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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根据《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1号令)和《关于执行【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卫[2000]42号),为了更好地开展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工作,现制定审核细则。一、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工作流程及各单位职责受理单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1.接受申请;2.接收样品3份、编号;审核申请材料并完成一般项目检验;3.将所有审核材料检验结果寄送初审单位;4.督促申请人与初审单位联系;5.一般项目检验不合格,向申请人发放不合格通知书。初审单位:北京、上海、广东、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