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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将我国大陆民营银行改革与台湾地区以及土耳其民营银行发展过程进行对比,进而总结出可供借鉴的民营银行改革经验。同时,通过分析民营银行的发展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为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相关措施制度建设提供可行性的方案。
关键词:
民营银行改革;措施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6007501
經过多年民营银行设立方式的猜想,银监会终于在2014年7月至9月陆续正式批复了5家试点民营银行开设方案,以期向实体经济提供高效率以及特色化的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其中包括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以及浙江网商银行。这五家银行重点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但在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方面略有差异。而我国民营银行“试点铺开”的设立方式不仅能够积累更多的经验,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控制,还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银行业机构间良性竞争,为广泛的消费阶层和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同时,民营银行的设立也为中国经济在结构化的经济改革下朝着可持续化和公平的方向发展提供了驱动力。
1 国外银行业改革经验与国内银行业发展现状
1.1 我国与土耳其金融改革比较
20世纪80年代,土耳其的金融改革在仅仅推行了数年之后便遭受到银行危机的沉重打击,其原因归结于土耳其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并没有解决银行体制中长期存在的市场失效问题。一直以来,土耳其的银行业被少数银行所垄断。金融改革后,银行业的集中度虽有所改观,但新银行的规模和数量并不足以与已有银行抗衡,并且政府对新进银行并没有采取有力的扶持措施,垄断者依靠自身垄断优势建立壁垒,垄断格局并未打破。
相比之下,我国设立民营银行这次大胆尝试与土耳其银行业改革不同。第一,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主要通过线下网点进行展业而民营银行结合互联网采取线上营销,民营银行在银行销售渠道和客户基础方面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商业银行的地位。第二,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机构体系正逐渐完善,民营银行诞生的外界环境日渐成熟,国家也发布系列相关政策大力鼓励非公有经济入驻银行业,鼓励民营银行与传统银行良性竞争,为银行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1.2 大陆与台湾金融改革比较
上世纪80年代,台湾经历了金融深化和经济转型,从最初繁荣的地下金融到管制条件下银行制度变革,再到民营银行的正式设立,台湾民营银行的发展不仅使得台湾的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还有效地调整了金融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但台湾的民营银行由于在运营过程中受到政治势力的干预,并没有完全改变金融二元性的特征,也没有明显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风险转化职能。此外,台湾民营银行变革超速、监管不足、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的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成本和银行过剩的后果。
然而,我国在尝试银行制度改革路径与其不同:首先,民营银行采取分工化、精细化经营,推动我国地下金融走向合规化的进程;其次,此次民营银行的设立秉承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原则,表明政府将不再介入银行经营活动;其三,我国银监会成立民营银行对口监管部门,表明我国积极跟进完善民营银行金融监管制度;最后,我国民营银行的设立采用试点铺开的策略,稳妥开展,有效避免了风险积聚。
1.3 民营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发展影响
我国银行机构市场结构布局上,大型国有银行占据很大的寡头市场份额,中小银行仅作为配角起到补充作用。这样的局面导致了少数大型银行控制市场定价,中小银行处于竞争劣势,银行业资源一边倒的现象严重,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用最大化难以实现。在我国国有银行制度下,传统商业银行要配合国家政策支持产业进行结构调整,使得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与其自身降低风险和提高盈利水平的目标产生冲突。
而民营银行致力于创新互联网金融的盈利模式可以避开与传统银行同质争夺,倾向发展中间业务,以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通过目标客户群的错位实现与其他银行客户群的相互补充;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原则之一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及突破性的“去行政化”的变革。自负盈亏意味着政府将不会对其进行信用保护。“去行政”实行后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民营银行作为私营企业更有实现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的动力,调整金融资源分配,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
民营银行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多年来国有资本垄断银行业的壁垒,稳步打开市场空间,逐步实现银行业的充分竞争;另一方面民营银行将目前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地下金融规范化,有助于实体经济低成本高效率地进行融资活动。
2 民营银行相关措施制度建设
2.1 利用大数据监管民营银行
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不仅被民营银行用作风险控制,同时也被监管当局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监管者可以及时获得互联网金融全貌的关键信息是避免监管漏洞,强化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因此,对监管机构而言:
一是要构建非现场监管信息数据平台,覆盖全部的信
息来源。二是完善风险指标分析体系,通过以历史数据为基准并进行相关性分析,给出指标浮动区间的标准。同时,监管机构可以事前预警风险指标的异常波动,并对异动的原因进行分析、预测其未来波动趋势。三是需要借鉴国内外行业先例,提出适合我国的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四是在风控机制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查漏补缺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2.2 防范关联企业内控风险
民营银行最大的特点就是由民间资本主导,这也意味着民营银行对股东的回报率要求更高。当银行中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存在冲突,管理层在面对业务扩张和风险控制两者的冲突时,极有可能为了抢占金融市场,追求银行发展壮大带来回报而放松对风险控制以及其他因素的严格要求,带来内控风险。 面对内控风险,民营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发展战略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达到职责明确、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目标,谨慎规避内部控制风险。二是以风险管理控制为导向,将银行的管理和决策机制制度化,并建立多指標考核机制,降低人事因素导致的内控问题。三是将内部控制应用于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整个流程,实现业务、部门与岗位的全覆盖。四是在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监管机构同时,引入外部审计,对民营银行的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全面控制。
2.3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由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监管的第一要务是对金融消费者实施保护。现实中,消费者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偿债能力相对欠缺,互联网金融机构掌握金融产品内部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会有意识地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开展业务,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有锁定效应,金融消费者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也不会另选机构,使得欺诈行为一般不能被市场竞争消除;最后,金融机构的危机暴露具有滞后性,危机发生前,可能难以被监管部门察觉,但危机一旦发生,其带来的损失是倾覆性的。
为了保护我国数量庞大的金融消费者,监管当局应对民营银行实行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持续的、强制性的金融监管。我国银监会也成立了普惠金融工作部,着重抓民营银行的合规经营。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一是要求民营银行信息披露,要求经营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二是产品业务权责明晰,合同条款清楚列明各项业务的风险收益,不得误导消费者;三是公开消费者维权包括投诉、赔偿、诉讼等程序渠道,及时发现监管漏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多元化监督,除了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外,引入产权明晰的民间审计机构,将审计机构的酬金以远期合约形式支付。
参考文献
[1]熊继洲.民营银行—台湾的经验与教训[J].金融研究,2003,(02):1321.
[2]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3]巴曙松,徐滇庆.民营银行——金融制度的创新[J].财经界,2001,(04).
[4]卢福财,张荣鑫.中国民营银行的设立:现实意义、政策选择与风险防范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04):7277.
[5]陈元富.商业银行内生性操作风险的生成机理与防范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02).
通过将我国大陆民营银行改革与台湾地区以及土耳其民营银行发展过程进行对比,进而总结出可供借鉴的民营银行改革经验。同时,通过分析民营银行的发展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为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相关措施制度建设提供可行性的方案。
关键词:
民营银行改革;措施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6007501
經过多年民营银行设立方式的猜想,银监会终于在2014年7月至9月陆续正式批复了5家试点民营银行开设方案,以期向实体经济提供高效率以及特色化的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其中包括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以及浙江网商银行。这五家银行重点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但在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方面略有差异。而我国民营银行“试点铺开”的设立方式不仅能够积累更多的经验,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控制,还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银行业机构间良性竞争,为广泛的消费阶层和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同时,民营银行的设立也为中国经济在结构化的经济改革下朝着可持续化和公平的方向发展提供了驱动力。
1 国外银行业改革经验与国内银行业发展现状
1.1 我国与土耳其金融改革比较
20世纪80年代,土耳其的金融改革在仅仅推行了数年之后便遭受到银行危机的沉重打击,其原因归结于土耳其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并没有解决银行体制中长期存在的市场失效问题。一直以来,土耳其的银行业被少数银行所垄断。金融改革后,银行业的集中度虽有所改观,但新银行的规模和数量并不足以与已有银行抗衡,并且政府对新进银行并没有采取有力的扶持措施,垄断者依靠自身垄断优势建立壁垒,垄断格局并未打破。
相比之下,我国设立民营银行这次大胆尝试与土耳其银行业改革不同。第一,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主要通过线下网点进行展业而民营银行结合互联网采取线上营销,民营银行在银行销售渠道和客户基础方面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商业银行的地位。第二,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机构体系正逐渐完善,民营银行诞生的外界环境日渐成熟,国家也发布系列相关政策大力鼓励非公有经济入驻银行业,鼓励民营银行与传统银行良性竞争,为银行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1.2 大陆与台湾金融改革比较
上世纪80年代,台湾经历了金融深化和经济转型,从最初繁荣的地下金融到管制条件下银行制度变革,再到民营银行的正式设立,台湾民营银行的发展不仅使得台湾的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还有效地调整了金融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但台湾的民营银行由于在运营过程中受到政治势力的干预,并没有完全改变金融二元性的特征,也没有明显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风险转化职能。此外,台湾民营银行变革超速、监管不足、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的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成本和银行过剩的后果。
然而,我国在尝试银行制度改革路径与其不同:首先,民营银行采取分工化、精细化经营,推动我国地下金融走向合规化的进程;其次,此次民营银行的设立秉承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原则,表明政府将不再介入银行经营活动;其三,我国银监会成立民营银行对口监管部门,表明我国积极跟进完善民营银行金融监管制度;最后,我国民营银行的设立采用试点铺开的策略,稳妥开展,有效避免了风险积聚。
1.3 民营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发展影响
我国银行机构市场结构布局上,大型国有银行占据很大的寡头市场份额,中小银行仅作为配角起到补充作用。这样的局面导致了少数大型银行控制市场定价,中小银行处于竞争劣势,银行业资源一边倒的现象严重,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用最大化难以实现。在我国国有银行制度下,传统商业银行要配合国家政策支持产业进行结构调整,使得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与其自身降低风险和提高盈利水平的目标产生冲突。
而民营银行致力于创新互联网金融的盈利模式可以避开与传统银行同质争夺,倾向发展中间业务,以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通过目标客户群的错位实现与其他银行客户群的相互补充;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原则之一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及突破性的“去行政化”的变革。自负盈亏意味着政府将不会对其进行信用保护。“去行政”实行后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民营银行作为私营企业更有实现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的动力,调整金融资源分配,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
民营银行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多年来国有资本垄断银行业的壁垒,稳步打开市场空间,逐步实现银行业的充分竞争;另一方面民营银行将目前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地下金融规范化,有助于实体经济低成本高效率地进行融资活动。
2 民营银行相关措施制度建设
2.1 利用大数据监管民营银行
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不仅被民营银行用作风险控制,同时也被监管当局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监管者可以及时获得互联网金融全貌的关键信息是避免监管漏洞,强化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因此,对监管机构而言:
一是要构建非现场监管信息数据平台,覆盖全部的信
息来源。二是完善风险指标分析体系,通过以历史数据为基准并进行相关性分析,给出指标浮动区间的标准。同时,监管机构可以事前预警风险指标的异常波动,并对异动的原因进行分析、预测其未来波动趋势。三是需要借鉴国内外行业先例,提出适合我国的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四是在风控机制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查漏补缺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2.2 防范关联企业内控风险
民营银行最大的特点就是由民间资本主导,这也意味着民营银行对股东的回报率要求更高。当银行中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存在冲突,管理层在面对业务扩张和风险控制两者的冲突时,极有可能为了抢占金融市场,追求银行发展壮大带来回报而放松对风险控制以及其他因素的严格要求,带来内控风险。 面对内控风险,民营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发展战略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达到职责明确、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目标,谨慎规避内部控制风险。二是以风险管理控制为导向,将银行的管理和决策机制制度化,并建立多指標考核机制,降低人事因素导致的内控问题。三是将内部控制应用于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整个流程,实现业务、部门与岗位的全覆盖。四是在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监管机构同时,引入外部审计,对民营银行的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全面控制。
2.3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由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监管的第一要务是对金融消费者实施保护。现实中,消费者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偿债能力相对欠缺,互联网金融机构掌握金融产品内部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会有意识地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开展业务,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有锁定效应,金融消费者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也不会另选机构,使得欺诈行为一般不能被市场竞争消除;最后,金融机构的危机暴露具有滞后性,危机发生前,可能难以被监管部门察觉,但危机一旦发生,其带来的损失是倾覆性的。
为了保护我国数量庞大的金融消费者,监管当局应对民营银行实行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持续的、强制性的金融监管。我国银监会也成立了普惠金融工作部,着重抓民营银行的合规经营。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一是要求民营银行信息披露,要求经营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二是产品业务权责明晰,合同条款清楚列明各项业务的风险收益,不得误导消费者;三是公开消费者维权包括投诉、赔偿、诉讼等程序渠道,及时发现监管漏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多元化监督,除了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外,引入产权明晰的民间审计机构,将审计机构的酬金以远期合约形式支付。
参考文献
[1]熊继洲.民营银行—台湾的经验与教训[J].金融研究,2003,(02):1321.
[2]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3]巴曙松,徐滇庆.民营银行——金融制度的创新[J].财经界,2001,(04).
[4]卢福财,张荣鑫.中国民营银行的设立:现实意义、政策选择与风险防范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04):7277.
[5]陈元富.商业银行内生性操作风险的生成机理与防范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