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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信公众号文章(以下简称“微文”)是在网络通信领域高速发展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字媒体传播平台,它以传播速度、时效性强、传播范围广、品牌效应强大等为特点,比起传统的网络媒介传播效果更强,影响力更大。但在“微文”高速流行发展的情况下文章大量的被抄袭,2015年5月,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抄袭案立案,“微文”的版权保护研究亟待进行。本文结合对“微文”版权的保护现状与问题的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的新型网络版权保护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微文”版权保护有作用的法律机制,力求对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微文”;侵权;版权保护;法律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90-01
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指出,2014年著作权案件为59493件,同比上升15.86%,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62.28%,为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案件数量最多也是增长速度最快的;2014年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918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2件,同比上升300%,上升幅度在各类案件中最大;2014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088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735件,同比上升4.4%。
目前,已经超过800多万家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侵权行为更是大量存在。
一、“微文”版权的立法
(一)确立“微文”的版权地位。
通过分析,微信公众号文章也属于作品,是版权保护种类的一种,必须得到立法的确立,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或则行政规章来确立“微文”版权地位,并且应当对于符合版权法规的予以加大保护。
(二)加大侵权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版权侵权的水平仍然处于一个较低水平,但是版权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造成了大量的抄袭出现,严重影响了版权所有者利益,笔者认为,必须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有效控制抄袭。根据各个公众号的影响力大小,关注人数超过千万级别的应当把赔偿数额提高至100万元以下,而不是50万元,其损失会远远超过50万,而且50万以下对于侵权者难以有效起到警示作用,因此,提高赔偿数额对补偿当事人与对侵权人产生威慑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降低维权成本—设置简便的“网络版权”诉讼程序。
针对版权司法实践中侵权证据难以获取、诉讼时间过长、维权成本过高等的缺点参照民事案件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处理网络版权纠纷之时也可以采用简便的“网络版权”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例如,证据收集方面,在所有者发现侵权时,可以及时向运营商反映,运营商通过所掌握的客观条件进行证据收集,法院对此项证据在无违法的前提下应予以支持,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微文”版权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效率。
(四)设置网络版权调节委员会。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微文”相类似的网络版权增速巨大,但由于版权维权手段十分缺少,无法给予版权所有者方便的救济途径,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有不良影响,类似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部门可以设立网络版权调解委员会来增加网络版权侵权解决纠纷的途径,当调解委员会无法解决当事人版权纠纷时,才可以起诉到法院,进一步增强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可以大大提升网络版权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可以减轻法院诉讼的压力。
二、构建网络版权信用体系
(一)网上版权信用体制应由版权行政部门管理。
作为排除在运营商与版权所有者方面的版权行政部门,是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网上版权信用体系的管理具有权威性,政府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它始终从中立的立场出发。首先将我国的网络版权信用体系建立好,由此,各国可以在全球建立一个统一的具有公信力的由中立第三方充当网络版权认证机构的组织,通过协商制定全球一致的认证规则,并对网络版权信用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允许各国媒体、消费者对该认证机构进行监督,以平衡各方利益,保证对全球的“微文”侵权者进行打击,保证版权保护的顺利进行。
(二)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
开放的互联网交流平台为网络版权保护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侵权者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十分重要,对于信用差的公众号平台,运营者与行政监督部门都应该严厉打击。在侵权案件发生之后,由运营商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该评价将上传到由版权行政部门主管的网络版权信用评价监督部门的网站,实时向公众公布各个公众号平台的动态信用评价,再由行政部门分别根据运营商的评价对侵权者进行信用评分,获得一条好评加1分,一条中评加0分,一条差评减1分,该信用评分将在网站上公布,当分数减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给予当事人惩罚,罚款或是吊销网络版权发布资格,便于版权所有者与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有效得到保障,更加放心的使用版权的真实性可靠性,方便群众对作者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和了解。同时,社会公众、媒体也可以对该部门的信用评分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
(三) 版权行政部门加大监督打击力度。
1.将网络版权侵权打击常态化。
人们如今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微文”侵权因此版权行政部门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使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成为一种日常的工作,而不是年度的任务,这样才能使网络版权侵权率得到有效控制。
2.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网络版权的肆意侵权行为,行政部门应该采取更加强力的打击才能威慑到侵权者减少侵权行为,不能仅从罚款或者警告入手,应加大罚款还要加大对侵权者的行政限制,例如禁止再发行版权文章。
3.建立完善的版权转载支付体系。
很多情况下不上侵权人不想合法转载,只是对于转载支付手续麻烦而侵权转载,只有建立了一个完善的版权转载支付体系,让合法合理转载更为简便有效率,侵权的情况才能进一步减少,对“微文”版权保护左右很大。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Z],http://www.court.gov.cn/zscq/bhcg/201505/t20150526_204766.html,2015年12月31日访问
[2]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Z],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6194/249936.html#,2015年12月31日访问
作者简介:李维波,男,汉族,广西桂林人,广西民族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关键词:“微文”;侵权;版权保护;法律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90-01
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指出,2014年著作权案件为59493件,同比上升15.86%,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62.28%,为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案件数量最多也是增长速度最快的;2014年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918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2件,同比上升300%,上升幅度在各类案件中最大;2014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088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735件,同比上升4.4%。
目前,已经超过800多万家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侵权行为更是大量存在。
一、“微文”版权的立法
(一)确立“微文”的版权地位。
通过分析,微信公众号文章也属于作品,是版权保护种类的一种,必须得到立法的确立,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或则行政规章来确立“微文”版权地位,并且应当对于符合版权法规的予以加大保护。
(二)加大侵权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版权侵权的水平仍然处于一个较低水平,但是版权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造成了大量的抄袭出现,严重影响了版权所有者利益,笔者认为,必须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有效控制抄袭。根据各个公众号的影响力大小,关注人数超过千万级别的应当把赔偿数额提高至100万元以下,而不是50万元,其损失会远远超过50万,而且50万以下对于侵权者难以有效起到警示作用,因此,提高赔偿数额对补偿当事人与对侵权人产生威慑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降低维权成本—设置简便的“网络版权”诉讼程序。
针对版权司法实践中侵权证据难以获取、诉讼时间过长、维权成本过高等的缺点参照民事案件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处理网络版权纠纷之时也可以采用简便的“网络版权”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例如,证据收集方面,在所有者发现侵权时,可以及时向运营商反映,运营商通过所掌握的客观条件进行证据收集,法院对此项证据在无违法的前提下应予以支持,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微文”版权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效率。
(四)设置网络版权调节委员会。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微文”相类似的网络版权增速巨大,但由于版权维权手段十分缺少,无法给予版权所有者方便的救济途径,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有不良影响,类似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部门可以设立网络版权调解委员会来增加网络版权侵权解决纠纷的途径,当调解委员会无法解决当事人版权纠纷时,才可以起诉到法院,进一步增强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可以大大提升网络版权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可以减轻法院诉讼的压力。
二、构建网络版权信用体系
(一)网上版权信用体制应由版权行政部门管理。
作为排除在运营商与版权所有者方面的版权行政部门,是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网上版权信用体系的管理具有权威性,政府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它始终从中立的立场出发。首先将我国的网络版权信用体系建立好,由此,各国可以在全球建立一个统一的具有公信力的由中立第三方充当网络版权认证机构的组织,通过协商制定全球一致的认证规则,并对网络版权信用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允许各国媒体、消费者对该认证机构进行监督,以平衡各方利益,保证对全球的“微文”侵权者进行打击,保证版权保护的顺利进行。
(二)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
开放的互联网交流平台为网络版权保护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侵权者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十分重要,对于信用差的公众号平台,运营者与行政监督部门都应该严厉打击。在侵权案件发生之后,由运营商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该评价将上传到由版权行政部门主管的网络版权信用评价监督部门的网站,实时向公众公布各个公众号平台的动态信用评价,再由行政部门分别根据运营商的评价对侵权者进行信用评分,获得一条好评加1分,一条中评加0分,一条差评减1分,该信用评分将在网站上公布,当分数减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给予当事人惩罚,罚款或是吊销网络版权发布资格,便于版权所有者与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有效得到保障,更加放心的使用版权的真实性可靠性,方便群众对作者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和了解。同时,社会公众、媒体也可以对该部门的信用评分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
(三) 版权行政部门加大监督打击力度。
1.将网络版权侵权打击常态化。
人们如今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微文”侵权因此版权行政部门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使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成为一种日常的工作,而不是年度的任务,这样才能使网络版权侵权率得到有效控制。
2.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网络版权的肆意侵权行为,行政部门应该采取更加强力的打击才能威慑到侵权者减少侵权行为,不能仅从罚款或者警告入手,应加大罚款还要加大对侵权者的行政限制,例如禁止再发行版权文章。
3.建立完善的版权转载支付体系。
很多情况下不上侵权人不想合法转载,只是对于转载支付手续麻烦而侵权转载,只有建立了一个完善的版权转载支付体系,让合法合理转载更为简便有效率,侵权的情况才能进一步减少,对“微文”版权保护左右很大。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Z],http://www.court.gov.cn/zscq/bhcg/201505/t20150526_204766.html,2015年12月31日访问
[2]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Z],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6194/249936.html#,2015年12月31日访问
作者简介:李维波,男,汉族,广西桂林人,广西民族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