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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履行职责,在重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监督,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应运而生。以重庆市巫溪县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实际情况为切入点,探索综合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多种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刑法保护,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检察职能 生态环境修复 刑法保护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美丽中国”概念,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两山”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6年1月、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视察重庆,对重庆提出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的重要指示,为我们开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之下,巫溪县检察院立足县域实际,坚持将绿色司法理念植根于保护绿水青山中,践行于护航金山银山中,2017年11月在中西部地区率先成立首个林业生态保护检察室,将分散的检察职能串联起来,将林业生态保护检察制度的建立作为推进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有力推动巫溪县“生态检察”工作,取得了实效。
一、生态环境修复的内容
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我们应当明确两个概念,即“修复什么”和“怎么修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保护。”显然,山、水、林、田、湖、草、湿地、海洋等均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受到破坏之后就是我们所说的修复对象。
现代汉语词典将“修复”解释为:“使损坏的东西恢复为原来的形状或作用。”那么,何为生态环境修复呢?怎么修复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树义说,有损害才有赔偿,有损害才有修复。笔者认为,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树立恢复性司法、保护性司法的理念,通过复绿、固土、植树种草、清运垃圾、放殖养流等各种补救措施使被破坏掉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为生态环境修复。例如,通过补植补栽同等或者高于被其破坏的林木数量来恢复林木资源,通过放生鱼苗来恢复渔业资源。2017年,陈某某用自制电鱼器在巫溪县东溪河流域非法捕鱼10分钟,共计电鱼2公斤。2018年4月,陈某某在检察官的陪同下,来到大宁河漫滩路放生鱼苗500尾。除此之外,还可实施第三方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2016年12月,屈某某在没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253株,折合立木蓄积32.46立方米。该案经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于2017年11月侦查终结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屈某某一方面主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15000元,委托第三方公司在万州区某长江消落带补植中山杉进行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并主动缴纳罚金17000元。另一方面,积极与县林业局联系,请求自愿采取补植补种方式来恢复被其破坏的生态植被并承担相关费用。巫溪县林业生态保护检察室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县森林公安局一同对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评估,确认其有自主修复能力,指定屈某某在原址种树予以修复,共计种植柏树5亩,约1200株。
上述案例是巫溪县检察院立足生态检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一个缩影。既有效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行为,也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植入了绿色司法的生态理念,更加注重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实施保护性修复,达到了“打击一个、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二、生态环境修复的巫溪实践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关键词:检察职能 生态环境修复 刑法保护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美丽中国”概念,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两山”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6年1月、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视察重庆,对重庆提出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的重要指示,为我们开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之下,巫溪县检察院立足县域实际,坚持将绿色司法理念植根于保护绿水青山中,践行于护航金山银山中,2017年11月在中西部地区率先成立首个林业生态保护检察室,将分散的检察职能串联起来,将林业生态保护检察制度的建立作为推进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有力推动巫溪县“生态检察”工作,取得了实效。
一、生态环境修复的内容
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我们应当明确两个概念,即“修复什么”和“怎么修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保护。”显然,山、水、林、田、湖、草、湿地、海洋等均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受到破坏之后就是我们所说的修复对象。
现代汉语词典将“修复”解释为:“使损坏的东西恢复为原来的形状或作用。”那么,何为生态环境修复呢?怎么修复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树义说,有损害才有赔偿,有损害才有修复。笔者认为,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树立恢复性司法、保护性司法的理念,通过复绿、固土、植树种草、清运垃圾、放殖养流等各种补救措施使被破坏掉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为生态环境修复。例如,通过补植补栽同等或者高于被其破坏的林木数量来恢复林木资源,通过放生鱼苗来恢复渔业资源。2017年,陈某某用自制电鱼器在巫溪县东溪河流域非法捕鱼10分钟,共计电鱼2公斤。2018年4月,陈某某在检察官的陪同下,来到大宁河漫滩路放生鱼苗500尾。除此之外,还可实施第三方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2016年12月,屈某某在没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253株,折合立木蓄积32.46立方米。该案经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于2017年11月侦查终结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屈某某一方面主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15000元,委托第三方公司在万州区某长江消落带补植中山杉进行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并主动缴纳罚金17000元。另一方面,积极与县林业局联系,请求自愿采取补植补种方式来恢复被其破坏的生态植被并承担相关费用。巫溪县林业生态保护检察室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县森林公安局一同对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评估,确认其有自主修复能力,指定屈某某在原址种树予以修复,共计种植柏树5亩,约1200株。
上述案例是巫溪县检察院立足生态检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一个缩影。既有效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行为,也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植入了绿色司法的生态理念,更加注重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实施保护性修复,达到了“打击一个、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二、生态环境修复的巫溪实践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