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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0日。农民工李惠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惠在东方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无论是李惠还是东方公司,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此后,因李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遂2008年8月9日向东方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将在次月12日离开东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