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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愈来愈严重,不仅给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带来巨大损害,也影响了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应当尽快加以解决。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改革和完善房屋拆迁制度。
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当前的房屋拆迁制度,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要彻底解决房屋拆迁矛盾,必须依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
1、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明确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补偿。
目前的房屋拆迁条例,只注意到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而忽视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必将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开发土地,除了要依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房屋进行损失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2、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将政府介入和强制拆迁限制在公益拆迁的范围之内,政府应从商业拆迁活动中退出。
城市房屋拆迁基本上可以分成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政府才可以使用强制权力。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必须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拆还是不拆、补偿的数额,都完全交由市场主体自由协商解决。
3、引入听证制度。依照程序正义的要求,确保被拆迁人对拆迁程序的参与权利,在拆迁活动的关键环节,引入听证制度。
拆迁活动直接涉及被拆迁人重大的财产权益,应该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被拆迁人对拆迁程序的参与。在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等于政府暗地里把被拆迁户的房屋卖给了开发商。因此,在涉及被拆迁人财产权益的拆迁活动中,特别是立项、规划等环节,引入听证制度,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参与权利。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力度。
拆迁矛盾激化,固然有其制度上的原因,但执法上的问题也不可忽视。
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实施中往往就走了样。由政府直接作为拆迁人或由开发商委托政府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拆迁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补偿安置不到位,安置房品质低劣,几乎引起被拆迁户的普遍不满。拆迁条例规定的许多程序没有得到遵守,无合法手续的拆迁、超期限拆迁、超范围拆迁等违法现象严重,野蛮拆迁更是激起民愤。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拆迁的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对拆迁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对有关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及时废止和修改违反上位法的有关文件,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
目前拆迁活动的法律依据,多是地方政府的规章。有些规章从单纯的城市建设出发,抵触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等上位法的规定,设置了很多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条文,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应对于拆迁活动相关的各种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全面审查,对于违反上位法的相关条文,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绝大多数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二级机构发展而来,虽然形式上脱了钩,但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土地开发商与评估事务所的关系密切,土地高价低估现象十分严重。
纳入评估的范围、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以及评估方法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相关规定很不健全。同时,由于城市拆迁由政府包揽,评估结果受政府影响很大,绝大多数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被拆迁人损失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应尽快对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使评估机构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上彻底脱钩,并从法律上明确管理部门与评估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被拆迁人对评估事务所的选择机制,取消政府或主管部门指定制度;严格对评估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开评议制度;加大对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委党校)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改革和完善房屋拆迁制度。
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当前的房屋拆迁制度,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要彻底解决房屋拆迁矛盾,必须依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
1、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明确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补偿。
目前的房屋拆迁条例,只注意到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而忽视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必将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开发土地,除了要依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房屋进行损失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2、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将政府介入和强制拆迁限制在公益拆迁的范围之内,政府应从商业拆迁活动中退出。
城市房屋拆迁基本上可以分成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政府才可以使用强制权力。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必须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拆还是不拆、补偿的数额,都完全交由市场主体自由协商解决。
3、引入听证制度。依照程序正义的要求,确保被拆迁人对拆迁程序的参与权利,在拆迁活动的关键环节,引入听证制度。
拆迁活动直接涉及被拆迁人重大的财产权益,应该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被拆迁人对拆迁程序的参与。在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等于政府暗地里把被拆迁户的房屋卖给了开发商。因此,在涉及被拆迁人财产权益的拆迁活动中,特别是立项、规划等环节,引入听证制度,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参与权利。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力度。
拆迁矛盾激化,固然有其制度上的原因,但执法上的问题也不可忽视。
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实施中往往就走了样。由政府直接作为拆迁人或由开发商委托政府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拆迁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补偿安置不到位,安置房品质低劣,几乎引起被拆迁户的普遍不满。拆迁条例规定的许多程序没有得到遵守,无合法手续的拆迁、超期限拆迁、超范围拆迁等违法现象严重,野蛮拆迁更是激起民愤。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拆迁的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对拆迁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对有关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及时废止和修改违反上位法的有关文件,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
目前拆迁活动的法律依据,多是地方政府的规章。有些规章从单纯的城市建设出发,抵触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等上位法的规定,设置了很多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条文,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应对于拆迁活动相关的各种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全面审查,对于违反上位法的相关条文,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绝大多数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二级机构发展而来,虽然形式上脱了钩,但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土地开发商与评估事务所的关系密切,土地高价低估现象十分严重。
纳入评估的范围、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以及评估方法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相关规定很不健全。同时,由于城市拆迁由政府包揽,评估结果受政府影响很大,绝大多数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被拆迁人损失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应尽快对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使评估机构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上彻底脱钩,并从法律上明确管理部门与评估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被拆迁人对评估事务所的选择机制,取消政府或主管部门指定制度;严格对评估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开评议制度;加大对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