学,将不可避免地在其中扮演主要角色。而在正当化事由的选择上,刑事政策的影响力甚至是决定性的。对此,罗克辛教授结合德国刑法学中关于正当化事由的学说进行了详尽的说明 。基于此,罗克辛教授坚信:“割裂教义学构造和刑事政策之正确性的做法,自始是不可能成功的,而且人们倾向于将犯罪学和刑法教义学工作分割开来分别研究的方法,也失去了意义” 。从完善刑事法学科群等等角度来看,“刑事政策是刑法教义学和犯罪学之间的一个重要的桥梁” ,既然如此,刑事政策和刑法之间的界限就不可能绝对明晰。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刑法学研究,同时也反观大陆法系、甚至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规范的具体解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刑事司法实践,刑事政策和刑法也都实现了悄无声息的交融。然而,在既往的刑法学说中,刑事政策似乎在刑法体系之外对案件定性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力是基于个案裁判而得以实现的,而并未被抽象为一般的教义学规则。刑事政策的可变性、模糊性,使得其似乎难以成为具有相对稳定的理论模型,似乎只能为刑法体系中某一要素的存在提供正当依据,但其本身则无法出现在体系之中。而且,不少学者担忧:“若允许通过刑事政策的评价来打破教义学的基本原则的话,那么这就要么会导致不平等或者专横地适用法律——这样体系所具有的优点就会立马荡然无存,要么就找不到既不依赖于任何体系的、可以直接进行评价的,又具有法安全性和可以对法律素材进行控制支配的案件问题的解决方案” 。
面对这种质疑,罗克辛教授泰然处之,他指出了纯粹的抽象体系的弱点,即“不仅抑制了刑事政策,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因此在很多案件中,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牺牲了正义” ;同时,他也清醒地认识到“以刑事政策方面的理由来解释法定的规范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将该规范原则架空,或者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对该规范原则进行限制,都是必须禁止的” 。在兼顾法的安定性和政策的灵活性的前提下,罗克辛提出了自己构建有效益的刑罚体系的要求,即“(1)概念性的秩序及明确性;(2)与现实相联系;(3)以刑事政策上的目标设定作为指导” ;并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建构了自成一体的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对于自己的这一理论成果,罗克辛教授作出了中肯的评价:“这种方案不是一种纯粹的抽象理论建构,而是能够合理地给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丰富的解决答案,还部分地解决了以前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这在罗克辛教授的代表性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的论述上体现地最为明显:对于曾经让无数司法裁判者头痛不已的因果关系问题,罗克辛教授巧妙地将“刑法风险”这一带有政策性意味的专业术语贯穿其中,并根据风险的有无以及大小建立起具有明确性以及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实现了刑法信条和刑事政策的成功交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德国刑法学名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也必然能够为我国的刑法理论提供些许启发,正如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在对该书的评论中所指出的那样:“罗克辛教授在《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中开启了一种考察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内在视角,使刑事政策能够通过刑法教义学而发生实在的影响,这对于我国的刑事政策和教义刑法学的研究都是一种借鉴”。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罗克辛教授所探讨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问题是建立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特定语境基础上,其所主张的客观归责、答责理论等还并未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难觅踪迹。因此,罗克辛教授的学说至少在短期内还无法给我国的刑法学提供直接可资利用的知识养料。那么,罗克辛教授以及《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究竟又能给我们带来什么?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 笔者初步认为,罗克辛教授的《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将整个刑事法学科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即所谓的“整体刑法学”观念。罗克辛教授之所以能够建立独具特色的犯罪论体系,其创新之处正是在于其能够将刑事政策的观念渗透到刑法解释学中,这和其作为刑事政策学专家的知识储备不无关系。而且,罗克辛坚持了德国法学界注重文献整理的学术传统,在穷尽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发己方观点,进行了系统的刑法史梳理工作。此外,罗克辛还是一位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其独著的《刑事诉讼法》 体系书也被我国诉讼法学者所高度重视。正是由于能同时驾驭多个刑事法领域,罗克辛教授方才能独步学林,做出自己的理论贡献。我国老一辈刑法学者储槐植教授较早在我国学界提出类似于“整体刑法学”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命题,主张“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 。我国刑法学界由此也开始了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甚至宪法学、法理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但学科之间的隔离依然存在。例如在我国的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依然习惯于将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理论相脱节,这在认定行为人无罪的情况时最为明显:司法者并未结合罪状分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之时即考量刑事政策因素,而是在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将刑事政策作为出罪依据,不仅导致了论证上的乏力,更易引发民众对于司法的责难。而如果能实现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证上即将刑事政策的因素体现其中,则更能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因此,无论是在刑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上,只有实现刑事法学科内知识的融会贯通,方才能实现理论的创新、裁判的合理。而这恰恰是笔者在研读《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后的最大感触所在。
注释:
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3页.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第117-118页,第128-130页第40页,第20页,第81页。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蔡桂生译.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第13页,第70页,第21-31页,第49页,第8页.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在《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中,由于篇幅所限,罗克辛教授未能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详细介绍。对此,[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81页;[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法学家.2007(1).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法学.2004(3).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刑法 刑法体系
作者简介:赵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32-02
要想处理好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研究的是这一问题的真伪性:如果二者之间是完全的互斥关系,则这一问题也就没有继续研讨的必要。对此,李斯特严格区分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认为刑事政策的课题不能或者说不允许其进入到刑法教义学的方法中。根据德国刑法理论的通常说法,此处的刑法教义学,或者说是刑法信条学,则是指“研究刑法领域中各种法律规定和各种学术观点的解释、体系化和进一步发展的学科” ,而刑事政策所探讨的“不是那些已经存在的法律的形成,而是那些根据目的的要求本来应当存在的法律的形成” 。刑法教义学所研究的刑法体系问题,虽然其中也有着相当的思辨意味,但其目的最终是为了合理地解释现行法,而非一味讨论“法律应当如何”的立法论问题。因此,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学似乎是格格不入的。但罗克辛教授则反其道而行之,指出:“只有允许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进入刑法体系中去,才是正确之道” ;对于刑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犯罪论体系问题,罗克辛主张将刑事政策的思维方法引入其中,认为:“犯罪论是人们对所有刑事政策立场进行提取和归纳,并以描述性、实证化的方式进行形式上的归类,才设计出来的” ,由此道出了刑事政策在犯罪论体系构造上的基础作用,印证了当前德国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体系特征的主流见解:“不再以存在事实为导向,而是以刑法的任务和目标作为指导” 。这里的“刑法的任务和目标”,无疑需要由刑事政策学加以明确并有所体现。
事实上,传统刑法学说所坚持的“刑法和刑事政策截然分立”的立场,实际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立学说。刑事政策为犯罪论体系增添了价值判断的要素,从而也为体系中诸要素的存在提供了基础性原理或者出发点。刑法中,对于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施加影响的例子可谓是比比皆是。例如众所周知的是,法益概念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最为重要的理论术语之一,对此,主张前述观点的李斯特也不否认。而不论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究竟坚持的是几个层次,法益的判断始终都是违法性(不法性)层次的关键问题。但如何理解一种行为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抑或说究竟何种社会利益可以被评价为法益,从而进入到刑法规制的对象,显然是无法通过所谓的刑法体系推演来实现的,因为这是一个纯粹的价值判断、政策选择问题。而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领域的政策科学,将不可避免地在其中扮演主要角色。而在正当化事由的选择上,刑事政策的影响力甚至是决定性的。对此,罗克辛教授结合德国刑法学中关于正当化事由的学说进行了详尽的说明 。基于此,罗克辛教授坚信:“割裂教义学构造和刑事政策之正确性的做法,自始是不可能成功的,而且人们倾向于将犯罪学和刑法教义学工作分割开来分别研究的方法,也失去了意义” 。从完善刑事法学科群等等角度来看,“刑事政策是刑法教义学和犯罪学之间的一个重要的桥梁” ,既然如此,刑事政策和刑法之间的界限就不可能绝对明晰。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刑法学研究,同时也反观大陆法系、甚至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规范的具体解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刑事司法实践,刑事政策和刑法也都实现了悄无声息的交融。然而,在既往的刑法学说中,刑事政策似乎在刑法体系之外对案件定性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力是基于个案裁判而得以实现的,而并未被抽象为一般的教义学规则。刑事政策的可变性、模糊性,使得其似乎难以成为具有相对稳定的理论模型,似乎只能为刑法体系中某一要素的存在提供正当依据,但其本身则无法出现在体系之中。而且,不少学者担忧:“若允许通过刑事政策的评价来打破教义学的基本原则的话,那么这就要么会导致不平等或者专横地适用法律——这样体系所具有的优点就会立马荡然无存,要么就找不到既不依赖于任何体系的、可以直接进行评价的,又具有法安全性和可以对法律素材进行控制支配的案件问题的解决方案” 。
面对这种质疑,罗克辛教授泰然处之,他指出了纯粹的抽象体系的弱点,即“不仅抑制了刑事政策,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因此在很多案件中,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牺牲了正义” ;同时,他也清醒地认识到“以刑事政策方面的理由来解释法定的规范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将该规范原则架空,或者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对该规范原则进行限制,都是必须禁止的” 。在兼顾法的安定性和政策的灵活性的前提下,罗克辛提出了自己构建有效益的刑罚体系的要求,即“(1)概念性的秩序及明确性;(2)与现实相联系;(3)以刑事政策上的目标设定作为指导” ;并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建构了自成一体的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对于自己的这一理论成果,罗克辛教授作出了中肯的评价:“这种方案不是一种纯粹的抽象理论建构,而是能够合理地给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丰富的解决答案,还部分地解决了以前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这在罗克辛教授的代表性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的论述上体现地最为明显:对于曾经让无数司法裁判者头痛不已的因果关系问题,罗克辛教授巧妙地将“刑法风险”这一带有政策性意味的专业术语贯穿其中,并根据风险的有无以及大小建立起具有明确性以及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实现了刑法信条和刑事政策的成功交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德国刑法学名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也必然能够为我国的刑法理论提供些许启发,正如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在对该书的评论中所指出的那样:“罗克辛教授在《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中开启了一种考察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内在视角,使刑事政策能够通过刑法教义学而发生实在的影响,这对于我国的刑事政策和教义刑法学的研究都是一种借鉴”。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罗克辛教授所探讨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问题是建立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特定语境基础上,其所主张的客观归责、答责理论等还并未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难觅踪迹。因此,罗克辛教授的学说至少在短期内还无法给我国的刑法学提供直接可资利用的知识养料。那么,罗克辛教授以及《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究竟又能给我们带来什么?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 笔者初步认为,罗克辛教授的《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将整个刑事法学科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即所谓的“整体刑法学”观念。罗克辛教授之所以能够建立独具特色的犯罪论体系,其创新之处正是在于其能够将刑事政策的观念渗透到刑法解释学中,这和其作为刑事政策学专家的知识储备不无关系。而且,罗克辛坚持了德国法学界注重文献整理的学术传统,在穷尽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发己方观点,进行了系统的刑法史梳理工作。此外,罗克辛还是一位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其独著的《刑事诉讼法》 体系书也被我国诉讼法学者所高度重视。正是由于能同时驾驭多个刑事法领域,罗克辛教授方才能独步学林,做出自己的理论贡献。我国老一辈刑法学者储槐植教授较早在我国学界提出类似于“整体刑法学”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命题,主张“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则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彼此促进” 。我国刑法学界由此也开始了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甚至宪法学、法理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但学科之间的隔离依然存在。例如在我国的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依然习惯于将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理论相脱节,这在认定行为人无罪的情况时最为明显:司法者并未结合罪状分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之时即考量刑事政策因素,而是在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将刑事政策作为出罪依据,不仅导致了论证上的乏力,更易引发民众对于司法的责难。而如果能实现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证上即将刑事政策的因素体现其中,则更能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因此,无论是在刑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上,只有实现刑事法学科内知识的融会贯通,方才能实现理论的创新、裁判的合理。而这恰恰是笔者在研读《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后的最大感触所在。
注释:
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3页.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第117-118页,第128-130页第40页,第20页,第81页。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蔡桂生译.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第13页,第70页,第21-31页,第49页,第8页.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在《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中,由于篇幅所限,罗克辛教授未能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详细介绍。对此,[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81页;[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法学家.2007(1).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法学.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