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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具体的海事行政行为能否经得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评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收集得是否合法有效。如何才能使所收集的海事行政证据规范、合法、有效,并能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经得起法庭质证继而达到让法官采信的程度?笔者结合行政执法理论和实际,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特征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对这一特征产生原因的理解、法院对证据的二次认定和对法律的二次适用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