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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同时,这类事件频发也说明政府主导的维稳机制存在局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深层次因素是“权力一元化”的社会层级结构使利益关系失衡,加剧了社会矛盾,并造成基层民众利益表达不畅。基层社会稳定亟待发展新的制度基础,包括强大的公民组织和社会参与,扶持弱势群体社团,多元化的权力结构下政府与公民合作互动机制。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社会层级结构;公民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1)05-0070-04
观察和判断基层社会稳定的状态,可以通过以下数据:政府信访部门接受上访件次,刑事犯罪率、治安案件数,群体性事件数量和参与人次。从信访量看,虽然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从2005年实施新《信访条例》后,信访总量持续攀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研究机构提供的数据表明信访量呈明显增加态势。再从群体性事件看,基层社会稳定状况更不容乐观。近年来全国群体性事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深远,群体性事件更值得关注。尽管引发群体性事件导火线和发展进程各不相同,但通过深入分析,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通性的问题,并促使我们在更广泛的制度背景下思考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因素。
一、几起典型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评论
据《中国社会蓝皮书》有关资料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参与人数也逐年上升①。从冲突对抗程度、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和造成的影响来看,比较突出的有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2006年四川广安事件、2007年四川大竹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这些事件被一些研究者称为我国群体性冲突的“标本性事件”,具有一些值得关注的共同特征:事件由偶然意外事件引发,蔓延速度很快,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事件的原因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往往是因一些长期积累的问题引起怨愤,而借机对政府专政机关发泄。
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必须放到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考察。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不平衡和利益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矛盾尤其突出。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也表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观念和手段有严重缺陷,加之在许多方面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不配套问题,一些历史遗留的和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逐渐显露,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问题而发生的社会利益矛盾增多。加之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许多民生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一些腐败现象仍在滋生蔓延,致使部分群众心理失衡,由此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燃点”降低,往往一点就着,稍有不慎,小问题就可能引发大事端。
本文的分析主要选取“万州事件”、“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其中,石首事件是迄今为止暴力程度、警民对抗程度最高的重大群体事件。在长达80个小时内,石首警方对青年厨师涂远高的非正常死亡未能给出令家属和公众信服的解释,却强势要求家属立即火化尸体;官方的新闻发布语焉不详,终于酿成比瓮安事件更为严重的社会危机,政府陷入极大被动。对抗直接指向国家专政机器,石首事件可能是社会冲突从社会性利益性冲突向政治性漂移的标志事件。
上述群体性冲突事件在不同时间地点发生,引发的导火线也是一些不同的意外事件,冲突起因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冲突的规模、激烈程度有所提高,地方政府应对措施和效果不尽相同,但它们有几点是相同的:第一,从事件发生演变过程看,民众表达了对政府和专政机构的不信任,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暴露无遗,参与者对政府产生的不信任逐渐累积,在事件中被激发出来了;第二,事件更多地体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即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是直接利益受到侵害,参与者很多是与事件无关的年轻人,特别是学生。参与人数增多,人群成分更加复杂,暴力行为具有更大的盲动性,更具有情绪化宣泄的特点,也更加难于定性。第三,爆发社会群体性冲突,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地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某种程度的背离,政府能力恐慌,“全能型政府”驾驭社会秩序受到挑战,政府缺乏行政手段之外的维稳机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受到广泛的重视,国内理论界对此研究也全面展開参见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4期;赵鹏、刘文国:《“发展”何以成“水火”——瓮安事件对发展模式的警示》,《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第36期;史云贵:《我国现阶段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反思与应对》,《政治学研究》2009年 第2期。。归纳起来,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注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变的应急能力,包括利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信息公开,引导舆情能力低下的批评。二是反思一些地方党政干部宗旨观念、执政理念、执政方式,这些方面落后于现实需要导致了利益冲突激化、政府诚信弱化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加之片面追求经济绩效,导致一些群众的利益被侵害、干群关系紧张,这些正是我国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三是关注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社会规范的变迁,导致社会张力的表面化、人们欲望增长与需求满足的差距,以及不公平的社会现实加剧挫败感等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
如果认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利益冲突,这种观点显然是非常片面的,因为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恰恰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当然,如果以此类推经济不发达地区老百姓素质低,容易受到不法分子鼓动而参与暴力对抗事件,这种观点更缺乏说服力。仅仅针对利益矛盾、地方党政干部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落后,以及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冲突事件能力来分析,局限于就事论事,难以揭示这些事件的社会深层因素。需要把这些事件放到具体的社会背景下,考察导致冲突的社会权力配置特征和利益格局的变迁。
二、“权力一元化”社会层级结构下的利益关系
分析当前中国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把握群体性事件特征的一个最基本的背景是多元化利益博弈格局。市场化改革进程必然引起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巨变,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也成为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一种表现形式。
利益格局多元化是否必然引起社会冲突呢?或者说,利益矛盾与利益表达是否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呢?显然,不能简单地以是或者否来回答。关键在于,多元化利益格局下,是否形成了一个权力分散、能够兼容多元利益的社会层级结构,并形成了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
“社会层级结构”理论是近年国内一些学者提出的,其核心意蕴是指在传统政治国家内部按照权力至上的方式形成的权力级别或权力阶梯,并渗透到经济、文化、社会领域,形成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层级关系体系。这种政治-社会结构是金字塔型,它以总体社会结构为依托,以社会制度为外化,以政治权力为中轴。〔1〕虽然对此概念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但这个概念提供了一个研究“国家-社会”结构的模型,有助于从历史和现实的逻辑来理解社会关系结构及其演进特征:
1.按照历史的逻辑看,“社会层级结构”是传统政治共同体的基本特征。传统的政治国家依据权力大小,至上而下逐级管制所形成的权力级别阶梯和权力层级结构,并延伸出根据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大小、地位高低、身份差别,体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运行机制层面的层级关系结构。社会层级结构是一个与中国传统政治国家所代表的政治权力高度相关的概念,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层级结构,也是个体赖以生存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并集中各种资源,自上而下对社会进行管制,集权、集中、统一、服从是基本法则,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得到强化。
2.从现实指示意义看,“社会层级结构”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重建过程中泛政治化的特点。由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陷入全面危机,重建社会共同体的各种政治、文化制度资源极度匮乏。因此,通过政治整合来实现社会整合和重建,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新中国成立后致力于民族国家的政治独立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形成了以政治整合替代社会整合的总体性社会模式。借政治整合实现社会整合的模式,无疑强化了“社会层级结构”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
3.从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利益表达看,“社会层级结构”必然缺乏形式合理化的表达机制。在权力高度集中的社会层级结构中,社会中下层的利益表达寄托在权力机器“公正的恩赐”。如果掌控权力者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以公权追逐私利,漠视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必然阻断中下层群体的利益表达途径。群体性事件就是在利益表达渠道上不畅通,正当的利益得不到合理表达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说是无奈中的选择。一个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即借助于一个偶然事件的导火索,许多被压抑的利益要求集中宣泄出来。这种情形在“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因此,有必要从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新的界定。
三、社会参与与社会制度化冲突
当前中国社会参与的要求与社会制度化冲突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治制度化不能满足政治参与的要求。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以个人利益为旗帜的社会动员,扩大了普通百姓政治参与意识。这种变革破坏了“社会层级结构”的传统根基,使建立社会关系的基础和缔造既有合法性又有效能的新政治机构的要求更迫切。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在不断扩大,而政治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却在某些社会势力压制下步履维艰,政治制度化的发展明显落后于社会和经济变革。
第二,政府部门管理薄弱,必然影响正当的社会参与。据有关部门分析,现在各大中小城市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管理薄弱、服务缺失和藏污纳垢、治安混乱的地方,存在大片缺乏制度化的社会边缘地带。一些地方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往往是治安乱点,成为违法犯罪人员聚集藏身之所。一方面是远远僵硬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户籍制,另一方面对流动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这些人的违法行为极大地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在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中,流动人口占很大比例;在以上几起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冲在前面打砸搶烧的往往是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
第三,各种社会势力难以达成合理有效的沟通,阻碍社会共同体发展。所谓社会势力指的是种族、宗教、地域、经济或者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集团。“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水平反映着其政治体制和构成这种政治体制的社会势力之间的关系。”〔2〕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社会上各种社会势力的集聚化和多样化。在一个具有任何程度复杂性的社会里,各集团的相对力量是变化的,但若要使该社会成为一个共同体的话,每集团的权力就是通过政治机构来行使的。这些机构能柔和、缓解并重新调整这种权力,从而使某一种起支配作用的社会势力与共同体中的其他社会势力相适应。相反,如果不能以制度化方式缓解不同社会势力的矛盾,以组织化方式协调利益冲突,那么,某些社会势力的反抗演变为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四、增强基层社会内在稳定机制的若干思考
1.强化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罗伯特•D•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中指出,社会资本对于一个国家成功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尤其重要。所谓社会资本是以信任、信誉、互惠和合作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参与网络资源。社会资本、市场与政府的良性循环能够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和互惠,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繁荣;与此相反,当这些社会资本严重缺乏时,恶性循环将会使经济停滞、社会混乱,并使得社会福利水平下降。
培育积极的社会资本,有效途径之一是培育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使公民积极参与一些社会组织。尽管我国民间组织近年有较快发展,但是数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根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200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1.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3万个。按照社团服务的主要领域划分,工商服务业类20945个,科技研究类19369个,教育类13358个,卫生类11438个,社会服务类29540个,文化类18555个,体育类11780个,生态环境类6716个,法律类3236个,宗教类3979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42064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5247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572个,其他32882个。〔3〕民间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基础和主体,我国现有的民间社团数量相对于人口和地域而言,无疑是弱小的。同时,各种民间组织具有明显的不规范性,社会组织自身还面临人才、定位、资金、信任困境。
2.扶持弱势群体社团发展,克服基层社会无序化
以利益群体的方式进行利益博弈是多元社会发展的必然,它可以将社会分散的利益要求凝聚为合法的、建设性的利益表达,从而能够更接近决策的层面。由于市场经济中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是一种常规化的社会现象,不同利益集团运用组织化方式进行利益表达也是必然的。不过,强势利益集团由于更接近社会权力中心,也更容易产生利益自觉,因此已经有意识地结成自己的组织,并且对政府的决策施加了相当大的影响。比如,房地产资本集团和相关管理部门、银行及媒体结盟,对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而弱势群体尽管同样具有表达利益诉求的强烈愿望,却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手段和组织能力,无法实施有效的权益表达,不能及时向政府传递自己的意愿。这种情势下,层出不穷的农民工以自杀相威胁的讨薪举动、“开胸验肺” 、各种群体性事件自然就不足为奇了。
虽然某些偶然事件借助于大众传媒,在不同程度上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并以个案的方式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但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弱势群体既没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代言人,更缺乏能够交流、协商、实现统一意志表达的组织,其微弱的、松散的诉求基本上不能转化为具有明确纲领和建设性的声音。特别是由于强弱群体的权利不均衡, 政治参与程度较低,其利益诉求不能与强势群体平等地进入决策系统中,导致政府决策在预期政治收益的诱导下,更多地偏向于有影响力的强势群体,而非各利益群体充分博弈的结果。〔4〕在这一社会现实面前,如何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一个相对平等的制度化表达渠道,使利益主体间特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有能力、有规则地进行利益表达与博弈,是我们今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利益均衡机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3.以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化解权力过度集中的“社会层级结构”
发展社会组织的意义,在于实现权力制衡,以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化解权力过分集中和特权,充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善治”。
社会组织的发展,即把国家政治领域、市场经济领域“嵌入”了广阔的社会公共领域,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和市场的资本权力下为个人提供保护。三大领域有明确的功能划界:政府提供公正的规则与公共品,市场解决经济效率与创造物质财富,社会组织凭借合法的意见表达和民主监督发挥制约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力的作用。
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结构能够充分保障个人权利,同时提高了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权力平衡的社会中,政府与公民合作管理公共生活,民众获得更充分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参与机会。由“一元化权力结构”向多元权力结构转型,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政府与公民合作互动的权力结构,是实现社会内在稳定的长效机制,也为新时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韩庆祥,汪业周. 社会层级结构理论与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范式〔J〕. 学习与探索,2008,(3); 韩庆祥. 社会层级结构理论——面向“中国问题”的政治哲学〔M〕. 中国社会科学,2009,(1).
〔2〕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 三联书店,1989.9.
〔3〕数据来源.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EB〕.中国民政部网站.
〔4〕王建芹.论结社自由及其实现——弱势群体结社权与中国市民社会培育〔J〕. 人文杂志,2006,(3).
(责任编辑:石本惠)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社会层级结构;公民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1)05-0070-04
观察和判断基层社会稳定的状态,可以通过以下数据:政府信访部门接受上访件次,刑事犯罪率、治安案件数,群体性事件数量和参与人次。从信访量看,虽然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从2005年实施新《信访条例》后,信访总量持续攀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研究机构提供的数据表明信访量呈明显增加态势。再从群体性事件看,基层社会稳定状况更不容乐观。近年来全国群体性事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深远,群体性事件更值得关注。尽管引发群体性事件导火线和发展进程各不相同,但通过深入分析,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通性的问题,并促使我们在更广泛的制度背景下思考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因素。
一、几起典型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评论
据《中国社会蓝皮书》有关资料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参与人数也逐年上升①。从冲突对抗程度、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和造成的影响来看,比较突出的有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2006年四川广安事件、2007年四川大竹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这些事件被一些研究者称为我国群体性冲突的“标本性事件”,具有一些值得关注的共同特征:事件由偶然意外事件引发,蔓延速度很快,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事件的原因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往往是因一些长期积累的问题引起怨愤,而借机对政府专政机关发泄。
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必须放到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考察。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不平衡和利益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矛盾尤其突出。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也表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观念和手段有严重缺陷,加之在许多方面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不配套问题,一些历史遗留的和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逐渐显露,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问题而发生的社会利益矛盾增多。加之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许多民生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一些腐败现象仍在滋生蔓延,致使部分群众心理失衡,由此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燃点”降低,往往一点就着,稍有不慎,小问题就可能引发大事端。
本文的分析主要选取“万州事件”、“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其中,石首事件是迄今为止暴力程度、警民对抗程度最高的重大群体事件。在长达80个小时内,石首警方对青年厨师涂远高的非正常死亡未能给出令家属和公众信服的解释,却强势要求家属立即火化尸体;官方的新闻发布语焉不详,终于酿成比瓮安事件更为严重的社会危机,政府陷入极大被动。对抗直接指向国家专政机器,石首事件可能是社会冲突从社会性利益性冲突向政治性漂移的标志事件。
上述群体性冲突事件在不同时间地点发生,引发的导火线也是一些不同的意外事件,冲突起因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冲突的规模、激烈程度有所提高,地方政府应对措施和效果不尽相同,但它们有几点是相同的:第一,从事件发生演变过程看,民众表达了对政府和专政机构的不信任,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暴露无遗,参与者对政府产生的不信任逐渐累积,在事件中被激发出来了;第二,事件更多地体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即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是直接利益受到侵害,参与者很多是与事件无关的年轻人,特别是学生。参与人数增多,人群成分更加复杂,暴力行为具有更大的盲动性,更具有情绪化宣泄的特点,也更加难于定性。第三,爆发社会群体性冲突,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地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某种程度的背离,政府能力恐慌,“全能型政府”驾驭社会秩序受到挑战,政府缺乏行政手段之外的维稳机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受到广泛的重视,国内理论界对此研究也全面展開参见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4期;赵鹏、刘文国:《“发展”何以成“水火”——瓮安事件对发展模式的警示》,《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第36期;史云贵:《我国现阶段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反思与应对》,《政治学研究》2009年 第2期。。归纳起来,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注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变的应急能力,包括利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信息公开,引导舆情能力低下的批评。二是反思一些地方党政干部宗旨观念、执政理念、执政方式,这些方面落后于现实需要导致了利益冲突激化、政府诚信弱化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加之片面追求经济绩效,导致一些群众的利益被侵害、干群关系紧张,这些正是我国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三是关注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社会规范的变迁,导致社会张力的表面化、人们欲望增长与需求满足的差距,以及不公平的社会现实加剧挫败感等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
如果认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利益冲突,这种观点显然是非常片面的,因为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恰恰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当然,如果以此类推经济不发达地区老百姓素质低,容易受到不法分子鼓动而参与暴力对抗事件,这种观点更缺乏说服力。仅仅针对利益矛盾、地方党政干部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落后,以及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冲突事件能力来分析,局限于就事论事,难以揭示这些事件的社会深层因素。需要把这些事件放到具体的社会背景下,考察导致冲突的社会权力配置特征和利益格局的变迁。
二、“权力一元化”社会层级结构下的利益关系
分析当前中国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把握群体性事件特征的一个最基本的背景是多元化利益博弈格局。市场化改革进程必然引起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巨变,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也成为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一种表现形式。
利益格局多元化是否必然引起社会冲突呢?或者说,利益矛盾与利益表达是否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呢?显然,不能简单地以是或者否来回答。关键在于,多元化利益格局下,是否形成了一个权力分散、能够兼容多元利益的社会层级结构,并形成了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
“社会层级结构”理论是近年国内一些学者提出的,其核心意蕴是指在传统政治国家内部按照权力至上的方式形成的权力级别或权力阶梯,并渗透到经济、文化、社会领域,形成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层级关系体系。这种政治-社会结构是金字塔型,它以总体社会结构为依托,以社会制度为外化,以政治权力为中轴。〔1〕虽然对此概念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但这个概念提供了一个研究“国家-社会”结构的模型,有助于从历史和现实的逻辑来理解社会关系结构及其演进特征:
1.按照历史的逻辑看,“社会层级结构”是传统政治共同体的基本特征。传统的政治国家依据权力大小,至上而下逐级管制所形成的权力级别阶梯和权力层级结构,并延伸出根据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大小、地位高低、身份差别,体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运行机制层面的层级关系结构。社会层级结构是一个与中国传统政治国家所代表的政治权力高度相关的概念,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层级结构,也是个体赖以生存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并集中各种资源,自上而下对社会进行管制,集权、集中、统一、服从是基本法则,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得到强化。
2.从现实指示意义看,“社会层级结构”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重建过程中泛政治化的特点。由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陷入全面危机,重建社会共同体的各种政治、文化制度资源极度匮乏。因此,通过政治整合来实现社会整合和重建,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新中国成立后致力于民族国家的政治独立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形成了以政治整合替代社会整合的总体性社会模式。借政治整合实现社会整合的模式,无疑强化了“社会层级结构”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
3.从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利益表达看,“社会层级结构”必然缺乏形式合理化的表达机制。在权力高度集中的社会层级结构中,社会中下层的利益表达寄托在权力机器“公正的恩赐”。如果掌控权力者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以公权追逐私利,漠视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必然阻断中下层群体的利益表达途径。群体性事件就是在利益表达渠道上不畅通,正当的利益得不到合理表达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说是无奈中的选择。一个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即借助于一个偶然事件的导火索,许多被压抑的利益要求集中宣泄出来。这种情形在“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因此,有必要从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新的界定。
三、社会参与与社会制度化冲突
当前中国社会参与的要求与社会制度化冲突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治制度化不能满足政治参与的要求。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以个人利益为旗帜的社会动员,扩大了普通百姓政治参与意识。这种变革破坏了“社会层级结构”的传统根基,使建立社会关系的基础和缔造既有合法性又有效能的新政治机构的要求更迫切。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在不断扩大,而政治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却在某些社会势力压制下步履维艰,政治制度化的发展明显落后于社会和经济变革。
第二,政府部门管理薄弱,必然影响正当的社会参与。据有关部门分析,现在各大中小城市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管理薄弱、服务缺失和藏污纳垢、治安混乱的地方,存在大片缺乏制度化的社会边缘地带。一些地方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往往是治安乱点,成为违法犯罪人员聚集藏身之所。一方面是远远僵硬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户籍制,另一方面对流动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这些人的违法行为极大地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在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中,流动人口占很大比例;在以上几起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冲在前面打砸搶烧的往往是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
第三,各种社会势力难以达成合理有效的沟通,阻碍社会共同体发展。所谓社会势力指的是种族、宗教、地域、经济或者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集团。“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水平反映着其政治体制和构成这种政治体制的社会势力之间的关系。”〔2〕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社会上各种社会势力的集聚化和多样化。在一个具有任何程度复杂性的社会里,各集团的相对力量是变化的,但若要使该社会成为一个共同体的话,每集团的权力就是通过政治机构来行使的。这些机构能柔和、缓解并重新调整这种权力,从而使某一种起支配作用的社会势力与共同体中的其他社会势力相适应。相反,如果不能以制度化方式缓解不同社会势力的矛盾,以组织化方式协调利益冲突,那么,某些社会势力的反抗演变为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四、增强基层社会内在稳定机制的若干思考
1.强化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罗伯特•D•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中指出,社会资本对于一个国家成功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尤其重要。所谓社会资本是以信任、信誉、互惠和合作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参与网络资源。社会资本、市场与政府的良性循环能够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和互惠,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繁荣;与此相反,当这些社会资本严重缺乏时,恶性循环将会使经济停滞、社会混乱,并使得社会福利水平下降。
培育积极的社会资本,有效途径之一是培育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使公民积极参与一些社会组织。尽管我国民间组织近年有较快发展,但是数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根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200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1.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3万个。按照社团服务的主要领域划分,工商服务业类20945个,科技研究类19369个,教育类13358个,卫生类11438个,社会服务类29540个,文化类18555个,体育类11780个,生态环境类6716个,法律类3236个,宗教类3979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42064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5247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572个,其他32882个。〔3〕民间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基础和主体,我国现有的民间社团数量相对于人口和地域而言,无疑是弱小的。同时,各种民间组织具有明显的不规范性,社会组织自身还面临人才、定位、资金、信任困境。
2.扶持弱势群体社团发展,克服基层社会无序化
以利益群体的方式进行利益博弈是多元社会发展的必然,它可以将社会分散的利益要求凝聚为合法的、建设性的利益表达,从而能够更接近决策的层面。由于市场经济中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是一种常规化的社会现象,不同利益集团运用组织化方式进行利益表达也是必然的。不过,强势利益集团由于更接近社会权力中心,也更容易产生利益自觉,因此已经有意识地结成自己的组织,并且对政府的决策施加了相当大的影响。比如,房地产资本集团和相关管理部门、银行及媒体结盟,对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而弱势群体尽管同样具有表达利益诉求的强烈愿望,却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手段和组织能力,无法实施有效的权益表达,不能及时向政府传递自己的意愿。这种情势下,层出不穷的农民工以自杀相威胁的讨薪举动、“开胸验肺” 、各种群体性事件自然就不足为奇了。
虽然某些偶然事件借助于大众传媒,在不同程度上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并以个案的方式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但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弱势群体既没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代言人,更缺乏能够交流、协商、实现统一意志表达的组织,其微弱的、松散的诉求基本上不能转化为具有明确纲领和建设性的声音。特别是由于强弱群体的权利不均衡, 政治参与程度较低,其利益诉求不能与强势群体平等地进入决策系统中,导致政府决策在预期政治收益的诱导下,更多地偏向于有影响力的强势群体,而非各利益群体充分博弈的结果。〔4〕在这一社会现实面前,如何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一个相对平等的制度化表达渠道,使利益主体间特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有能力、有规则地进行利益表达与博弈,是我们今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利益均衡机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3.以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化解权力过度集中的“社会层级结构”
发展社会组织的意义,在于实现权力制衡,以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化解权力过分集中和特权,充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善治”。
社会组织的发展,即把国家政治领域、市场经济领域“嵌入”了广阔的社会公共领域,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和市场的资本权力下为个人提供保护。三大领域有明确的功能划界:政府提供公正的规则与公共品,市场解决经济效率与创造物质财富,社会组织凭借合法的意见表达和民主监督发挥制约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力的作用。
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结构能够充分保障个人权利,同时提高了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权力平衡的社会中,政府与公民合作管理公共生活,民众获得更充分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参与机会。由“一元化权力结构”向多元权力结构转型,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政府与公民合作互动的权力结构,是实现社会内在稳定的长效机制,也为新时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韩庆祥,汪业周. 社会层级结构理论与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范式〔J〕. 学习与探索,2008,(3); 韩庆祥. 社会层级结构理论——面向“中国问题”的政治哲学〔M〕. 中国社会科学,2009,(1).
〔2〕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 三联书店,1989.9.
〔3〕数据来源.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EB〕.中国民政部网站.
〔4〕王建芹.论结社自由及其实现——弱势群体结社权与中国市民社会培育〔J〕. 人文杂志,2006,(3).
(责任编辑:石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