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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背景条件下,我国开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加大了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力度,农村地区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不仅是工作重点,同时也是工作的盲点。本文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唐山市农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农村社会治理法制化现状以及暴露出的缺陷展开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建议,如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具有公信力的农村社会法治队伍,优化农村社会法治环境,加大农村社会法律服务宣传力度等,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做出了明确的说明,要求“加大农村基础工作,建立起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形成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使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化以及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2016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重视农村治理法治化,而农民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需求日益高涨,可是农村却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难点地区和空白地区。基于此,本文针对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引发缺陷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一定的指导,促进农村发展,尽快实现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一、唐山市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一)打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平台
唐山市重视打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平台,从本地区法律服务人员中挑选出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俱佳的专业人员共42名,其中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公证人员和律师等,共同成立了巴南法律服务团。与此同时,唐山市政府还下发了《关于组建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的通知》,该通知对服务团的职责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为法律服务团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不仅如此,唐山市为了更好地监督法律服务团的工作,还专门安排了法律服务监督员,主要由区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协委员等组成,这些法律服务大大推动了本区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提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
唐山市法律服务团在各个区、镇、村等成立了专门的法律顾问组,为村镇提供法律服务,但不收取任何费用,启动了“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唐山市还构建起包括区、镇、村在内的三级联动机制,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二、当前唐山市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缺乏依法较高的行政能力
从当前来看,农村基层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相对较低,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第一,部分基层干部以领导自居,随意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注意提升自己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不注意改善群众关系。第二,部分基层干部忽视依法治村,传统的落后思想束缚了他们的执法行为,还有些基层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在工作中采用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管理农村事务过程中不注重依法办事,以简单粗暴的手段处理农村事务,导致群众产生不满情绪。第三,由于缺乏完善的“村两委”内部工作标准和议事流程,为村干部滥用职权、滋生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也加大了干部与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
(二)农村社会环境下的法律公信力不高
从当前来看,农村基层公信力不高的现象十分普遍。有些群众高度依赖政府,一旦遇到问题或者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是依靠法律,而是走上访之路,这些人认为走司法之路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自己无法承担,进而产生不满情绪,希望政府可以利用行政力量解决他们的困难。另外,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农村法律环境较差,很多农民不仅对法律知之甚少,更是对法律不信任。如在国家实行的土地流转中,农民与企业之间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可是有时候会因为农民缺乏合同意识,不具备基本法律素养,进而出现农户单方面撕毁合约的情况发生,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不顺利,进而对农业产业化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唐山市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农村基层干部要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形成正确认识。第一,重视基层干部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依法行政,并在基层干部工作考核中增加依法办事指标。严肃处理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切实保证执法、司法过程中能够依法办事。第二,各村镇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小组成员主要是各村镇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所在村镇干部服务群众的情况,各村镇还可以设立举报箱,保证基层干部及时整改群众反映的合理化问题。第三,组建法律基层调解组织,由政府出资购买法律服务,使政府以及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提高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
(二)建立一支公信力高的农村社会法治队伍
要致力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社会法治队伍,为公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第一,整顿农村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队伍,清理违规人员。积极开展素质培训活动,重视考核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业绩,队伍中不能出现政治素质差或专业水平不高的人员。第二,大力宣传与农业产业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公证人员、律师以及调解员等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如职工安置、土地拆迁、土地承包等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如定期举办法律宣讲活动,发放服务手册等。第三,确定普法责任人和普法宣传人员,吸引更多的具有良好政治素质、热心法制宣传事务的法律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到法制宣传活动中。
(三)颁布实施多种措施构建农村社会法治环境
构建良好的农村社会法制环境有利于促进农村法制制度的顺利开展,打造良好的农村社会法治环境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必须逐步推进依法治理,使社会治理法治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营建一个人人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首先,组织丰富多样的法治活动,加大法治文化建设力度。认真分析不同普法对象的具体法律需求,并根据群众需求将法律知识整理、印刷成宣传资料,向群众发放宣传册子,还可以通过电视、广告等途径宣传法律知识,组织法律培训活动,组织法律服务文艺宣传演出,还可以利用移动终端设备向用户推送法律知识,利用一切手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其次,启动普法依法治理工程,倡导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依法办事。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农民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认识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懂得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在生活中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做违背法律的事情,也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作者单位为中共唐山市委党校)
作者简介:张宁(1979.4— ),女,唐山市,硕士,中共唐山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产业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做出了明确的说明,要求“加大农村基础工作,建立起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形成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使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化以及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2016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重视农村治理法治化,而农民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需求日益高涨,可是农村却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难点地区和空白地区。基于此,本文针对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引发缺陷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一定的指导,促进农村发展,尽快实现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一、唐山市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一)打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平台
唐山市重视打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平台,从本地区法律服务人员中挑选出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俱佳的专业人员共42名,其中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公证人员和律师等,共同成立了巴南法律服务团。与此同时,唐山市政府还下发了《关于组建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的通知》,该通知对服务团的职责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为法律服务团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不仅如此,唐山市为了更好地监督法律服务团的工作,还专门安排了法律服务监督员,主要由区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协委员等组成,这些法律服务大大推动了本区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提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
唐山市法律服务团在各个区、镇、村等成立了专门的法律顾问组,为村镇提供法律服务,但不收取任何费用,启动了“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唐山市还构建起包括区、镇、村在内的三级联动机制,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二、当前唐山市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缺乏依法较高的行政能力
从当前来看,农村基层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相对较低,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第一,部分基层干部以领导自居,随意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注意提升自己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不注意改善群众关系。第二,部分基层干部忽视依法治村,传统的落后思想束缚了他们的执法行为,还有些基层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在工作中采用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管理农村事务过程中不注重依法办事,以简单粗暴的手段处理农村事务,导致群众产生不满情绪。第三,由于缺乏完善的“村两委”内部工作标准和议事流程,为村干部滥用职权、滋生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也加大了干部与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
(二)农村社会环境下的法律公信力不高
从当前来看,农村基层公信力不高的现象十分普遍。有些群众高度依赖政府,一旦遇到问题或者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是依靠法律,而是走上访之路,这些人认为走司法之路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自己无法承担,进而产生不满情绪,希望政府可以利用行政力量解决他们的困难。另外,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农村法律环境较差,很多农民不仅对法律知之甚少,更是对法律不信任。如在国家实行的土地流转中,农民与企业之间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可是有时候会因为农民缺乏合同意识,不具备基本法律素养,进而出现农户单方面撕毁合约的情况发生,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不顺利,进而对农业产业化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唐山市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农村基层干部要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形成正确认识。第一,重视基层干部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依法行政,并在基层干部工作考核中增加依法办事指标。严肃处理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切实保证执法、司法过程中能够依法办事。第二,各村镇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小组成员主要是各村镇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所在村镇干部服务群众的情况,各村镇还可以设立举报箱,保证基层干部及时整改群众反映的合理化问题。第三,组建法律基层调解组织,由政府出资购买法律服务,使政府以及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提高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
(二)建立一支公信力高的农村社会法治队伍
要致力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社会法治队伍,为公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第一,整顿农村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队伍,清理违规人员。积极开展素质培训活动,重视考核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业绩,队伍中不能出现政治素质差或专业水平不高的人员。第二,大力宣传与农业产业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公证人员、律师以及调解员等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如职工安置、土地拆迁、土地承包等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如定期举办法律宣讲活动,发放服务手册等。第三,确定普法责任人和普法宣传人员,吸引更多的具有良好政治素质、热心法制宣传事务的法律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到法制宣传活动中。
(三)颁布实施多种措施构建农村社会法治环境
构建良好的农村社会法制环境有利于促进农村法制制度的顺利开展,打造良好的农村社会法治环境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必须逐步推进依法治理,使社会治理法治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营建一个人人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首先,组织丰富多样的法治活动,加大法治文化建设力度。认真分析不同普法对象的具体法律需求,并根据群众需求将法律知识整理、印刷成宣传资料,向群众发放宣传册子,还可以通过电视、广告等途径宣传法律知识,组织法律培训活动,组织法律服务文艺宣传演出,还可以利用移动终端设备向用户推送法律知识,利用一切手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其次,启动普法依法治理工程,倡导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依法办事。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农民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认识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懂得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在生活中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做违背法律的事情,也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作者单位为中共唐山市委党校)
作者简介:张宁(1979.4— ),女,唐山市,硕士,中共唐山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