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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奥克兰警察击毙一名24岁的手持偷来的半自动步枪抢劫嫌犯。14日下午,有人在案发地点放上“停止警察谋杀”的标识牌,之后,一些抗议者沿途点火,并且阻挡高速公路入口,敲破奥克兰城市中心星巴克咖啡店的玻璃窗,造成混乱,奥克兰警察出动警戒并驱逐人员
面对群体性诉求抗议事件的发生当如何应对?——各国国情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本文基于对美国加州奥克兰(Oakland)等警局单位在民众管控方面的调查了解,呈现其在这方面的应对原则和措施——
群体性行动的类型
群体性行动往往是由少数的个体和小团体,暂时性地集结在同一个区域,来表达某种诉求。其可分为临时性集结与组织性集结:前者通常是由非正式的人际网络彼此联系,在提供时间地点等资讯后召集而来;而后者虽然也可能会口耳相传,但主要还是依靠有组织的团体召集,在完成集中性的规划后,呼召人们前来,甚至有的团体更有能力提供交通、饮食,以吸引人们前来参与活动。
这些群众可能因为同样的目的和诉求集合在一起,但多数的参与者不会有太过情绪化的行为出现,而小团体内部的成员往往会采取一致的行动。
群体性集合有时也是随机的,比如观看音乐会、比赛,由于环境因素(空间狭小、人数众多等),面对一些状况人们情绪过激,接下来这些强烈的情绪可能很快地传播,并影响到其他在场的人,随着事态发酵,人群开始使用暴力或破坏物品,做出他们平日不会做出来的激烈行为。
执法者保护民众合法权利
在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规定“国会的立法不能针对特定宗教信仰,或禁止人民行使言论、出版、和平集会或向政府提出诉愿的权力”。因此在面对群体性抗议事件时,执法单位的基本态度应是“保护所有人民和平集会、示威或抗议的权力”,并在同时兼顾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在某些时候权衡“维持秩序”和“保障自由”,对现场指挥官而言是很大的挑战,但基本原则是,警方会以最小的权限和武力,对群体性运动进行管理或控制。
进行群体性运动的管理或控制,各级执法人员应该熟悉相关规定,如了解宪法中相关权力的条文,了解有关使用武力的法规与政策,并拟定有效的措施,寻求社区和各个单位的资源与协助,抓住时机,耐心与群众沟通,使合法的抗议行动得以持续,利用事件指挥体系(ICS)和标准化紧急管理系统(SEMS)进行指挥管制,对行动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合理地使用武力,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并善用社群媒体和电子通信设备。
考量不同属性的活动与做法
由于诉求抗议事件内容包罗万象,规模大小不同,因此美国警方在面对法律保障范围内的集合游行时,本着尊重宪法赋予的权利(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保障人民的言论与表达自由,容许其以演说、示威、散布传单、高举标语,甚至行动剧的方式,来发表其意见或不满),采取协助维持和平的中立态度,经由事前和活动发起者的协调,遵循行动期间的注意事项等,来达到行动合法,但若集合游行活动已经偏离合法抗议,甚至妨碍他人权益时,则警方将会以优势警力,以围堵、驱散或逮捕等方式,来进行群众行动控制。
以加州奥克兰为例,警方处理群众运动时,政府有权因公共安全、卫生或交通的缘故,对诉求活动的时间、地点与方式提出合理的限制,但除此之外,不得因其意见、种族、性别等差异,妨碍其合法权利。政府应对这类活动,设立了一个专门指挥体系,任何相关措施,从温和地导引群众,到围堵、驱散、逮捕或使用武力,都应由该指挥官或其上级来拟定。另外,任何措施都必须形诸书面文字,并记录时间、决策者的身份和明确的方针与命令。
当然最好的状况是,在诉求抗议活动举行前,警方能够和发起者进行接触与沟通——这对于整个活动既既能达到效果又能平和收场,是至关重要的。在知道诉求抗议活动可能或即将举办的情况下,警方均应主动地试图建立并维持双方的沟通和合作通道,并据此拟定计划和应对方式。在获悉运动的发起人身份之后,应请其指派专人与警方代表联络。即使对方并未回应,在事件当天,警方还是应该尽可能地和发起人或主办单位建立沟通渠道。即使在警方已经开始采取进一步措施之际,这样的渠道仍应保持畅通。若对方持续拒绝建立这样的对话平台,警方亦不能在执法或后续调查行动中,采取惩罚或报复性的作为。
但有些自发或临时性的示威和聚众活动,会让警方无法在事前得到通知或安排对策,比如突发大规模可能造成影响的示威或群众活动时,值班的最高层人员便应立刻通知上级,然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先抵达现场,暂代指挥官一职,直到有更高层上级出面主持为止。上级抵达后应立刻用警用无线电向同仁宣布,目前由他(她)负责主导这次行动,随即尽快设立指挥所。当然,前述的规定仍适用于这类状况,即现场指挥官还是应该接触当时的主事者,并了解相关情况,其中包括掌握活动的类型,是否符合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范围;活动本身是否有可能蔓延扩大,甚至影响现场安全;可用的资源与可能需要的警力;事件的活动方式和进出路线等。
面对群体性诉求抗议事件的发生当如何应对?——各国国情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本文基于对美国加州奥克兰(Oakland)等警局单位在民众管控方面的调查了解,呈现其在这方面的应对原则和措施——
群体性行动的类型
群体性行动往往是由少数的个体和小团体,暂时性地集结在同一个区域,来表达某种诉求。其可分为临时性集结与组织性集结:前者通常是由非正式的人际网络彼此联系,在提供时间地点等资讯后召集而来;而后者虽然也可能会口耳相传,但主要还是依靠有组织的团体召集,在完成集中性的规划后,呼召人们前来,甚至有的团体更有能力提供交通、饮食,以吸引人们前来参与活动。
这些群众可能因为同样的目的和诉求集合在一起,但多数的参与者不会有太过情绪化的行为出现,而小团体内部的成员往往会采取一致的行动。
群体性集合有时也是随机的,比如观看音乐会、比赛,由于环境因素(空间狭小、人数众多等),面对一些状况人们情绪过激,接下来这些强烈的情绪可能很快地传播,并影响到其他在场的人,随着事态发酵,人群开始使用暴力或破坏物品,做出他们平日不会做出来的激烈行为。
执法者保护民众合法权利
在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规定“国会的立法不能针对特定宗教信仰,或禁止人民行使言论、出版、和平集会或向政府提出诉愿的权力”。因此在面对群体性抗议事件时,执法单位的基本态度应是“保护所有人民和平集会、示威或抗议的权力”,并在同时兼顾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在某些时候权衡“维持秩序”和“保障自由”,对现场指挥官而言是很大的挑战,但基本原则是,警方会以最小的权限和武力,对群体性运动进行管理或控制。
进行群体性运动的管理或控制,各级执法人员应该熟悉相关规定,如了解宪法中相关权力的条文,了解有关使用武力的法规与政策,并拟定有效的措施,寻求社区和各个单位的资源与协助,抓住时机,耐心与群众沟通,使合法的抗议行动得以持续,利用事件指挥体系(ICS)和标准化紧急管理系统(SEMS)进行指挥管制,对行动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合理地使用武力,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并善用社群媒体和电子通信设备。
考量不同属性的活动与做法
由于诉求抗议事件内容包罗万象,规模大小不同,因此美国警方在面对法律保障范围内的集合游行时,本着尊重宪法赋予的权利(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保障人民的言论与表达自由,容许其以演说、示威、散布传单、高举标语,甚至行动剧的方式,来发表其意见或不满),采取协助维持和平的中立态度,经由事前和活动发起者的协调,遵循行动期间的注意事项等,来达到行动合法,但若集合游行活动已经偏离合法抗议,甚至妨碍他人权益时,则警方将会以优势警力,以围堵、驱散或逮捕等方式,来进行群众行动控制。
以加州奥克兰为例,警方处理群众运动时,政府有权因公共安全、卫生或交通的缘故,对诉求活动的时间、地点与方式提出合理的限制,但除此之外,不得因其意见、种族、性别等差异,妨碍其合法权利。政府应对这类活动,设立了一个专门指挥体系,任何相关措施,从温和地导引群众,到围堵、驱散、逮捕或使用武力,都应由该指挥官或其上级来拟定。另外,任何措施都必须形诸书面文字,并记录时间、决策者的身份和明确的方针与命令。
当然最好的状况是,在诉求抗议活动举行前,警方能够和发起者进行接触与沟通——这对于整个活动既既能达到效果又能平和收场,是至关重要的。在知道诉求抗议活动可能或即将举办的情况下,警方均应主动地试图建立并维持双方的沟通和合作通道,并据此拟定计划和应对方式。在获悉运动的发起人身份之后,应请其指派专人与警方代表联络。即使对方并未回应,在事件当天,警方还是应该尽可能地和发起人或主办单位建立沟通渠道。即使在警方已经开始采取进一步措施之际,这样的渠道仍应保持畅通。若对方持续拒绝建立这样的对话平台,警方亦不能在执法或后续调查行动中,采取惩罚或报复性的作为。
但有些自发或临时性的示威和聚众活动,会让警方无法在事前得到通知或安排对策,比如突发大规模可能造成影响的示威或群众活动时,值班的最高层人员便应立刻通知上级,然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先抵达现场,暂代指挥官一职,直到有更高层上级出面主持为止。上级抵达后应立刻用警用无线电向同仁宣布,目前由他(她)负责主导这次行动,随即尽快设立指挥所。当然,前述的规定仍适用于这类状况,即现场指挥官还是应该接触当时的主事者,并了解相关情况,其中包括掌握活动的类型,是否符合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范围;活动本身是否有可能蔓延扩大,甚至影响现场安全;可用的资源与可能需要的警力;事件的活动方式和进出路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