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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以来,达川区检察院办理诈骗案件共26件,其中电信诈骗案件6件,占23%,电信诈骗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一、当前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犯罪发展迅速化
电信诈骗属于低成本、高收益的现代犯罪,近两年来,借助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远程、非接触性的诈骗犯罪迅速发展蔓延,给人民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息并使用短信群发器、网络电话、任意显号软件工具,向群众群发虚假信息、集中呼叫国内电话,致使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
(二)诈骗手段多样化
近几年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样,手段也日益更新。我院公诉科所办理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如被告人黄某、古某等诈骗案,被告人黄某等人冒充县政府副县长,打电话给村支部书记,以争取扶贫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购买毛主席纪念章等;二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事故急需用钱,或称在外捡到巨额现金被他人发现要求分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如被告人郭某、陈某、刘某等人诈骗案及被告人黄太红、沈树浪、黄涛诈骗案,系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随机拨打农村留守老人电话,以捡到巨额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将现金打到指定银行账户;三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三)团伙作案组织化
电信诈骗犯罪参与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从购买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买电话卡,拨打电话,骗取钱财后的取款等环节,均有专人负责,每个环节都组织有序,脱离其中一环都不能诈骗得手。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一)加强与通信部门、银行业的协作,建立防范电信诈骗犯罪长效办案协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与通信部门、银行业建立电信诈骗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形成预防、打击电信诈骗罪合力。通信部门、银行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防范,发现电信诈骗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通信部门、银行业提出司法建议,以督促有关行业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二)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
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
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立法、重点打击。
一是由于我國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在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账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些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电信诈骗的处罚力度。
一、当前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犯罪发展迅速化
电信诈骗属于低成本、高收益的现代犯罪,近两年来,借助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远程、非接触性的诈骗犯罪迅速发展蔓延,给人民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息并使用短信群发器、网络电话、任意显号软件工具,向群众群发虚假信息、集中呼叫国内电话,致使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
(二)诈骗手段多样化
近几年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样,手段也日益更新。我院公诉科所办理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如被告人黄某、古某等诈骗案,被告人黄某等人冒充县政府副县长,打电话给村支部书记,以争取扶贫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购买毛主席纪念章等;二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事故急需用钱,或称在外捡到巨额现金被他人发现要求分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如被告人郭某、陈某、刘某等人诈骗案及被告人黄太红、沈树浪、黄涛诈骗案,系冒充被害人子女,通过随机拨打农村留守老人电话,以捡到巨额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将现金打到指定银行账户;三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三)团伙作案组织化
电信诈骗犯罪参与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从购买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买电话卡,拨打电话,骗取钱财后的取款等环节,均有专人负责,每个环节都组织有序,脱离其中一环都不能诈骗得手。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一)加强与通信部门、银行业的协作,建立防范电信诈骗犯罪长效办案协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与通信部门、银行业建立电信诈骗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形成预防、打击电信诈骗罪合力。通信部门、银行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防范,发现电信诈骗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通信部门、银行业提出司法建议,以督促有关行业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二)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
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
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立法、重点打击。
一是由于我國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在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账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些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电信诈骗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