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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生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是1942年4月,按照这个年龄,他今年应该退休。但当年参加工作时,他的个人档案上的年龄是1946年4月,他想知道,他应该按照哪个年龄退休呢?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二者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开发商能随便将阳台由开放变封闭吗
上海的王女士于2000年初购买了一套期房,当时合同中约定阳台是开放式的,但到今年交房时,却发现阳台已被封闭。开发商要求她按阳台全面积补交差价。开发商的做法对吗?
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及预售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商品房经预售后,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若开发商擅自变更,则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房地产开发商未征得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封闭阳台,购房人有权退房。
商场收错款买卖还有效吗
黄女士在某商场看中了一个价值7800元的钻戒,付款时,黄女士使用的是招商银行的“一卡通”,结果由于收款员的错误,误把价签上的7800看成1800而划卡,随后刘女士拿到戒指离开商场。该商场发现问题时,几经周折找到黄女士,要求黄女士把余下的6000元补上,否则钻戒不能卖给她。黄女士却认为商场收错款责任不在她,不肯补钱。黄女士这么做对吗?
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黄女士以1800元的价格买钻戒这一民事行为含有重大错误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孙先生家拆迁,他打算买一套回迁房。虽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但算下来买一套两居室也得花20来万。孙先生夫妇俩收入都不高,没办法,他找朋友高先生借了4万,并有书面借据为证。事隔没多久,孙先生和妻子离了婚,房子一人一间。离婚时双方约定,欠高先生的钱由女方还。可高先生找孙先生的前妻要了几次均没结果,因为孙先生的前妻没工作,根本就没有经济来源。高先生想问,孙先生能以离婚为借口逃避债务吗?
由于借款行为发生在孙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项为二人共同使用,完全属于夫妇俩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让行为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成立。所以,欠高先生的钱,还应该由孙先生及其前妻共同偿还。
有法定赡养人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吗
徐老先生今年75岁了,有两个儿子,均已分家另过。徐老先生以前靠做小买卖生活,现在年老体弱,无法继续经营,儿子又对他不闻不问,所以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他想向民政部门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知是否可行?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以下两种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二是虽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徐老先生虽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但他有两个法定赡养义务人,因此他不能获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徐老先生可要求他的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如果两个儿子仍然对他不闻不问,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儿子承担起赡养义务。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二者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开发商能随便将阳台由开放变封闭吗
上海的王女士于2000年初购买了一套期房,当时合同中约定阳台是开放式的,但到今年交房时,却发现阳台已被封闭。开发商要求她按阳台全面积补交差价。开发商的做法对吗?
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及预售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商品房经预售后,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若开发商擅自变更,则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房地产开发商未征得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封闭阳台,购房人有权退房。
商场收错款买卖还有效吗
黄女士在某商场看中了一个价值7800元的钻戒,付款时,黄女士使用的是招商银行的“一卡通”,结果由于收款员的错误,误把价签上的7800看成1800而划卡,随后刘女士拿到戒指离开商场。该商场发现问题时,几经周折找到黄女士,要求黄女士把余下的6000元补上,否则钻戒不能卖给她。黄女士却认为商场收错款责任不在她,不肯补钱。黄女士这么做对吗?
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黄女士以1800元的价格买钻戒这一民事行为含有重大错误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孙先生家拆迁,他打算买一套回迁房。虽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但算下来买一套两居室也得花20来万。孙先生夫妇俩收入都不高,没办法,他找朋友高先生借了4万,并有书面借据为证。事隔没多久,孙先生和妻子离了婚,房子一人一间。离婚时双方约定,欠高先生的钱由女方还。可高先生找孙先生的前妻要了几次均没结果,因为孙先生的前妻没工作,根本就没有经济来源。高先生想问,孙先生能以离婚为借口逃避债务吗?
由于借款行为发生在孙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项为二人共同使用,完全属于夫妇俩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让行为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成立。所以,欠高先生的钱,还应该由孙先生及其前妻共同偿还。
有法定赡养人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吗
徐老先生今年75岁了,有两个儿子,均已分家另过。徐老先生以前靠做小买卖生活,现在年老体弱,无法继续经营,儿子又对他不闻不问,所以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他想向民政部门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知是否可行?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以下两种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二是虽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徐老先生虽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但他有两个法定赡养义务人,因此他不能获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徐老先生可要求他的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如果两个儿子仍然对他不闻不问,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儿子承担起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