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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对签”玩笑引出保险金受益权归属纠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围绕这笔巨额保险金展开了一场争夺大战……
一个体运输企业老板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注明自己为受益人。员工在签名确认时,一对员工开玩笑“对签”了对方姓名。不料想,其中一名员工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一笔巨额保险金受益权的归属,却因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而悬而不决,个体老板与死者亲属为此展开一场争夺大战。
为员工买保险老板定己受益
现年45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并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以减轻单位风险。
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某保险公司为手下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200元。次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被保险人为其雇佣的驾驶员王某等六人;每人的份数为2份;保险费每份100元,总计1200元;受益人为孙老板;保险期间自2004年12月21日零时至2005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保险合同同时明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由于孙老板指定自己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孙老板按照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把六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以示同意。可是,谁也没有注意,驾驶员在签字时,因开玩笑,王某和另一被保险人互相签了对方姓名,即所谓的“对签”。
员工“对签”生事老板理赔受阻
2005年5月6日凌晨,孙老板公司的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杭宁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车驾驶员王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孙老板与王某家属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孙老板赔偿王某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万元。此后,孙老板全额给付了29万元的赔偿款。
孙老板履行赔偿后,便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5月下旬接到投保人孙老板的理赔申请和相关手续后,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6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存档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接到投诉后,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便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令保险公司大为惊讶的是,鉴定结果显示清单上的签名果然与王某笔迹不符。
这下,保险公司觉得问题严重了。若投保人孙老板提供不出王某生前明确同意其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谁的问题。为此,对于孙老板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以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由,给予了拒绝。
当初,他们都到现场亲自签字的,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呢?自己所有的投保手续都是按照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要求办理的,为何理赔遇阻呢?孙老板百思不得其解,立即找来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其余几位驾驶员询问详情,据一姓孙的驾驶员称:当时是与王某互签的名字,王某在场没有表示反对;驾驶员对受益人为孙老板一事,当时都是知情的,也是同意的。
竟有这样的事?!保险公司也觉得不可思议,随即又向市公安局申请鉴定,要求对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与姓孙的驾驶员的笔迹进行鉴定。果不出所料,鉴定结果表明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的王某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系驾驶员孙某所写。
更让保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家属在得知王某投保清单上王某的签名不是王某本人所签的情况后,以孙老板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等为由,也要求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这让保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因为王某已死亡,无法比对笔迹,因此无法鉴定出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的驾驶员孙某的签名是否王某所签。因不能确定王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为了保险起见,故对双方的请求一直未予以理赔。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做法,孙老板感到非常诧异和气愤。若这个签字对理赔至关重要,为什么保险公司在我投保时不进行审核和明确告知,而是在理赔时才提出来?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呢?感到十分无奈的孙老板,便向当地媒体投诉,希望得到媒体的关注和支持。
8月4日,当地媒体以《理赔陷阱?另有隐情?》为题,对孙老板的投诉进行了报道,并对此事件提出了质疑。该报道引起各方反响。同月8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来到该媒体,详细阐述了该纠纷的经过和隐情。11日,该媒体又以《理赔纠纷确有‘隐情’——受益权应属于谁》为题进行了跟踪报道,表明了保险公司的态度。
保险公司认为,在受益权没有确定、保险公司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的情况下,质疑保险公司设置“理赔陷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此,他们对纠纷的解决提出两条途径:一是孙老板和死者家属通过第三方协商,达成协议;二是通过法院裁定受益权。
保险受益归谁展开争夺大战
看来指望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自己保险金已不可能了,孙老板便于2005年8月23日来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讼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9月1日,王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在得知孙老板为保险金打起了官司,便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了诉讼。
这个“头疼”官司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孙老板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否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纠纷的关键不是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受益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并提出愿意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但鉴于在指定受益人的文件上王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且对王某是否指定了受益人争议较大,故未予赔付。为此,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两份鉴定书,其中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王某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签;另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孙某样本字迹材料是同一人所写。
孙老板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王某在内所有驾驶员都是同意的,并签名认可。虽然事后发现王某是与他人对签,但不能否认当时王某是同意的。投保当日,保险业务员提出要求驾驶员签字同意,本人当时即打电话通知了六名驾驶员,驾驶员接通到通知后都到场签了字。保险业务员告诉大家老板为他们投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老板本人,大家都表示同意。公安局的鉴定同时印证了驾驶员孙某关于相互签名的说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老板当庭提供了保险业务员及五名驾驶员的证人证言。驾驶员孙某反映,自己接到孙老板的电话与王某一起去的,孙老板及保险员介绍了情况,签名时顺手签上了王某的姓名,王某表示“你代我签,我也签你的”,并在本人的签名处签上了本人的姓名。王某对保险及受益人的指定是同意的。
王某的四名家属认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原告孙老板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本案第三人即王某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对于孙老板提供的证人证言主,他们认为,证人与孙老板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王某同意受益人的指定。
一个体运输企业老板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注明自己为受益人。员工在签名确认时,一对员工开玩笑“对签”了对方姓名。不料想,其中一名员工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一笔巨额保险金受益权的归属,却因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而悬而不决,个体老板与死者亲属为此展开一场争夺大战。
为员工买保险老板定己受益
现年45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并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以减轻单位风险。
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某保险公司为手下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200元。次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被保险人为其雇佣的驾驶员王某等六人;每人的份数为2份;保险费每份100元,总计1200元;受益人为孙老板;保险期间自2004年12月21日零时至2005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保险合同同时明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由于孙老板指定自己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孙老板按照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把六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以示同意。可是,谁也没有注意,驾驶员在签字时,因开玩笑,王某和另一被保险人互相签了对方姓名,即所谓的“对签”。
员工“对签”生事老板理赔受阻
2005年5月6日凌晨,孙老板公司的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杭宁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车驾驶员王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孙老板与王某家属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形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孙老板赔偿王某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万元。此后,孙老板全额给付了29万元的赔偿款。
孙老板履行赔偿后,便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5月下旬接到投保人孙老板的理赔申请和相关手续后,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6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存档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接到投诉后,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便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令保险公司大为惊讶的是,鉴定结果显示清单上的签名果然与王某笔迹不符。
这下,保险公司觉得问题严重了。若投保人孙老板提供不出王某生前明确同意其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谁的问题。为此,对于孙老板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以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字并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由,给予了拒绝。
当初,他们都到现场亲自签字的,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呢?自己所有的投保手续都是按照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要求办理的,为何理赔遇阻呢?孙老板百思不得其解,立即找来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其余几位驾驶员询问详情,据一姓孙的驾驶员称:当时是与王某互签的名字,王某在场没有表示反对;驾驶员对受益人为孙老板一事,当时都是知情的,也是同意的。
竟有这样的事?!保险公司也觉得不可思议,随即又向市公安局申请鉴定,要求对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与姓孙的驾驶员的笔迹进行鉴定。果不出所料,鉴定结果表明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的王某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系驾驶员孙某所写。
更让保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家属在得知王某投保清单上王某的签名不是王某本人所签的情况后,以孙老板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等为由,也要求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这让保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因为王某已死亡,无法比对笔迹,因此无法鉴定出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的驾驶员孙某的签名是否王某所签。因不能确定王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为了保险起见,故对双方的请求一直未予以理赔。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做法,孙老板感到非常诧异和气愤。若这个签字对理赔至关重要,为什么保险公司在我投保时不进行审核和明确告知,而是在理赔时才提出来?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呢?感到十分无奈的孙老板,便向当地媒体投诉,希望得到媒体的关注和支持。
8月4日,当地媒体以《理赔陷阱?另有隐情?》为题,对孙老板的投诉进行了报道,并对此事件提出了质疑。该报道引起各方反响。同月8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来到该媒体,详细阐述了该纠纷的经过和隐情。11日,该媒体又以《理赔纠纷确有‘隐情’——受益权应属于谁》为题进行了跟踪报道,表明了保险公司的态度。
保险公司认为,在受益权没有确定、保险公司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的情况下,质疑保险公司设置“理赔陷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此,他们对纠纷的解决提出两条途径:一是孙老板和死者家属通过第三方协商,达成协议;二是通过法院裁定受益权。
保险受益归谁展开争夺大战
看来指望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自己保险金已不可能了,孙老板便于2005年8月23日来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讼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9月1日,王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在得知孙老板为保险金打起了官司,便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了诉讼。
这个“头疼”官司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孙老板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否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纠纷的关键不是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受益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并提出愿意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但鉴于在指定受益人的文件上王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且对王某是否指定了受益人争议较大,故未予赔付。为此,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两份鉴定书,其中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王某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签;另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孙某样本字迹材料是同一人所写。
孙老板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王某在内所有驾驶员都是同意的,并签名认可。虽然事后发现王某是与他人对签,但不能否认当时王某是同意的。投保当日,保险业务员提出要求驾驶员签字同意,本人当时即打电话通知了六名驾驶员,驾驶员接通到通知后都到场签了字。保险业务员告诉大家老板为他们投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老板本人,大家都表示同意。公安局的鉴定同时印证了驾驶员孙某关于相互签名的说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老板当庭提供了保险业务员及五名驾驶员的证人证言。驾驶员孙某反映,自己接到孙老板的电话与王某一起去的,孙老板及保险员介绍了情况,签名时顺手签上了王某的姓名,王某表示“你代我签,我也签你的”,并在本人的签名处签上了本人的姓名。王某对保险及受益人的指定是同意的。
王某的四名家属认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原告孙老板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本案第三人即王某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对于孙老板提供的证人证言主,他们认为,证人与孙老板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王某同意受益人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