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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付费后,代检人员就会安排“枪手”代替前往医院、疾控中心完成代检。
在代检这条黑色产业链条上,组织代检的机构、代检枪手以及寻求代检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代检入刑是否可行?国家、体检机构与用人单位采取哪些措施可以消除代检这块顽疾?
入职代检,达成的劳动合同无效
入职体检是企业等组织机构招聘员工的常见流程,也是企业掌握员工身体状况,进行人岗匹配的重要手段。为了达到隐瞒身体患病的目的,常常有寻找“枪手”代检的情况。然而代检通过入职体检的,会影响员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
2010年7月,肖先生发现自己患有尘肺病后,采取欺诈的手段,请人冒名代替体检骗取健康证明,致使一家煤炭公司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煤炭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即与肖先生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肖先生承认请人冒名代替体检进入煤炭公司工作就是为了索赔,其所患疾病不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因此,煤炭公司无需向肖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职业病诊断费用。
关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上述案例中,肖先生参加职业病上岗前体检时,让他人代检而形成虚假的检查结果,故意向单位隐瞒其真实的身体健康情况,使单位在被代检结果欺骗的情况下,与肖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依據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劳动合同无效而员工已经提供了劳务的,双方系劳务关系,员工取得的系劳务报酬。
因此,求职者需要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健康体检,《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如果招聘公司将法定标准外体检项目纳入考核范围,求职者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非用违法的方式去满足不合理的要求。
代检黑产链,常涉及刑事犯罪
代检的黑色产业链,包括了发布信息、寻找“枪手”、寻找买家及伪造、变造证件等多个环节,代人体检不仅是一种作弊和欺骗行为,还涉嫌欺诈、非法经营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代检一旦被发现,获得的体检报告不仅无效,代检双方还涉嫌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小宋和小冯参加了当年的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考试,并通过了笔试。小宋和小冯二人均因身体原因担心体检不能通过,遂通过贴吧搜索等方式,欲找人代替体检。小张为非法获利,同意代替小宋和小冯前往市人才中心组织的体检活动。小张通过办假证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为小宋和小冯伪造了居民身份证。小张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冒充小宋和小冯代替体检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驾驶员资格考试和换证业务也是代检、虚假体检发生的高发领域。为了帮助他人尽快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体检中心的小刘伙同辅警小王出具九百多份虚假体检合格报告,用于小王为九百多名驾驶员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伙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为他人办理换证业务出具虚假体检报告,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
代检不仅会扰乱求职、考试的秩序,还会导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黄某在担看守所所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为吴某等人在出所体检鉴定过程中利用他人代替体检制作虚假的鉴定报告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导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予以数罪并罚,被法院处以刑罚。
代检行业存在的其他乱象还有敲诈,很多体检代检公司,向顾客介绍时称只收一千元,但实际代检完之后,“枪手”或组织者可能就会要三五千,如果顾客不给,便会向医院举报,甚至还会向顾客所求职的单位进行举报。这种情况下,又会涉及敲诈勒索罪。
代检入刑,尚需立法明确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进行关键词检索,尚未发现有代检“枪手”及代检机构单纯因组织、代替他人体检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例,这也揭示了对代检实施者及组织进行刑事处罚的困境。以一桩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为例。
2016年5月份,李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开驾校的林某,李某将身份证寄给林某,林某在驾校帮李某报了名,李某科目一多次考试不合格。林某便联系了周某,以每科二百元的好处费让其代替李某进行驾驶员考试,林某带周某在医院以李某名义进行体检后,周某代替李某顺利通过前三科的考试,2017年,在科目四理论考试点名台,监考交警核实李某身份证及档案时,发现参加考试的周某相貌与身份证相貌不一致,被交警当场抓获。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持他人身份证,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周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林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如果周某和林某只是单纯的帮助李某通过了体检,还构成刑事犯罪吗?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中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因此,如果代检能够像替考行为一样受到刑法规制,体检的秩序将受到极大的保护,这涉及体检是否包含在“考试”之内的刑罚解释学问题以及体检的类型问题。 首先,代替考试罪构成要件的限定条件之一便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刑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体检是否可以解释为包含在考试之内,存在较大争议。
其次,代检所需通过的考试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请他人代替体检的目的具有多样性。有人是为了入职,有人是为了从事自身健康状况不允许的工作、有人是为了出国。对于单纯代替他人体检的行为以及请他人代替自己体检的行为,会不会触犯刑法,其法律责任在代替考试罪的语境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上述问题的解决 ,有助于遏制代检问题的蔓延和持续发生,刑罚是社会治理的成本,所有问题并非一刑了之,需要各方合力解决代检问题。
实行有效约束,才能阻断代检产业链
代检是个老问题,在十多年前便进入大众视野,频频登上新闻报道,却难以根除,究其原因便是不合理的体检要求,不明确的责任主体,不了了之的责任承担方式。阻断代检产业链,需要正视问题,也要对症下药。
首先,虽然国家明令禁查相关健康项目检查,但因体检被查出乙肝病毒而被拒绝录用或被迫离职的事件仍在上演:2012年,300多名员工入职某公司时被要求检查乙肝五项,其中8名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届毕业大学生,被企业要求回家看病,拒绝录用。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应明确指导意见,并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才可以纠正有的企业扭曲的用工观,维护公平的就业市场秩序。
其次,体检机构加强身份核验,使“枪手”代检无路。堵上体检环节漏洞,核对体检者身份证,有的机构在体检表上的个人照片上盖上骑缝章,有的机构给体检者系上带有名字的腕带以核对身份,都是值得推广的方法。正逐步推行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在内的生物识别技术,以确保每个体检者信息真实有效,时代检在第一关被“卡住”。
再次,明确治理代检问题的责任主体。现行的体检机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代检问题的治理依托于体检机构是相对有效的手段,应当确立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首的治理机构,联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共同治理,防止九龙治水,主体责任不明确。
最后,完善立法,解决代检入刑的法律问题。在以往谈论代检法律問题时,常常泛泛的谈论非法经营罪和欺诈等问题,但现实中存在入罪难的问题,尤其替考入刑之后,社会治理效果凸显,如何将代检问题初步向替考现象归拢,是严厉制止代检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有益的尝试,这需要司法部门、立法部门在调研基础之上,作出合理决策,为治理代检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