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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具有特殊的优势,对海上货物运输意义重大。仲裁条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提单签发形式的特殊性,使其不能完全符合要求。对书面形式进行从宽解释,保证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性,更为符合仲裁的本意和海运实践的要求。班轮提单和租约提单因不同的签发方式而影响其仲裁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实践中也承认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