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住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随着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深入,住房资金管理保障任务日益加重,责任越来越大。虽然我军在住房资金管理上采取了许多措施,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勿视的问题。本文对当前我军住房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并进行了针对性较强的对策性探讨。
关键词:军队住房资金问题对策
军队住房资金作为实现军队人员住房保障的物质基础,是军队财力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牵动全局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部队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促发展,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军队住房资金管理水平,对于提高军队后勤保障能力和凝聚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军队住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资金标准偏低,保障水平低
一是军队住房基本补贴标准偏低。现行基本补贴标准为个人基本工资的40.94%,是1999年国家和军队相关部门经过广泛调研,按照基准房价2300元/M2测算出来的,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然而,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城市的平均房价早已高于基准房价,以现有的住房补贴水平很难满足军人的实际购房需求。且以基本工资作为指标因素也欠合理。1985年以来,随着历次军人工资改革,军人工资中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以基本工资这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货币收入作为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出现了偏低的问题。二是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低。目前军队住房公积金统一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个人不缴存。各职级人员现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每月只有几十元,为相应职级工资总额的2%~3%,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5%)。
(二)住房补贴静态化,缺少灵活的调整机制
针对我军单位遍布全国,工资标准全军统一,各地房价差异较大等特点,军队住房补贴实行"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模式,其系数分别依据1999年全国经济实用住房平均价格2300元/M2和高价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1999年以来,地方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已进行了多次调整,而军队住房补贴系数自制定以来一直保持固定不变,并未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房价的变化重新测算、作出调整,弱化了其应具备的购买能力和补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队的吸引力与凝聚力。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军地脱轨,尚未发挥效益
住房公积金主要功能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住房提供政策性低息贷款。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人民住房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军早在1992年7月就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已积累相当数目的资金。2003年底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后,新的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并未相应出台,由于军地脱轨,军人无法利用个人公积金账户获得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军人家庭在购房时,绝大多数只能采取按揭商业贷款,负担较高的贷款利率,而地方公务员和职工购房则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对军人贷款购房应给予更多的优惠,而实际上军人反而要负担更重的利息,显然也有失公平。
(四)住房补贴"挂账空转",难以发挥保障功能
受国家财力所限,军费投入相对不足,军队住房补贴实行挂账运转和计划兑现相结合的特殊管理方式。所谓挂账运转,即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人员,将其住房补贴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实行按时计核、挂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兑现支取。这种做法虽然减轻了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任务量,却没有考虑到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制约了住房供应社会化,造成了挂账补贴的贬值。一是购置时机损失。由于现役干部、士官的住房补贴不能到位,在职干部、士官虽然有购置住房的欲望,但心有余而力不足,丧失了最佳的购房时机。二是通货膨胀损失。通货膨胀一般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来表示。由于住房补贴的挂账、空转,军队现役干部、士官个人账户上的货币资金至今累计贬值损失15%以上。三是城市房地产升值损失。保守的估计,城市土地价值年均升值的幅度也会在10%以上。四是利息损失。住房补贴建立至今,平均年利息损失至少3%以上。
(五)账户管理工作薄弱,缺乏整体合力
一是在建立住房资金个人账户时,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干部档案分级保管,个人信息资料查找、核对困难和个人账户管理人员工作不实等原因,导致部分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不全。二是人员调动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转移个人账户,存在一次性算清基本住房补贴明细表中的有些内容与《人员供给关系介绍信》所写内容不一致和计算标准新老脱节的现象,影响了新供单位对住房资金账户的建立。
二、加强军队住房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动态补贴标准,进一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首先,要加大住房补贴中军人方的计算比例。由于驻地偏远、调动频繁及就业困难等原因,军队人员配偶绝大部分在地方都不享受住房补贴,为保证购房需求,应进一步加大住房补贴中军人方的计算比例。其次,应适当提高地区补贴标准,使地区补贴真正具有弥补地区间住房价差的功能,使高、低房价地区的人员享受的住房补贴的实际购房能力基本平衡。再次,要建立长效动态增长机制。住房基本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要与通货膨胀、房价变动等因素联动起来,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利用国家发达的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统计技术,定期统计出当年全国各地房产指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全国各地的系数标准,中小城市按不同的地理位置和艰苦程度划片测算其计算系数并定期公布。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军人购房信贷化
一是改革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式。应当恢复按比例征集的方式,或者借鉴住房补贴的方法,采取乘以固定系数的方式。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公积金数额随着官兵工资待遇提升而提高,顺应社会物价及消费水平提高的大趋势。另一方面,由于采取与地方相同的归集方式,地方的公积金管理经验可以引入部队,不存在瓶颈障碍,减少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二是实行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二是实行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要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所存在的问题,应当从四方面入手:(1)放开军人贷款购房地域。尽量缩小军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存在的差异,为不论是在驻地购房还是回乡购房的军人,都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使与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沾边"的军人也能享受到政策性优惠贷款。(2)提高军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目前,军人住房公积金只体现在账目上,既不能盘活,也不能让其增值。住房公积金仅仅是军人住房资金的一小部分,要解决军人住房问题,还需要扩大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面,提高公积金使用率,让更多的住房资金投入到军队房改。(3)建立统一规范的军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依靠军队内部管理的正规性和严肃性,利用军人良好的信誉,把军人贷款担保规范化,使调动或复转的军人住房贷款"流而不动",真正做到"债有主"。这样既便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顺利实施,也能使繁琐的贷款程序简单化。(4)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社会统筹。依靠社会是解决军人住房的有效途径。在充分考虑军人职业和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协调各家银行,在为军人提供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上给予更多的政策性优惠,推出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满足军人不同的购房需求,增强军人住房的自我保障能力。
(三)适时实现"实账运转", 逐步扩大兑现范围
由于现在国家财力暂时不允许将军队现有的全部住房资金予以兑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只能维持"空账运转"的管理模式,住房资金管理的重点仍然是如何管理好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结合军队体制编制的实际情况,在现有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可以采取由师以上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管的方式管理個人账户,待网络条件具备后由军区级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管。当国家财力允许时,将军队人员住房补贴从国家财政计领回来,将管理模式改为"实账运转",在未兑现的情况下,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对账户余额进行滚存,并以此作为质押,开展与地方公积金贷款相类似的低息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以解决军队人员购买自有住房经济能力不足的困难,缓解个人购房压力。同时,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深化住房补贴分配货币化的改革办法,按照军委房改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保障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优先安排资历较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的原则,采取指标控制方法,逐步扩大住房补贴兑现范围,在现有复转、移交政府安置离退休和在职期间牺牲病故人员可领取住房补贴的基础上,使服役年限较长、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且夫妻两地分居、经批准购买自有住房的人员能够优先按账户余额领取住房补贴。
(四)强化住房资金账户规范化管理,夯实住房资金管理基础
住房资金账户管理,是军队住房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落实军队住房制度的关键环节。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管理,对于准确记载与支付个人住房资金,维护军人住房保障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要做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操作程序、统一工作步骤,推进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首先,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住房资金账户完善、准确。一是要严格把握建户条件,核实建户基本信息。对不满足建户条件的人员不予建立住房资金个人账户。对符合建立个人账户条件的人员要认真审查建户的基本资料。二是要认真落实年终个人账户与本人见面核对制度。《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核对表》打印出来以后,可以采取组织人员集中核对的办法,由财务人员讲清楚如何核对,核对的重点内容,并且对疑似问题现场进行回答、纠正。且要确保与每个干部见面。三是要及时维护和完善个人账户,重点是新增人员个人账户,确保数据的完善、准确。四是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部门联审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会同军务、干部及营房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对个人账户的建户条件及建户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证核实。对因建户条件改变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其次,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支取合法。一是对调入的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到其调出单位进行住房情况核查,摸清调动人员的住房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资金,做到该享受的一分不少,不该享受的一分不给。二是加强对军人配偶住房情况的调查。建立个人住房账户时,配偶在地方的,在本人填写住房档案的同时,应及时向其配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获取建立个人账户和发放住房补贴的原始依據。三是推行住房资金发放公示制度。根据上级批复的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在实施发放前,应对发放对象、发放范围、发放金额和配偶住房的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官兵反映的问题,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前要解决处理好,以维护住房补贴审批和发放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四是要落实定期监督检查和通报制度。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应坚持每半年对所供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改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问题的发生。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要想把住房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做扎实,解决好人少事多的矛盾,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至关重要。因此,军队各级应加强对所属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要对新上岗人员培训一次,在新的系统、新的政策出台后,要适时组织培训,其间,既要抓好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的学习,也要注重操作方法和释难解疑,切实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同时,上级财务部门也可以利用业务评比和下部队考评之机,对带有普通性和特殊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原因,加以解决。住房资金管理人员要加强请示汇报,对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请示,寻求工作经验和解决办法。各级党委应真正从单位财务工作的大局和维护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尽量保持住房资金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防止因人员变动造成管理工作的脱节。
关键词:军队住房资金问题对策
军队住房资金作为实现军队人员住房保障的物质基础,是军队财力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牵动全局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部队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促发展,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军队住房资金管理水平,对于提高军队后勤保障能力和凝聚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军队住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资金标准偏低,保障水平低
一是军队住房基本补贴标准偏低。现行基本补贴标准为个人基本工资的40.94%,是1999年国家和军队相关部门经过广泛调研,按照基准房价2300元/M2测算出来的,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然而,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城市的平均房价早已高于基准房价,以现有的住房补贴水平很难满足军人的实际购房需求。且以基本工资作为指标因素也欠合理。1985年以来,随着历次军人工资改革,军人工资中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以基本工资这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货币收入作为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出现了偏低的问题。二是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低。目前军队住房公积金统一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个人不缴存。各职级人员现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每月只有几十元,为相应职级工资总额的2%~3%,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5%)。
(二)住房补贴静态化,缺少灵活的调整机制
针对我军单位遍布全国,工资标准全军统一,各地房价差异较大等特点,军队住房补贴实行"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模式,其系数分别依据1999年全国经济实用住房平均价格2300元/M2和高价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1999年以来,地方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已进行了多次调整,而军队住房补贴系数自制定以来一直保持固定不变,并未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房价的变化重新测算、作出调整,弱化了其应具备的购买能力和补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队的吸引力与凝聚力。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军地脱轨,尚未发挥效益
住房公积金主要功能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住房提供政策性低息贷款。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人民住房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军早在1992年7月就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已积累相当数目的资金。2003年底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后,新的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并未相应出台,由于军地脱轨,军人无法利用个人公积金账户获得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军人家庭在购房时,绝大多数只能采取按揭商业贷款,负担较高的贷款利率,而地方公务员和职工购房则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对军人贷款购房应给予更多的优惠,而实际上军人反而要负担更重的利息,显然也有失公平。
(四)住房补贴"挂账空转",难以发挥保障功能
受国家财力所限,军费投入相对不足,军队住房补贴实行挂账运转和计划兑现相结合的特殊管理方式。所谓挂账运转,即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人员,将其住房补贴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实行按时计核、挂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兑现支取。这种做法虽然减轻了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任务量,却没有考虑到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制约了住房供应社会化,造成了挂账补贴的贬值。一是购置时机损失。由于现役干部、士官的住房补贴不能到位,在职干部、士官虽然有购置住房的欲望,但心有余而力不足,丧失了最佳的购房时机。二是通货膨胀损失。通货膨胀一般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来表示。由于住房补贴的挂账、空转,军队现役干部、士官个人账户上的货币资金至今累计贬值损失15%以上。三是城市房地产升值损失。保守的估计,城市土地价值年均升值的幅度也会在10%以上。四是利息损失。住房补贴建立至今,平均年利息损失至少3%以上。
(五)账户管理工作薄弱,缺乏整体合力
一是在建立住房资金个人账户时,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干部档案分级保管,个人信息资料查找、核对困难和个人账户管理人员工作不实等原因,导致部分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不全。二是人员调动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转移个人账户,存在一次性算清基本住房补贴明细表中的有些内容与《人员供给关系介绍信》所写内容不一致和计算标准新老脱节的现象,影响了新供单位对住房资金账户的建立。
二、加强军队住房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动态补贴标准,进一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首先,要加大住房补贴中军人方的计算比例。由于驻地偏远、调动频繁及就业困难等原因,军队人员配偶绝大部分在地方都不享受住房补贴,为保证购房需求,应进一步加大住房补贴中军人方的计算比例。其次,应适当提高地区补贴标准,使地区补贴真正具有弥补地区间住房价差的功能,使高、低房价地区的人员享受的住房补贴的实际购房能力基本平衡。再次,要建立长效动态增长机制。住房基本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要与通货膨胀、房价变动等因素联动起来,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利用国家发达的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统计技术,定期统计出当年全国各地房产指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全国各地的系数标准,中小城市按不同的地理位置和艰苦程度划片测算其计算系数并定期公布。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军人购房信贷化
一是改革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式。应当恢复按比例征集的方式,或者借鉴住房补贴的方法,采取乘以固定系数的方式。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公积金数额随着官兵工资待遇提升而提高,顺应社会物价及消费水平提高的大趋势。另一方面,由于采取与地方相同的归集方式,地方的公积金管理经验可以引入部队,不存在瓶颈障碍,减少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二是实行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二是实行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要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所存在的问题,应当从四方面入手:(1)放开军人贷款购房地域。尽量缩小军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存在的差异,为不论是在驻地购房还是回乡购房的军人,都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使与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沾边"的军人也能享受到政策性优惠贷款。(2)提高军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目前,军人住房公积金只体现在账目上,既不能盘活,也不能让其增值。住房公积金仅仅是军人住房资金的一小部分,要解决军人住房问题,还需要扩大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面,提高公积金使用率,让更多的住房资金投入到军队房改。(3)建立统一规范的军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依靠军队内部管理的正规性和严肃性,利用军人良好的信誉,把军人贷款担保规范化,使调动或复转的军人住房贷款"流而不动",真正做到"债有主"。这样既便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顺利实施,也能使繁琐的贷款程序简单化。(4)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社会统筹。依靠社会是解决军人住房的有效途径。在充分考虑军人职业和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协调各家银行,在为军人提供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上给予更多的政策性优惠,推出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满足军人不同的购房需求,增强军人住房的自我保障能力。
(三)适时实现"实账运转", 逐步扩大兑现范围
由于现在国家财力暂时不允许将军队现有的全部住房资金予以兑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只能维持"空账运转"的管理模式,住房资金管理的重点仍然是如何管理好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结合军队体制编制的实际情况,在现有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可以采取由师以上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管的方式管理個人账户,待网络条件具备后由军区级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管。当国家财力允许时,将军队人员住房补贴从国家财政计领回来,将管理模式改为"实账运转",在未兑现的情况下,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对账户余额进行滚存,并以此作为质押,开展与地方公积金贷款相类似的低息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以解决军队人员购买自有住房经济能力不足的困难,缓解个人购房压力。同时,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深化住房补贴分配货币化的改革办法,按照军委房改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保障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优先安排资历较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的原则,采取指标控制方法,逐步扩大住房补贴兑现范围,在现有复转、移交政府安置离退休和在职期间牺牲病故人员可领取住房补贴的基础上,使服役年限较长、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且夫妻两地分居、经批准购买自有住房的人员能够优先按账户余额领取住房补贴。
(四)强化住房资金账户规范化管理,夯实住房资金管理基础
住房资金账户管理,是军队住房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落实军队住房制度的关键环节。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管理,对于准确记载与支付个人住房资金,维护军人住房保障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要做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操作程序、统一工作步骤,推进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首先,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住房资金账户完善、准确。一是要严格把握建户条件,核实建户基本信息。对不满足建户条件的人员不予建立住房资金个人账户。对符合建立个人账户条件的人员要认真审查建户的基本资料。二是要认真落实年终个人账户与本人见面核对制度。《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核对表》打印出来以后,可以采取组织人员集中核对的办法,由财务人员讲清楚如何核对,核对的重点内容,并且对疑似问题现场进行回答、纠正。且要确保与每个干部见面。三是要及时维护和完善个人账户,重点是新增人员个人账户,确保数据的完善、准确。四是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部门联审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会同军务、干部及营房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对个人账户的建户条件及建户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证核实。对因建户条件改变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其次,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支取合法。一是对调入的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到其调出单位进行住房情况核查,摸清调动人员的住房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资金,做到该享受的一分不少,不该享受的一分不给。二是加强对军人配偶住房情况的调查。建立个人住房账户时,配偶在地方的,在本人填写住房档案的同时,应及时向其配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获取建立个人账户和发放住房补贴的原始依據。三是推行住房资金发放公示制度。根据上级批复的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在实施发放前,应对发放对象、发放范围、发放金额和配偶住房的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官兵反映的问题,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前要解决处理好,以维护住房补贴审批和发放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四是要落实定期监督检查和通报制度。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应坚持每半年对所供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改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问题的发生。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要想把住房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做扎实,解决好人少事多的矛盾,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至关重要。因此,军队各级应加强对所属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要对新上岗人员培训一次,在新的系统、新的政策出台后,要适时组织培训,其间,既要抓好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的学习,也要注重操作方法和释难解疑,切实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同时,上级财务部门也可以利用业务评比和下部队考评之机,对带有普通性和特殊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原因,加以解决。住房资金管理人员要加强请示汇报,对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请示,寻求工作经验和解决办法。各级党委应真正从单位财务工作的大局和维护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尽量保持住房资金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防止因人员变动造成管理工作的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