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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5日上午第二节课时,某中学九年级68班学生赵某向老师请假后上厕所,同年级67班学生杨某、张某和69班学生易某分别向老师请假后上厕所,4人在厕所时,易某告诉其他两人:他就是“赵某”,杨某指着赵某骂,并用拳脚殴打赵某,张某用右脚朝赵某的腹部猛踢了一脚,赵某站立不稳,滑倒在厕所的小便池内,接着杨某用手又打了赵某一拳。看到赵某站立不起,三人便一起将赵某送到学校医务室,医生对赵某进行诊断后立即通知了学校领导,班主任通知了赵某的父亲,同时将赵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赵某在医院治疗了105天,出院后,对自己所受的损伤申请了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股骨头坏死与2010年3月25日所受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七级。赵某后续进行了6次左侧人工全髋关节手术。
2011年8月24日,赵某及其监护人委托律师就“赵某与杨某、张某、易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费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医疗费共计60万元人民币。
案件发生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间,4位学生的家长和学校产生纠纷,焦点分歧是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家长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赵某是未成年人,伤害发生在校园里,而且是上课期间,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体理由:一是赵某平时欺侮了其他同学,学校没有对其采取教育和管理措施,引起杨某等三位学生为同学抱不平;二是老师上课不久就批准学生上厕所,对学生长时间离开教室采取放任态度,导致伤害事故发生。
学校认定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张某所受的损害是杨某等3人共同故意实施的,学校在这起伤害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其具体理由:一是学校制定了系统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经常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行为规范和安全法纪教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二是4位学生来自三个不同班级,请假上厕所,老师无法预见他们会打架伤人,行为并无任何不当,而且学生上厕所的行为与赵某所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赵某受到伤害之后,学校立即组织救治,通知了家长,垫付了医疗费用,并经常到医院探望学生。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决如下:杨某、张某共同直接实施了殴打赵某的行为,他俩侵权行为的结合直接导致了赵某伤残事实的发生,其中张某的责任大于杨某,易某虽未动手殴打原告,但其行为也有过错,其责任小于杨某、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判决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杨某承担35%;张某承担40%;易某承担2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这起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在主观上无过错,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我认为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学校要制定科学系统的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如学生安全行为规范要求、教师安全工作行为规范要求、学校和家长签订的安全协议、学生请假制度、学生奖惩制度、门卫管理制度等。
二是学校场地、设施及设备要完全符合安全标准。
三是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或生病后,学校要积极主动、及时合理地应对,现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要组织施救,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领导,通知监护人,原则上要送学生到医院治疗,教职工不能凭主观臆断学生伤病情况,粗心大意或盲目自信,不能延误救治时间,否则,对因延误救治而扩大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要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请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取证,保全证据,有利于事故纠纷的处理,错过最佳时间,取证会遇到困难,难以收集全面系统的证据材料,这会对事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五是事故发生后,要成立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处理,与家长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学生参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受理案件,保证学生受到伤害理赔的落实。
六是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要使学生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防范风险、应对紧急状态的能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第九中学)
2011年8月24日,赵某及其监护人委托律师就“赵某与杨某、张某、易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费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医疗费共计60万元人民币。
案件发生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间,4位学生的家长和学校产生纠纷,焦点分歧是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家长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赵某是未成年人,伤害发生在校园里,而且是上课期间,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体理由:一是赵某平时欺侮了其他同学,学校没有对其采取教育和管理措施,引起杨某等三位学生为同学抱不平;二是老师上课不久就批准学生上厕所,对学生长时间离开教室采取放任态度,导致伤害事故发生。
学校认定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张某所受的损害是杨某等3人共同故意实施的,学校在这起伤害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其具体理由:一是学校制定了系统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经常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行为规范和安全法纪教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二是4位学生来自三个不同班级,请假上厕所,老师无法预见他们会打架伤人,行为并无任何不当,而且学生上厕所的行为与赵某所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赵某受到伤害之后,学校立即组织救治,通知了家长,垫付了医疗费用,并经常到医院探望学生。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决如下:杨某、张某共同直接实施了殴打赵某的行为,他俩侵权行为的结合直接导致了赵某伤残事实的发生,其中张某的责任大于杨某,易某虽未动手殴打原告,但其行为也有过错,其责任小于杨某、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判决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杨某承担35%;张某承担40%;易某承担2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这起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在主观上无过错,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我认为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学校要制定科学系统的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如学生安全行为规范要求、教师安全工作行为规范要求、学校和家长签订的安全协议、学生请假制度、学生奖惩制度、门卫管理制度等。
二是学校场地、设施及设备要完全符合安全标准。
三是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或生病后,学校要积极主动、及时合理地应对,现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要组织施救,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领导,通知监护人,原则上要送学生到医院治疗,教职工不能凭主观臆断学生伤病情况,粗心大意或盲目自信,不能延误救治时间,否则,对因延误救治而扩大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要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请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取证,保全证据,有利于事故纠纷的处理,错过最佳时间,取证会遇到困难,难以收集全面系统的证据材料,这会对事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五是事故发生后,要成立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处理,与家长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学生参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受理案件,保证学生受到伤害理赔的落实。
六是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要使学生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防范风险、应对紧急状态的能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第九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