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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努力,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但是由于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等原因,使得民行检察工作进步缓慢。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民行干警以何种身份开展工作未作明确规定,致使工作力度不大,有时为了能够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还需要通过领导协商。二是监督范围过窄。新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执行等问题均无抗诉权,而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且存在调解错误的情况。三是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四是民行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对案件的认识上,存在对法律理解肤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抗诉错误,监督者形象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二、应对措施
(一)树立全新监督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正在发生转变,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下,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要求,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准确定位民行检察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
1、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民行监督的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民行检察工作的现实作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公正执法。民行检察工作并不是干预审判活动,而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监督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运用和行使。以此为出发点,注重加强对法院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公开、公正、透明执法。从即时监督、依法监督入手,发挥民行监督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积极办理抗诉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提请抗诉是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在现有工作机制下,可能会出现办案效率低下,监督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等问题,面对现实的形势,我们要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调整办案思路,拓宽监督渠道,从法院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入手开展监督工作,积极办理抗诉案件。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提出审查观点,听取法院意见,依法提出再审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
3、以全新的理念履行职能,参与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矛盾亦层出不穷。如何服务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是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课题之一。为此,我们要打破以往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工作模式,克服单纯办案、就案论案的工作方法,以全新的思路投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深层次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二)创新工作机制,规范诉讼监督审查
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诉讼监督规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涉及民生问题的诸多矛盾通过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协调难度加大,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提升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为抓手,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办案机制,使申诉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终止审查的处理意见。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发现诉讼违法事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的能力,实现审查程序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工作能力,增強整体实力
1、夯实基础工作。要着力于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减少矛盾冲突。同时从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角度出发,拓宽监督领域,扩展监督对象范围,强化监督功能,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夯实基础工作,构建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化解平台。
2、积极办理公益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贴近群众、服务民生,将视点延伸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努力为民生大计提供保障服务。针对民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对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深入社区街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加强队伍建设。以强化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为着力点,增强诉讼监督能力,提高诉讼监督水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诉讼监督,而检察干警自身素质、办案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法律执行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诉讼监督能力能否正确行使。目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深入广泛开展专业化培训和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总结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强化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保障。结合民行检察工作,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高度重视民行检察干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并充分调动民行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四)突出重点,注重诉讼监督实效
要以执法办案为依托,在履行民行检察职能中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努力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易发、多发、群体性事件增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践工作中要摒弃以往一推了之、一抗了之的做法,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服判息诉,与法院配合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化解积怨,解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力争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作为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树理念、创机制、提能力、显绩效”这条道路深入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强化诉讼监督力度,把民行检察工作纳入到检察机关工作的的总体格局中来,着力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以民行工作实际,践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近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努力,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但是由于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等原因,使得民行检察工作进步缓慢。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民行干警以何种身份开展工作未作明确规定,致使工作力度不大,有时为了能够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还需要通过领导协商。二是监督范围过窄。新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执行等问题均无抗诉权,而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且存在调解错误的情况。三是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四是民行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对案件的认识上,存在对法律理解肤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抗诉错误,监督者形象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二、应对措施
(一)树立全新监督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正在发生转变,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下,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要求,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准确定位民行检察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
1、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民行监督的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民行检察工作的现实作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公正执法。民行检察工作并不是干预审判活动,而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监督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运用和行使。以此为出发点,注重加强对法院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公开、公正、透明执法。从即时监督、依法监督入手,发挥民行监督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积极办理抗诉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提请抗诉是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在现有工作机制下,可能会出现办案效率低下,监督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等问题,面对现实的形势,我们要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调整办案思路,拓宽监督渠道,从法院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入手开展监督工作,积极办理抗诉案件。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提出审查观点,听取法院意见,依法提出再审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
3、以全新的理念履行职能,参与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矛盾亦层出不穷。如何服务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是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课题之一。为此,我们要打破以往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工作模式,克服单纯办案、就案论案的工作方法,以全新的思路投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深层次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二)创新工作机制,规范诉讼监督审查
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诉讼监督规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涉及民生问题的诸多矛盾通过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协调难度加大,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提升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为抓手,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办案机制,使申诉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终止审查的处理意见。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发现诉讼违法事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的能力,实现审查程序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工作能力,增強整体实力
1、夯实基础工作。要着力于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减少矛盾冲突。同时从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角度出发,拓宽监督领域,扩展监督对象范围,强化监督功能,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夯实基础工作,构建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化解平台。
2、积极办理公益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贴近群众、服务民生,将视点延伸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努力为民生大计提供保障服务。针对民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对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深入社区街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加强队伍建设。以强化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为着力点,增强诉讼监督能力,提高诉讼监督水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诉讼监督,而检察干警自身素质、办案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法律执行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诉讼监督能力能否正确行使。目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深入广泛开展专业化培训和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总结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强化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保障。结合民行检察工作,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高度重视民行检察干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并充分调动民行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四)突出重点,注重诉讼监督实效
要以执法办案为依托,在履行民行检察职能中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努力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易发、多发、群体性事件增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践工作中要摒弃以往一推了之、一抗了之的做法,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服判息诉,与法院配合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化解积怨,解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力争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作为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树理念、创机制、提能力、显绩效”这条道路深入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强化诉讼监督力度,把民行检察工作纳入到检察机关工作的的总体格局中来,着力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以民行工作实际,践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