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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买卖双方于2013年8月签订合同,约定由买方(中国X公司)向卖方(德国Y公司)购买两套造纸机流浆箱,合同价款120万美元。交易条件:流浆箱设备主体CIF天津新港,随附技术文件DDP买方工厂,适用INCOTERMS 2010。交货期:不迟于2014年3月12日。付款条件:买方在签约后电汇预付40%合同价款,卖方向中行法兰克福分行开具相同金额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银行保函,剩余60%合同价款由买方在合同生效后40天内向卖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