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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财产权,但由于其主体的概念内涵不清、运行中的缺位和利益虚化,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发挥预期的功能。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陷,应以民事主体的理念对其改进和建构,使其概念内涵明晰,并设计其获取土地所有权利益的法律方式,以引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走出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