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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9-216-01
企业的会计处理往往最终要经过纳税调整才能完成纳税义务。两者的可以说会计处理是“衣料”而纳税调整是“裁缝”。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般来讲,纳税调整主要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数据进行税法规范调整后得出的。由于存在税法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者的结果往往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有些纳税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有些则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现实中会计人员往往弄不清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为了厘清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就一些主要的纳税调整事项对于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叙述,阐述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增值税的纳税调整问题
归纳起来,增值税的纳税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进项税额的不恰当抵扣问题。
2、增值税的检查调整问题。
3、税法上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计提问题。
4、平销返利入账并冲减进项税额的问题。
我国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并且实行“以票控税”的制度。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要通过“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税款数额。基本计算公式就是用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的“进项税额”来计算缴纳的。为了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分为若干专栏,贷方也分为若干专栏。期末贷方余额即为企业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款数额。由于企业往往容易将一些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也计入了能够抵扣的范围,如企业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自己当月发觉后就应将该进项税额做转出的会计处理,即增大“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数额,减少借方数额。这种会计处理只影响企业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款,不影响以后各期的缴纳。
而对于税务机关查补企业以前各期的增值税款,则应通过“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凡是增加增值税税额的,(如隐瞒收入,会计未计提销项税金的)一律计入该科目的贷方;凡是减少增值税缴纳数额的,(如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会计多计提销项税金的)一律计入该科目的借方。月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企业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税法上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易货贸易等,从会计角度看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会计核算遵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有些需要计入收入账户,有些不需要计入收入账户。但是,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只要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专栏。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三、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抵减。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或者款项抵减后,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计提增值税税额。税法规定,厂家应给商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为商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商家应当将平销返利计入营业收入账户,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部分很难管控。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问题
归纳起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报表中成本费用的虚增长或者超额列支。
2、企业资产、负债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3、税法中免税项目、不征税收入、优惠项目的规定。
一般来讲,企业成本费用的虚增,属于会计和税法均禁止项目,企业应无条件进行红冲多计入的金额使得企业成本费用还原其本来真实的面目。而企业实际发生但是超出税法允许税前抵扣限额的部分,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但必须纳税调整申报所得税税款。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科目数额其实并不能代表企业当期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费用,因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基础与其计税基础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大致分为应纳税差异和可抵扣差异,其本质原因在于会计与税法对于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基础不同所造成的。这种差异最终会随着时间的发展和企业资产、负债的处置而最终消泯。该类差异只是影响企业不同时期“隐形”的所得税负担。企业对此也无需做账务处理,只需在季度或者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进行纳税调整,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调整科目来调节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数额大小。以此来反映企业当期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费用数额。这其实也是权责发生制的一种体现。
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或者不征税收入,优惠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问题,它要求企业会计应能够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实行的是分类纳税原则。企业会计核算遵循的是同质合并原则,现实操作中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税法规定试行的是严格区分的原則。一旦混淆,企业将丧失减免税和优惠待遇。企业也比较会利用“应税与非税、优惠与非优惠”的边界打“擦边球”,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故意混同,将期间费用不合理分配,故意人为调节两者的利润水平,已达到规避纳税的效果。
综合起来,我认为会计和税法出现差异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关键是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积极面对和正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总之可以归纳为两句话:“依会计原则做账,依据税法缴税。”对于申报与会计的差异还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进行解释和汇报,并做好差异台帐的备查核销记载。
企业的会计处理往往最终要经过纳税调整才能完成纳税义务。两者的可以说会计处理是“衣料”而纳税调整是“裁缝”。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般来讲,纳税调整主要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数据进行税法规范调整后得出的。由于存在税法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者的结果往往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有些纳税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有些则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现实中会计人员往往弄不清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为了厘清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就一些主要的纳税调整事项对于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叙述,阐述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增值税的纳税调整问题
归纳起来,增值税的纳税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进项税额的不恰当抵扣问题。
2、增值税的检查调整问题。
3、税法上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计提问题。
4、平销返利入账并冲减进项税额的问题。
我国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并且实行“以票控税”的制度。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要通过“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税款数额。基本计算公式就是用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的“进项税额”来计算缴纳的。为了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分为若干专栏,贷方也分为若干专栏。期末贷方余额即为企业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款数额。由于企业往往容易将一些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也计入了能够抵扣的范围,如企业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自己当月发觉后就应将该进项税额做转出的会计处理,即增大“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数额,减少借方数额。这种会计处理只影响企业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款,不影响以后各期的缴纳。
而对于税务机关查补企业以前各期的增值税款,则应通过“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凡是增加增值税税额的,(如隐瞒收入,会计未计提销项税金的)一律计入该科目的贷方;凡是减少增值税缴纳数额的,(如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会计多计提销项税金的)一律计入该科目的借方。月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企业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税法上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易货贸易等,从会计角度看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会计核算遵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有些需要计入收入账户,有些不需要计入收入账户。但是,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只要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专栏。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三、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抵减。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或者款项抵减后,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计提增值税税额。税法规定,厂家应给商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为商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商家应当将平销返利计入营业收入账户,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部分很难管控。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问题
归纳起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报表中成本费用的虚增长或者超额列支。
2、企业资产、负债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3、税法中免税项目、不征税收入、优惠项目的规定。
一般来讲,企业成本费用的虚增,属于会计和税法均禁止项目,企业应无条件进行红冲多计入的金额使得企业成本费用还原其本来真实的面目。而企业实际发生但是超出税法允许税前抵扣限额的部分,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但必须纳税调整申报所得税税款。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科目数额其实并不能代表企业当期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费用,因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基础与其计税基础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大致分为应纳税差异和可抵扣差异,其本质原因在于会计与税法对于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基础不同所造成的。这种差异最终会随着时间的发展和企业资产、负债的处置而最终消泯。该类差异只是影响企业不同时期“隐形”的所得税负担。企业对此也无需做账务处理,只需在季度或者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进行纳税调整,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调整科目来调节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数额大小。以此来反映企业当期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费用数额。这其实也是权责发生制的一种体现。
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或者不征税收入,优惠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问题,它要求企业会计应能够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实行的是分类纳税原则。企业会计核算遵循的是同质合并原则,现实操作中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税法规定试行的是严格区分的原則。一旦混淆,企业将丧失减免税和优惠待遇。企业也比较会利用“应税与非税、优惠与非优惠”的边界打“擦边球”,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故意混同,将期间费用不合理分配,故意人为调节两者的利润水平,已达到规避纳税的效果。
综合起来,我认为会计和税法出现差异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关键是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积极面对和正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总之可以归纳为两句话:“依会计原则做账,依据税法缴税。”对于申报与会计的差异还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进行解释和汇报,并做好差异台帐的备查核销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