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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我国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尤其在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后,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更大的提升,而这与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容易发生合同纠纷问题的环节,建筑行业针对此现象也采取了很多控制措施。但随着建筑工程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复杂性的不断增大,在此方面也往往会出现很多新的纠纷问题。今后应对工程造价和合同纠纷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特点;原因;协商解决措施
前言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几大行业之一,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方面均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因此其发展情况如何一直备受关注。当今社会下,我国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得到了完善,但鉴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的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相对较多,导致在审判的过程因司法理念、法律精神等方面的不同理解,最终导致出现了司法标准存在差异、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的情况出现。
1、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工程造价管理是整个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合同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通过对合同纠纷方面的研究可以发现,很多案件均是因合同造价而引起的,而真正导致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有如下几个:一,合同形式不当,在工程合同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多种不同的形式,在选择时需要根据工期的长短,造价的高低,以及其他因素来进行确认,但部分建筑单位对此方面的处理却显得并不十分专业;二,合同主体不合法,这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如部分施工企业存在无资质等级,却依然承包很多工程,导致出现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三,合同条款不完善,此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对很多细微的条款没有作出明确,或有些合同虽然条款齐全,但只是作为原则性约定,缺少法律效力等[1]。
2、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理论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辩证关系理论:若要进行良好的理论分析,首先应保证实体公平性、确定性以及公正性,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却往往体现出不确定性,如案件事实,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可塑性也很强,且部分事件过于特殊,而我国在此类事件方面却缺少有关法律对其进行约束与处理;另外,在出现纠纷时处理程序方面也有较多的问题,由于程序自身具有的自治性、形式性、刚性、安定性的特点,所带来的程序正义的相对确定性。程序正义不仅体现了程序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也使在程序被适当遵守的基础上做出的实体裁判的结果具有更强的正义性。然而在处理实际纠纷案件时,程序的多种特性并未充分展现出来,这也就导致了合同纠纷处理结果往往不能够尽如人意。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的差异性也应引起重视,人们应该意识到两者之间既存在一致性,又分别具有独立性的这一特性,且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前提和基础,应首先保证程序法的整体建设,才能够使实体公正效率得到提升[2]。
3、减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措施
3.1政府部门加强管理与监督
任何行业的发展均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管束,近年来虽然我国对建筑行业的关注度有所提升,但多数情况下均是将重点放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却对合同纠纷方面没有引起重视。今后国家应加强对此方面的宣傳力度,使各级政府均能够意识到此方面的重要性,在对工程进行审批时,需要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并对合同规范性进行加强,对于在合同中未能够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建筑单位,应作出警告,并监督其做好后续工作。另外,也应完善合同检查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在行业内统一合同管理制度,避免再次出现欺诈现象。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管控,严禁出现无资质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或是挂靠有资质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况出现[3]。
3.2做好调解工作
造价管理在很多工程中均会贯穿始终,尤其在实现动态管理后,此种情况更为常见,而合同纠纷问题也往往会在工程的多个环节中出现,对于因造价问题而引起的合同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此环节中未能够圆满解决问题,则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此种方式的应用可以减少很多传统解决方案中存在的弊端,如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出现,也不必走仲裁、诉讼路线,此种方式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且极费精力。在建筑合同中,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亦或是转包方,其往往均是长期合作的经济伙伴,对彼此有着较深的了解,在此种关系下应首先选择进行调解,在调解时工程可以继续,且减少双方矛盾,这样一来也就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调解后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权利也会得到实现。
3.3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做好合同备案
合同纠纷之所以会出现,不仅仅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更重要的是很多施工主体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足,若其能够在订立合同时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则可以很好的避免出现相关问题。今后相关部门应做好普法工作,政府部门可以督促建筑单位、个人进行相关法律的学习,而法院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案件的解决,最好能够在处理案件的同时对当事人在案件中存在的不当之处进行指出和指导,这样也就可以避免再次出现相同情况了。另外,也要对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方面进行详细的讲解,做好备案工作是能够减少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很多工程中均有所体现。此方面的普及不仅需要由政府部门来执行,更重要的是建筑单位自身能够意识到此问题,并积极组织相关的会议学习,鼓励相关人员自愿参与进来,并注重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升[4]。
4、总结
综上所述,研究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合同纠纷问题,也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更与建筑企业的经济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数量越来越多,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往往会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部分企业和人员对处理结果十分不满,此种情况若得不到改善,势必会对整个建筑行业今后的发展造成影响,严重者甚至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郭伟钊. 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及其推广[J]. 法制与社会,2014,11:177-178+184.
[2]马杰. 抗辩与反诉之界限从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说起[J]. 中国律师,2014,05:58-60.
[3]康大伟,石磊. 工程项目合同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研究——基于鲁宾斯坦讨价还价理论[J]. 项目管理技术,2014,10:77-81.
[4]花红斌. 灌南县总工会强化维权机制建设[J]. 工会信息,2015,09:44.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特点;原因;协商解决措施
前言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几大行业之一,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方面均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因此其发展情况如何一直备受关注。当今社会下,我国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得到了完善,但鉴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的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相对较多,导致在审判的过程因司法理念、法律精神等方面的不同理解,最终导致出现了司法标准存在差异、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的情况出现。
1、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工程造价管理是整个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合同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通过对合同纠纷方面的研究可以发现,很多案件均是因合同造价而引起的,而真正导致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有如下几个:一,合同形式不当,在工程合同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多种不同的形式,在选择时需要根据工期的长短,造价的高低,以及其他因素来进行确认,但部分建筑单位对此方面的处理却显得并不十分专业;二,合同主体不合法,这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如部分施工企业存在无资质等级,却依然承包很多工程,导致出现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三,合同条款不完善,此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对很多细微的条款没有作出明确,或有些合同虽然条款齐全,但只是作为原则性约定,缺少法律效力等[1]。
2、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理论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辩证关系理论:若要进行良好的理论分析,首先应保证实体公平性、确定性以及公正性,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却往往体现出不确定性,如案件事实,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可塑性也很强,且部分事件过于特殊,而我国在此类事件方面却缺少有关法律对其进行约束与处理;另外,在出现纠纷时处理程序方面也有较多的问题,由于程序自身具有的自治性、形式性、刚性、安定性的特点,所带来的程序正义的相对确定性。程序正义不仅体现了程序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也使在程序被适当遵守的基础上做出的实体裁判的结果具有更强的正义性。然而在处理实际纠纷案件时,程序的多种特性并未充分展现出来,这也就导致了合同纠纷处理结果往往不能够尽如人意。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的差异性也应引起重视,人们应该意识到两者之间既存在一致性,又分别具有独立性的这一特性,且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前提和基础,应首先保证程序法的整体建设,才能够使实体公正效率得到提升[2]。
3、减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措施
3.1政府部门加强管理与监督
任何行业的发展均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管束,近年来虽然我国对建筑行业的关注度有所提升,但多数情况下均是将重点放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却对合同纠纷方面没有引起重视。今后国家应加强对此方面的宣傳力度,使各级政府均能够意识到此方面的重要性,在对工程进行审批时,需要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并对合同规范性进行加强,对于在合同中未能够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建筑单位,应作出警告,并监督其做好后续工作。另外,也应完善合同检查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在行业内统一合同管理制度,避免再次出现欺诈现象。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管控,严禁出现无资质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或是挂靠有资质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况出现[3]。
3.2做好调解工作
造价管理在很多工程中均会贯穿始终,尤其在实现动态管理后,此种情况更为常见,而合同纠纷问题也往往会在工程的多个环节中出现,对于因造价问题而引起的合同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此环节中未能够圆满解决问题,则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此种方式的应用可以减少很多传统解决方案中存在的弊端,如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出现,也不必走仲裁、诉讼路线,此种方式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且极费精力。在建筑合同中,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亦或是转包方,其往往均是长期合作的经济伙伴,对彼此有着较深的了解,在此种关系下应首先选择进行调解,在调解时工程可以继续,且减少双方矛盾,这样一来也就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调解后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权利也会得到实现。
3.3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做好合同备案
合同纠纷之所以会出现,不仅仅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更重要的是很多施工主体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足,若其能够在订立合同时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则可以很好的避免出现相关问题。今后相关部门应做好普法工作,政府部门可以督促建筑单位、个人进行相关法律的学习,而法院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案件的解决,最好能够在处理案件的同时对当事人在案件中存在的不当之处进行指出和指导,这样也就可以避免再次出现相同情况了。另外,也要对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方面进行详细的讲解,做好备案工作是能够减少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很多工程中均有所体现。此方面的普及不仅需要由政府部门来执行,更重要的是建筑单位自身能够意识到此问题,并积极组织相关的会议学习,鼓励相关人员自愿参与进来,并注重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升[4]。
4、总结
综上所述,研究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合同纠纷问题,也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更与建筑企业的经济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数量越来越多,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往往会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部分企业和人员对处理结果十分不满,此种情况若得不到改善,势必会对整个建筑行业今后的发展造成影响,严重者甚至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郭伟钊. 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及其推广[J]. 法制与社会,2014,11:177-178+184.
[2]马杰. 抗辩与反诉之界限从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说起[J]. 中国律师,2014,05:58-60.
[3]康大伟,石磊. 工程项目合同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研究——基于鲁宾斯坦讨价还价理论[J]. 项目管理技术,2014,10:77-81.
[4]花红斌. 灌南县总工会强化维权机制建设[J]. 工会信息,2015,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