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教育模式转型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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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08年底,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已达63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这些院校在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生源和师资力量等方面形成了巨大的差异,处于第一梯队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名牌院校。在这些一流大学之外,新生出大量法学专业,其创办院校或是综合性地方高校,或是追求综合性大学建设的理工类、财经类、师范类大学,其中不乏“211”“985”大学。这些院校多有闻名全国的王牌专业,但其法学专业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老牌院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基于此,笔者将这些院校称之为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其法学专业教育的共同特点是:学科排名低,毕业生就业率低,社会影响力低。笔者认为,造成上述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定位不当、教学模式选择不正确,而改变这一局面的根本出路是重新定位,选择正确的教学模式。
  从实际出发解决“定位”问题
  一所大学在选择设置怎样的专业时,既要考虑社会需求,又要考虑自身条件,综合各种因素,找准自己在学科中的位置。对新设专业而言,最忌讳目标上的“好高骛远”,手段上的“拔苗助长”,模式上的“千篇一律”。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教育的最大问题是“千校一面”,所谓“一面”是指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培养目标、办学模式、课程设置、职业训练上的高度趋同性,即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在办学模式上,以研究型教育模式为主;在课程设置上,限于以16门核心课程为轴的上下浮动;在职业训练上,采取大四最后一个学期2个月~3个月的固定实习模式;在教学定位上,以学校而非学生为主。它如同希腊神话中Procrustean的待客之床,要求学生与床的大小正合适。如果学生的腿太长,就将其砍掉;如果学生的身高太矮,就将其拉长。这种现象也被国务院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所认知,《纲要》提出的解决之道是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
  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从实际出发。什么是“实际”呢?笔者认为,“实际”是在较长的时期内非一流院校的法学专业都将属于二流、三流甚至末流地位,其教育模式的选择必须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而不能忽略。基于此,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还是定位为学术教育,培养科研型法律人才,成为摆在非一流法律专业院校面前的必须解决的问题。恰恰在这个问题上,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犯了“法学教育定位不清,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彰显”的错误。 这个错误的根源在于跟风名牌院校的办学模式,没有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以实务型职业教育模式为主导
  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一种教学模式就是一种教学文化或学习文化。 对于法学教育模式,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将法学教育模式分为研究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型教学模式和法律职业化教学模式 。有的认为,教育模式实际上有两种,即素质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模式,前者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英国、日本、法国和韩国则属于后者。 有的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属于一种教学模式,它只是一种方法,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方法同列。 笔者赞同这一说法,因为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是问题教学法,即以教师精选的案例为基础,采用教师和学生讨论的方法,层层剖析,步步追问,以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从职业角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它被认为是学习英、美、法模式的良好途径。 笔者认为,法学的教育模式主要有学术型教育模式和实务型教育模式,前者等同于研究型教育模式,后者等同于职业教育化模式。精英教育不是一个模式问题,其实质是与学校无关的政策问题,即是否允许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从事法律职业,以及是否将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控制在一定规模内。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的高校而言,其合理的选择是实务型法学教育模式,即培养具有优秀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满足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公证员等职业人才的需求。
  将司法考试通过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需求出发,得出的评价体系是不同的,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价指标。日本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评价指标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其平均通过率是3%,日本京东大学法学部因毕业生通过率高达6%而被认为是最好的法学部。与此相反,美国采取的是律师资格考试,其法官、检察官都是来自于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社会对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来自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毕业生就业初年的薪水高低。 日美两国评价体系相同之处是采取了职业标准而非学术标准,是由社会评价而非官方评价或大学的自我评价。不同之处是日本采用形式评价,即司法考试过关率,而美国采取的是实质评价,即毕业生的能力,这种能力借助于职场薪水的高低来体现。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而言,迎合社会对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指标纳入其评价体系,才是正确的出路。其原因如下:
  1.符合自身实际。 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以建设综合性大学为目标的教育部直属的理工类、财经类高校。其特点是:均有自己的王牌专业,并且基于这些专业被国家认定为“211”或“985”的高校;基于“211”“985”的资格,其法学专业招生的录取线很高,生源较好;学校资金实力强,基础设施好;但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小,师资力量、结构均待提高,法学图书存量不大。第二类是地方性一本综合高校。这些高校多属于省属高校,其招生在本省属于本科一批,其中某些院校开办法学专业的历史还很长,只是囿于地方经济的增长缓慢,导致其地位相对衰落。其共同特点是:学生生源无法跟第一类相比;办学资金不足;新建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一些老牌法学专业院校优秀师资流失严重。第三类是省属二本院校。其共同特点是:法学专业多以专科为主,师资、生源、办学条件差,属于“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院校。
  对上述院校而言,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学术型会遭遇师资、资金、生源等多个方面的限制,反之,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却是其能够胜任的。这一点,对第一、二类高校而言,尤其如此。   2.符合社会需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实务型法律人才占绝大多数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校、科研机构对学术型法律人才需求远远小于企业、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实务型人才的需求。从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的目的来看,大多数学生是奔着就业而来,而就我国国情来看,通过司法考试实际上就等于能够就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院、检察院在招收法律专业新人时,通过司法考试是竞聘者的必备条件。正如学者所言,“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
  3.具有可行性。 2008年6月6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第75号公告,该公告规定,大三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待大四毕业后再申请获得司法资格证。这种规定为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指标提供了可行性。在大四的第一学期,学校就可以获知本届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具体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通过率不能作为唯一的评价指标,它必须服从于实务型职业化人才这一总目标。
  实务型职业化教育模式选择中需解决的配套问题
  模式的选择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问题的开始。贯彻一种模式需要从师资队伍、课程安排、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多方面进行变革和创新。就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而言,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制。首先应是教师的授课方式和内容上的转型。这种转型意味着大量时间、精力的投入和花费,这种投入和花费是无偿的。它要求每一位授课教师必须了解司法考试的出题规律,进行历届真题的解答并在授课过程中对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进行精讲细解。这是一个集体工程,每位教师必须明白自己在项目工程中的任务,并按照集体议决的标准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任务。
  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团队化和“首长负责制”,可由单位领导人直接挂帅成立一个司法考试教学管理小组,对教师的授课讲义、教学方式等进行监督检查,不达标者不允许走上讲台,并通过学生反馈意见,对已授课的教师进行沟通、指导。
  2.课程。除选修课外,对必修课的设置与国内大学相差无几,而这个课程设计是不能满足学生对司法考试需要的,其最大问题是“民法”“商法”“刑法”等大法的课时明显不够,而且在开设时间上不能满足大三学生的需求。解决办法是调整课程的设置,在选修课上,增加“民法”“商法”“刑法”等课程;在时间安排上,主要课程应安排在前3年,以满足大四第一学期初开始司法考试的需要。如果部分课程的开设有困难,可采取的方法是在大四第一学期开课,上课的具体时间与大三学生的课程错开,同时允许大三学生旁听,以这种方式来处理;除此之外,可以从大三开始,利用一年时间,开设两门司法考试专题课,由富有教学经验和司法考试经验的教师任课,这是一个具有针对性的举措。
  3.教学手段。 实务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在于本国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教学手段上,师生每人最好配备一本《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和一本历届真题。就学校而言,应提供我国北大法宝或北大法意等案例来源资料库供教师下载案例;还应提供一个固定的网络平台,使师生可以随时在网上沟通。
  在讲义的编写和使用上,要求突出案例教学,尤其是司法考试历届真题的演练。具体做法为:教师必须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将整个学期的讲义编制完成(讲义中附有司法考试理解真题的相关部分),并发至学生邮箱,供学生打印。这样做既节省了教师在课堂上陈述真题的时间,同时又具有刺激学生认真预习、听讲的作用。
  4.教学方法。法律源于生活,解读法律的关键在于案例,如果一个学生针对一个法律规范,不能设想出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规范,就不可能真正掌握这个规范。如何选择案例、如何利用案例来剖析法律规则以及如何通过案例的剖析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技能,成为案例教学必须解决的3个问题。除了案例教学法外,课堂讨论法、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很重要。
  5.学生心理的调控。自信是成功的燃油,一旦失去了自信,不仅导致学生学习效率低下,而且还可能引起厌学、逃课乃至退学的不良后果。对于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的学生而言,来自边远地区的学生因为基础教育、语言障碍等多种原因,其学习成绩往往处于下游,这对他们的自信心会产生很大的冲击,进而对自己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产生怀疑。即使来自教育基础好的地区的学生,由于独生子女的抗压能力差、拼搏精神不足等问题也会对其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产生不利影响。如何使这些学生不掉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个别关怀、小灶帮助”是笔者在实践中进行的一种尝试,有不小收获。
  就实务能力的培养而言,应将实习机会分散到大学的各个阶段,并注意校内实践平台的建设。大四第二学期安排实习的最大弊端在于:学生在实习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纠正。一名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知,只有深入法律职业工作中才能真正获得,而基于这种认知实施的知识、能力上的调整,则需要1年~3年的时间。因此,应在大二、大三甚至大一第二学期安排一定时间的实习。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发动机,法学教育改革是促进法学教育繁荣的重要推动力,对非一流法学专业高校而言,在其成长阶段,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找准定位,以社会需求为根本,向以应用型职业化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模式转型,是解决当前困境的基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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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责任编辑: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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