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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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其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制制度产生和演变有极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孔子儒家思想的阐述着重论述了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深刻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治
  一、早期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中国古代奴隶制封建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奴隶制的夏王朝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是从早期刑罚制度,监狱制度的独立发展,形成中华法系这一世界法制史上最耀眼的明珠。
  中国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也就是从夏朝到战国,体现的是古代法律制度对儒家文化形成的影响,尤为显著的是在西周。神权法思想由统治阶级地位到后来的夏商之后就不再占统治地位,但其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使臣民屈于君主的统治的思想在后世儒家思想中有很大影响。
  二、汉朝法律制度与儒家的融合
  汉朝经过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儒家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得到武帝充分肯定。以此为开端封建法律儒家化也正式拉开序幕。汉代儒家思想的发展使封建皇权思想进一步扩大影响和范围。上请原则由最初的高祖刘邦时“郎中有罪耐而上,请之”到东汉时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可以享受。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汉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作证。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此条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这个适用原则对后世封建王朝影响深远,一直沿用至清末。司法制度上“春秋决狱”为核心的审判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指导和影响。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这一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根据尤其一些是一些疑难案件的根据。其中论心定罪原则就是以犯罪者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也即“至善而违于法者”免,“至恶而合于法者”诛。在刑罚的执行上“秋冬行刑”也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等儒家学说的精髓“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行,清讼狱”。
  究其原因,汉初法制儒家化和封建统治的需要是分不开的。经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国诸子百家理论各有所长,各种理论哲学思想派系碰撞出丰富多彩的理论学说,为统治者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经历东周诸侯乱战,秦末纷争,统治者更注重自己封建王朝的稳定,强调封建中央集权于帝王一身,注重治下臣民是否拥护帝王统治。所以这种需要与儒家纲常理论完美契合,统治者以儒家纲常理论确立了中央集权统治正式确立了皇帝制度,制定了对危害中央集权,拒不执行皇帝命令的一些重罪。维护汉王朝的统治当然也需要“仁政,爱民”的思想,孔子的“仁”“德”思想,“礼”的思想,无不宣扬一种仁爱之心,“施以仁政,以德服人”的施政理想和尊尊亲亲的道德伦理规范。孟子“兼爱,非攻”的仁政思想也是一重要施政理论。这些施政理论都是统治者需要的维护社会底层秩序稳定,富民强国,俘获民心的重要法宝。
  三、唐朝法制儒家化的正式形成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盛时代,是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时期。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充分地反映了儒家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充分揭示了唐朝法律强调以儒家理论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法镇压为辅助手段的理论。唐朝法律是真正的实现了“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式,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的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言“失礼之禁,着在刑节”把封建道德伦理的精神力量与国家统治力量紧密结合在了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力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阶级统治。
  刑事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隋唐沿袭了前朝“十恶重罪”,创立封建五刑,完善了“八议”“官当”制度,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特权。并且总体上唐律刑事制度比前朝各代都轻,死刑流刑数量减少,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其适用刑法以从轻为度,刑法加减原则上也直接体现了从轻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意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
  唐朝的婚姻成立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也就是尊长的意志凌驾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之上。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的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意思,如违者杖一百。唐朝对缔结婚姻的限制也有“非同性但有血缘关系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处以刑罚”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规定以“七处”“三不去”“义绝”为要件。据唐律疏议户婚“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姨妹。”为义绝。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无论结婚还是婚姻的解除都以家长制为中心,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观念和家庭秩序而设。继承制度上,唐朝区分了宗祧继承和对财产继承的区分,财产继承上以兄弟均分为基本原则,诸子均分制。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中庸,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将财产均衡宗庙传承作为维系家庭伦理和谐稳定的方式。对于维护社会财富分配平衡,秩序和谐,维护封建统治位和支配权力维护嫡长宗家长制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显著效果和重大意义。
  隋唐之后各朝各代都以唐律作为国家立法的规范,国制,法律公务员制等,甚至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一中国的封建王朝都在立法思想上“附会汉法”。纵观中国古代家国观无不体现了中国人仁爱,忠信,尊长,敬师的优良传统,无不体现儒家经典文化对中国人深刻影响。家即血缘关系宗祧继承的纽带和载体,家长制和封建伦理纲常。礼教是家族成员的守则,甚至代替了法律的作用来惩罚那些违法乱纪破坏公序良俗的成员,即所谓的家法伺候。在如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虽然已经抛弃了儒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理论的精华部分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种社会关系,无时无刻不在指导着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二十一世纪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张大纯.《唐代刑事法制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2.
  [2]王彬.《清末民律修订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9.
  [3]宋廷亮.《中国传统法制的伦理性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0.
  [4]房丽.《汉唐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4期.
  作者简介:
  池魁(1991.10~)男,汉族,河南周口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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