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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发布。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性文件,“新36条”对民间投资的范围和领域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正确判断当前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民间投资的信心和决心。但“新36条”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需要解决好以下五个关键问题。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是前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间投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社会一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于民间投资。民间投资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加国家财税收入以及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民间投资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国家政策,也离不开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值此民间投资迎来发展机遇的新时期,要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广泛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为民间投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这是“新36条”取得预期效果的前提。
转变观念,认识到位是关键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民间投资要想获得大发展,急需转变观念,形成对民间投资的正确认识。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可见,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不存在对立关系,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
发展经济应淡化资本的意识形态,民间资本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民间投资当做工具,也不能把鼓励民间投资当做权宜之计,而应该把发展民间投资当做目标和基本国策。只有真正在观念上做到对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一视同仁,才可能在实践中让它们平等竞争。转变观念,认识到位是发展民间投资的关键。
加快转型,完善自我是手段
民间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我国的民间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在制造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我国民间投资比例已达70%以上,而在交通运输、通信、金融等领域所占比重还不到10%。可见,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制造业等“下游”产业。同时,大量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也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民间投资面临着转型的挑战。
中国要在新的国际分工中崛起,就需要把制造业的高端和金融服务业搞上去,需要从高能耗、高污染领域转向低碳、环保领域。这就要求作为民间投资重要主体的民营企业加快转型步伐,努力完善自我。特别是对于一些买不来的核心技术,民营企业更应注重原始创新。应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认真总结,狠抓落实是根本
近十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文件。如国家计委200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以及200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29条”)。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党的十三大报告中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由紧到松,再到完全放开。民间资本在这个不断拓展的空间里飞速发展。
尽管突破不少,但民间投资并未获得充分平等的市场准入范围和完全公平的服务待遇。就民间投资的重要主体民营企业来说,每当触及某些行业和领域,不时遭遇“三重门”:“弹簧门”——进入后又被非市场因素弹出来、“玻璃门”——看似可进却被复杂的审批程序阻挡、“铁门”——完全被拒之门外。对于这些政策贯彻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要深刻分析,认真总结。在“新36条”的执行中,也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需要我们因地制宜,及时调整,但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基调不能变。“新36条”的出台能否让民间投资避免“三重门”,认真总结,狠抓落实是根本。
创设机构,部门专司是保障
目前在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层面,民间投资的准入范围和相关措施规定基本是清楚的,“新36条”几乎拆除了所有阻隔民间投资进入的“篱笆”,主要问题是在操作层面。如何结合相关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新36条”做出细化、分解,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措施规定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如何制定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投资者三方都能接受的投资新格局对未来经济走向至关重要。
“新36条”的执行,必将是一次利益格局的调整,措施的执行到位,需要有关部门真正拿出勇气,排除利益干扰,是对各地、各部门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中国民间投资已成规模,但它的发展遇到了很多体制性的障碍,需要有一个权威的部门来消除投资障碍、保护投资利益,从而激励投资。为了让“新36条”能够落到实处,可以考虑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专门的主管部门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发展。创设机构,部门专司是民间投资持续发展的保障。
“新36条”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市场的公平价值。庞大的民间资本不被激活,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因素将成为一句空话。民营经济与百姓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须臾难离是事实,民间资本面临成长的烦恼也是事实。消除体制障碍,拓展民间投资渠道,架起社会资本与政府性项目之间的“桥梁”,需要解决好上述五个关键问题,注重以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只要全国动员、政企携手、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民间投资必将迎来灿烂的春天。
(刘纪鹏教授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是前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间投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社会一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于民间投资。民间投资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加国家财税收入以及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民间投资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国家政策,也离不开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值此民间投资迎来发展机遇的新时期,要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广泛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为民间投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这是“新36条”取得预期效果的前提。
转变观念,认识到位是关键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民间投资要想获得大发展,急需转变观念,形成对民间投资的正确认识。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可见,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不存在对立关系,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
发展经济应淡化资本的意识形态,民间资本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民间投资当做工具,也不能把鼓励民间投资当做权宜之计,而应该把发展民间投资当做目标和基本国策。只有真正在观念上做到对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一视同仁,才可能在实践中让它们平等竞争。转变观念,认识到位是发展民间投资的关键。
加快转型,完善自我是手段
民间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我国的民间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在制造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我国民间投资比例已达70%以上,而在交通运输、通信、金融等领域所占比重还不到10%。可见,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制造业等“下游”产业。同时,大量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也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民间投资面临着转型的挑战。
中国要在新的国际分工中崛起,就需要把制造业的高端和金融服务业搞上去,需要从高能耗、高污染领域转向低碳、环保领域。这就要求作为民间投资重要主体的民营企业加快转型步伐,努力完善自我。特别是对于一些买不来的核心技术,民营企业更应注重原始创新。应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认真总结,狠抓落实是根本
近十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文件。如国家计委200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以及200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29条”)。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党的十三大报告中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由紧到松,再到完全放开。民间资本在这个不断拓展的空间里飞速发展。
尽管突破不少,但民间投资并未获得充分平等的市场准入范围和完全公平的服务待遇。就民间投资的重要主体民营企业来说,每当触及某些行业和领域,不时遭遇“三重门”:“弹簧门”——进入后又被非市场因素弹出来、“玻璃门”——看似可进却被复杂的审批程序阻挡、“铁门”——完全被拒之门外。对于这些政策贯彻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要深刻分析,认真总结。在“新36条”的执行中,也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需要我们因地制宜,及时调整,但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基调不能变。“新36条”的出台能否让民间投资避免“三重门”,认真总结,狠抓落实是根本。
创设机构,部门专司是保障
目前在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层面,民间投资的准入范围和相关措施规定基本是清楚的,“新36条”几乎拆除了所有阻隔民间投资进入的“篱笆”,主要问题是在操作层面。如何结合相关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新36条”做出细化、分解,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措施规定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如何制定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投资者三方都能接受的投资新格局对未来经济走向至关重要。
“新36条”的执行,必将是一次利益格局的调整,措施的执行到位,需要有关部门真正拿出勇气,排除利益干扰,是对各地、各部门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中国民间投资已成规模,但它的发展遇到了很多体制性的障碍,需要有一个权威的部门来消除投资障碍、保护投资利益,从而激励投资。为了让“新36条”能够落到实处,可以考虑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专门的主管部门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发展。创设机构,部门专司是民间投资持续发展的保障。
“新36条”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市场的公平价值。庞大的民间资本不被激活,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因素将成为一句空话。民营经济与百姓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须臾难离是事实,民间资本面临成长的烦恼也是事实。消除体制障碍,拓展民间投资渠道,架起社会资本与政府性项目之间的“桥梁”,需要解决好上述五个关键问题,注重以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只要全国动员、政企携手、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民间投资必将迎来灿烂的春天。
(刘纪鹏教授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