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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独立董事方案的提出及建立
(一)机构独立董事是有效解决自然人独立董事的缺陷的一种新的独立董事机制
就个人观点来看聘任自然人作为独立董事仍然还不能更好的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民主制的目的。美国的安然、世通公司丑闻,我国的银广厦、郑百文舞弊案均反映出自然人独立董事力量的脆弱,最后可能仅仅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其真正的价值与作用。“以人制其群,虽有心却无力,然心死必随于群;则以众制其群,可尽使人之力,合于群,导于群,以成其责。”所以对于聘任什么样的独立董事,如何使独立董事的力量来保障其独立性有必要重新定位与思考。
其实可以仿照我们在股市上引入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制度(QFⅡ与QDⅡ),在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中引入机构独立董事。所谓机构独立董事是指由特定的专职机构出任,或由公司委托这些机构出任公司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力,承担独立董事的职责,保障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企业价值的实现。应当指出,机构独立董事与法人独立董事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法人独立董事可以是某一个或几个经过法人资格注册的机构单位或自然人,以法人代表的资格来承担独立董事的责权,并附有法律效力和责任,可以不必是专门的机构。但机构独立董事则必须是专门(或专业)机构,可以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委托方授权来行使独立董事的责权。实质上机构独立董事是具备独立的法人委托授权公司的监理执行机构。
(二)机构独立董事与自然人独立董事相比较,就保持董事独立性方面有着更大的力量与优势,能够完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之一的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是为维护公司民主而产生的,它着眼于权力的分配与各方力量的制衡。这实际上就告诉我们这样一点,各方的力量并非均等。有的具有相对优势,有的具有相对劣势,在此基础上各方对于公司信息的占有与控制程度及控制影响是不同的。因而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实际上就是在公司各权力方力量不均衡信息不对称和公司不完全监督条件下的一种带有社会职责的契约(委托)关系。作为独立董事就必须有能力承担起这种关系。引入机构独立董事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使独立董事更好的保持其独立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较目前的自然人独立董事机构,独立董事更具备保持其独立性的优势,这主要表现在:
1可避免独立董事流于形式,形成“花瓶董事”,“人情董事”。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多注重其名望和社会影响,而把是否为企业经营和运作的实际需要放在次位,甚至出现了多家公司争聘同一位专家学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现象,使独立董事成了“名誉职务”(同样其中也不乏利用独立董事进行个人炒作的现象);同时,什么人可以做独立董事目前尚无标准,全凭公司主观意愿;另外一些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对讨论的事项建议多、否决少,出于各种原因不愿行使否决权。当然也有一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偏向于技术型专家。由于种种原因,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成了令人难以恭维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机构独立董事由于其肩负的社会职责,能够减少来自公司内部外部各反面的影响,可以群策群力发挥机构的专职职能,使其独立性在其具体工作中得以体现。这样一来,不单单解决公司经营的技术上的问题,更从一个深层面上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不仅能顾及到公司的本身利益,还能将公司的社会效益与其经济效益很好的结合起来,提升公司价值。
2防止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趋向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一些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的“抽血工具”。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质量衰退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公司的利益也根本就没法得到保护。机构独立董事在介入时往往会由于其工作性质带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由于其信誉形成一种独立于那些内部人的非正式性领导权威,这种权威来源于机构诚信公正的社会职责,对立于内部人的集权专制,具有广泛的民主可信价值。在执行独立董事权力时,内部人会对此有所顾忌,而社会公众监督体系也会因为其非正式行领导权威对其权力的执行进行监督。这里要指出的是,机构独立董事由于其非正式行领导权威的存在,权力执行直接与其自身的行业地位、机构声誉、社会职责相挂钩,“监于众者,必合心于众,有违,必崩”,一旦其参与内部人控制并与之同流合污将无异于自掘坟墓,届时必将导致其彻底覆亡。
3在经济上,特别是在薪酬制度上保持独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毕竟是“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因此独立董事要保持其独立性必须要保持经济上的独立性,如果经济受制、新酬受制于人必然导致其独立性的丧失。这也是自然人独立董事的致命弱点,而机构独立董事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机构独立董事在介入企业后,是一种受托监督者的身份,其所得佣金为固定数额,并与委托方订立协议,已故开发时宣布于工种,保持其公开透明。将薪酬制度的监管权授予社会公众,靠社会力量监督,稳定机构独立董事的收入来源透明化。这样就使机构独立董事置于公允利益制衡之下,社会法制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下,增强了其激励机制的透明度,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其独立性。
二、引入或聘任机构独立董事应作为系统体系来加以实施运作
机构独立董事不同于自然人独立董事是因为由于其构成主体的不同,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自然人独立董事由于个体力量的薄弱难免会导致独立董事流于形式,而机构独立董事所形成的机构群策群力,有效地克服了自然人独立董事的弱点,发挥了专业化机构的特色与优势。机构独立董事不是企业的智囊库和顾问团,而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常设机构,是一种集体董事。机构独立董事被引入企业,作为受托方以其自身的信誉与委托方达成契约,它所要做到的除了一般(自然人)独立董事所要履行的权责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机构独立董事的引入应有与之相配套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
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是一个宏观概念,是指企业进行生存活动的国家社会环境。具体来说是企业的经济政策,各项法律法规体系,各种规章制度,社会政治环境,传统习惯等。这些都会对企业的治理环境、治理结构产生影响。就机构独立董事来看,作为此层面的治理环境就涉及到是否有规范并合乎实际的法规法律作为体系保障;民主习惯、民主制传统的维护是否能深入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各级行政主管是否能引导好机构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等。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从宏观体制上保证机构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机制而得以有效实现,并在法制、政策、习惯传统上得到强力保障。
(二)机构独立董事的引入还应有良好的公司内部治理环境(一般意义上理解为公司治理结构)与之相适应
机构独立董事是分权制和权力委托制的产物。机构独立董事能够群策群力,其制约力、权力制衡力远远高于自然人独立董事,是一种集合力的体现。那么在公司内部发挥这种作用就应形成一整套有效的权力制约体系与机制,来避除个人专权裁定等一系列非民主决策方式,否定单个集团的绝对控制与专断,设立有效的监控措施来防止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因其私利而干预甚至是破坏公司的经营目标与决策。但是还应看到,机构独立董事作为分权制的产物,如果操作不当会削弱企业原有机构的职能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非正式的领导权威弱化正式的领导权威,机构独立董事是分权制的产物,由于哪一方也不占绝对的权力优势,只占有相对的优势,在关系处理不当时很可能弱化这些机构应有的职能,弱化领导优势,造成相互推卸责任,相互扯皮,致使公司管理当局动荡不安,无法正常进行企业的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灭亡。因此我们必须倡导公司建立有效的民主制,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独立董事形成作用互补,理顺企业各机构关系,不致力量分散,形成企业发展合力。
(三)机构独立董事是由专职的职业型机构来担任,他们接受大多数股东的权力委托,承担起独立董事的责任,行使独立董事权力,确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民主制的科学有效,维护公众的利益
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民间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了监督经济运行,监督监理公司行为的社会职责。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就是通过其工作,来维护经济运行的秩序,维护诚信原则,维护公正公允,向社会公众负责。而事务所本身也需要有经济来源维持其自身的营运、付给其雇员报酬。这些必须通过其基本业务的开展来实现,然而其基本业务正体现了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责。会计事务所的薪酬来源就是由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责所提供,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充分履行其社会职责才能获得其报酬收入。推而广之,我们在确定哪个机构来担任机构独立董事时必须要依据这样一条原则,必须能够保持机构的社会公允性和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机构独立董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这一条根本原则。
(四)机构独立董事还要遵循的一条原则是专属性原则
机构独立董事只能为其独立董事委托方履行其作为该企业的独立董事而行使的职权,不得代理该企业的其他业务。如果与企业发生其他经济业务联系,不论其程度与影响如何都不应再担当独立董事,相应也不再享受独立董事待遇。这一条原则也可以叫做机构独立董事的单一性原则。
其实对于一项制度的评价重点并不在制度本身的内容是否完备,而是应看制度实施是否有效,是否有能力适应企业的自身的运营环境,是否有能力将企业的近期现实利益与长期战略目标利益结合起来,是否有能力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是否有力量将企业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引入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就是要使其发挥其效能,弥补自然人独立董事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微观的公司利益与宏观的社会利益的和谐与双赢。
(一)机构独立董事是有效解决自然人独立董事的缺陷的一种新的独立董事机制
就个人观点来看聘任自然人作为独立董事仍然还不能更好的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民主制的目的。美国的安然、世通公司丑闻,我国的银广厦、郑百文舞弊案均反映出自然人独立董事力量的脆弱,最后可能仅仅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其真正的价值与作用。“以人制其群,虽有心却无力,然心死必随于群;则以众制其群,可尽使人之力,合于群,导于群,以成其责。”所以对于聘任什么样的独立董事,如何使独立董事的力量来保障其独立性有必要重新定位与思考。
其实可以仿照我们在股市上引入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制度(QFⅡ与QDⅡ),在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中引入机构独立董事。所谓机构独立董事是指由特定的专职机构出任,或由公司委托这些机构出任公司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力,承担独立董事的职责,保障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企业价值的实现。应当指出,机构独立董事与法人独立董事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法人独立董事可以是某一个或几个经过法人资格注册的机构单位或自然人,以法人代表的资格来承担独立董事的责权,并附有法律效力和责任,可以不必是专门的机构。但机构独立董事则必须是专门(或专业)机构,可以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委托方授权来行使独立董事的责权。实质上机构独立董事是具备独立的法人委托授权公司的监理执行机构。
(二)机构独立董事与自然人独立董事相比较,就保持董事独立性方面有着更大的力量与优势,能够完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之一的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是为维护公司民主而产生的,它着眼于权力的分配与各方力量的制衡。这实际上就告诉我们这样一点,各方的力量并非均等。有的具有相对优势,有的具有相对劣势,在此基础上各方对于公司信息的占有与控制程度及控制影响是不同的。因而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实际上就是在公司各权力方力量不均衡信息不对称和公司不完全监督条件下的一种带有社会职责的契约(委托)关系。作为独立董事就必须有能力承担起这种关系。引入机构独立董事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使独立董事更好的保持其独立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较目前的自然人独立董事机构,独立董事更具备保持其独立性的优势,这主要表现在:
1可避免独立董事流于形式,形成“花瓶董事”,“人情董事”。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多注重其名望和社会影响,而把是否为企业经营和运作的实际需要放在次位,甚至出现了多家公司争聘同一位专家学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现象,使独立董事成了“名誉职务”(同样其中也不乏利用独立董事进行个人炒作的现象);同时,什么人可以做独立董事目前尚无标准,全凭公司主观意愿;另外一些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对讨论的事项建议多、否决少,出于各种原因不愿行使否决权。当然也有一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偏向于技术型专家。由于种种原因,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成了令人难以恭维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机构独立董事由于其肩负的社会职责,能够减少来自公司内部外部各反面的影响,可以群策群力发挥机构的专职职能,使其独立性在其具体工作中得以体现。这样一来,不单单解决公司经营的技术上的问题,更从一个深层面上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不仅能顾及到公司的本身利益,还能将公司的社会效益与其经济效益很好的结合起来,提升公司价值。
2防止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趋向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一些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的“抽血工具”。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质量衰退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公司的利益也根本就没法得到保护。机构独立董事在介入时往往会由于其工作性质带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由于其信誉形成一种独立于那些内部人的非正式性领导权威,这种权威来源于机构诚信公正的社会职责,对立于内部人的集权专制,具有广泛的民主可信价值。在执行独立董事权力时,内部人会对此有所顾忌,而社会公众监督体系也会因为其非正式行领导权威对其权力的执行进行监督。这里要指出的是,机构独立董事由于其非正式行领导权威的存在,权力执行直接与其自身的行业地位、机构声誉、社会职责相挂钩,“监于众者,必合心于众,有违,必崩”,一旦其参与内部人控制并与之同流合污将无异于自掘坟墓,届时必将导致其彻底覆亡。
3在经济上,特别是在薪酬制度上保持独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毕竟是“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因此独立董事要保持其独立性必须要保持经济上的独立性,如果经济受制、新酬受制于人必然导致其独立性的丧失。这也是自然人独立董事的致命弱点,而机构独立董事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机构独立董事在介入企业后,是一种受托监督者的身份,其所得佣金为固定数额,并与委托方订立协议,已故开发时宣布于工种,保持其公开透明。将薪酬制度的监管权授予社会公众,靠社会力量监督,稳定机构独立董事的收入来源透明化。这样就使机构独立董事置于公允利益制衡之下,社会法制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下,增强了其激励机制的透明度,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其独立性。
二、引入或聘任机构独立董事应作为系统体系来加以实施运作
机构独立董事不同于自然人独立董事是因为由于其构成主体的不同,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自然人独立董事由于个体力量的薄弱难免会导致独立董事流于形式,而机构独立董事所形成的机构群策群力,有效地克服了自然人独立董事的弱点,发挥了专业化机构的特色与优势。机构独立董事不是企业的智囊库和顾问团,而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常设机构,是一种集体董事。机构独立董事被引入企业,作为受托方以其自身的信誉与委托方达成契约,它所要做到的除了一般(自然人)独立董事所要履行的权责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机构独立董事的引入应有与之相配套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
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是一个宏观概念,是指企业进行生存活动的国家社会环境。具体来说是企业的经济政策,各项法律法规体系,各种规章制度,社会政治环境,传统习惯等。这些都会对企业的治理环境、治理结构产生影响。就机构独立董事来看,作为此层面的治理环境就涉及到是否有规范并合乎实际的法规法律作为体系保障;民主习惯、民主制传统的维护是否能深入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各级行政主管是否能引导好机构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等。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从宏观体制上保证机构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机制而得以有效实现,并在法制、政策、习惯传统上得到强力保障。
(二)机构独立董事的引入还应有良好的公司内部治理环境(一般意义上理解为公司治理结构)与之相适应
机构独立董事是分权制和权力委托制的产物。机构独立董事能够群策群力,其制约力、权力制衡力远远高于自然人独立董事,是一种集合力的体现。那么在公司内部发挥这种作用就应形成一整套有效的权力制约体系与机制,来避除个人专权裁定等一系列非民主决策方式,否定单个集团的绝对控制与专断,设立有效的监控措施来防止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因其私利而干预甚至是破坏公司的经营目标与决策。但是还应看到,机构独立董事作为分权制的产物,如果操作不当会削弱企业原有机构的职能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非正式的领导权威弱化正式的领导权威,机构独立董事是分权制的产物,由于哪一方也不占绝对的权力优势,只占有相对的优势,在关系处理不当时很可能弱化这些机构应有的职能,弱化领导优势,造成相互推卸责任,相互扯皮,致使公司管理当局动荡不安,无法正常进行企业的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灭亡。因此我们必须倡导公司建立有效的民主制,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独立董事形成作用互补,理顺企业各机构关系,不致力量分散,形成企业发展合力。
(三)机构独立董事是由专职的职业型机构来担任,他们接受大多数股东的权力委托,承担起独立董事的责任,行使独立董事权力,确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民主制的科学有效,维护公众的利益
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民间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了监督经济运行,监督监理公司行为的社会职责。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就是通过其工作,来维护经济运行的秩序,维护诚信原则,维护公正公允,向社会公众负责。而事务所本身也需要有经济来源维持其自身的营运、付给其雇员报酬。这些必须通过其基本业务的开展来实现,然而其基本业务正体现了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责。会计事务所的薪酬来源就是由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责所提供,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充分履行其社会职责才能获得其报酬收入。推而广之,我们在确定哪个机构来担任机构独立董事时必须要依据这样一条原则,必须能够保持机构的社会公允性和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机构独立董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这一条根本原则。
(四)机构独立董事还要遵循的一条原则是专属性原则
机构独立董事只能为其独立董事委托方履行其作为该企业的独立董事而行使的职权,不得代理该企业的其他业务。如果与企业发生其他经济业务联系,不论其程度与影响如何都不应再担当独立董事,相应也不再享受独立董事待遇。这一条原则也可以叫做机构独立董事的单一性原则。
其实对于一项制度的评价重点并不在制度本身的内容是否完备,而是应看制度实施是否有效,是否有能力适应企业的自身的运营环境,是否有能力将企业的近期现实利益与长期战略目标利益结合起来,是否有能力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是否有力量将企业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引入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就是要使其发挥其效能,弥补自然人独立董事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微观的公司利益与宏观的社会利益的和谐与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