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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执行中滥用、跑偏
2013年9月8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公安机关日前依法查处个别不法分子私自建立、专门用来实施敲诈勒索的“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环球视点网”等11个“权威”网站。这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的又一战果。
据悉,这是继“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系列网络造谣传谣案后,官方在打击网络谣言犯罪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媒体日前统计了各地“抓谣”不完整数据:河南批捕131人,山西刑拘49人、治安处罚29人、批捕23人,陕西批捕22人。
近段时间,各地随之掀起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执法部门加大了对网络环境的监控力度,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谣”落马。公众一方面对打击行动的成果表示认可,同时对可能“误伤良民”表示担忧——如果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不当,网民动辄得刑,就有将打击谣言演变成“网络文字狱”的危险。
网络谣言如何定性,网络犯罪行为怎样明确界定,打击谣言是否会出现“跑偏”?一些法律专家也认为,打击网络犯罪需“有法可依”,防止相应罪名被滥用。
鉴于此,2013年9月9日,“两高”果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并于9月10日开始施行。“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网络谣言已经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用法律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十分必要,但要严格控制打击力度与范围,避免矫枉过正,过犹不及。《解释》的出台是否把控好了这一尺度?
“刑事手段是拦截违法行为的最后防线,法律既不可缺位又不能滥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言论,哪些是正常言论,哪些是网络谣言,司法很难界定网民行为是否主观故意,这使得司法实务存在打击面过广的可能。”海南大学法学院刘云亮教授担忧,这种可能一旦化为现实,势必极大缩小言论自由的范围,造成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发展的倒退。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刑庭庭长潘富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解释》针对利用网络实施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若干规定,旨在填补新形势下的法律空白,打击恶意制造谣言、传播谣言者。网络谣言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大类别,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官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之内,并不能随意扩张刑罚范围,普通民众大可不必有顾虑和担忧。”
可见,《解释》为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设定了“立案底线”,但要警惕一些地方在执行中滥用、跑偏。要把握好打击谣言和保证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平衡,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带头守法,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随意性,更不能把自己不喜欢听到的声音,都扣上谣言的帽子。
因此,专家建议,网络谣言铁腕管控必须以成文法为根本前提,依法治谣,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网络自由发言权,才能保持互联网活力,进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厘清正常言论与造谣的边界
网络谣言,顾名思义是在网上出现的不合实际,且胡编乱造、贬低他人名誉、有违社会公德、破坏社会良好秩序的言论。
“网络谣言更注重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炒作,通过制造负面爆炸性新闻,引起关注,提高自己的人气。”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汪振军说。
网络谣言现象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出于报复他人心理,即发谣言者平时与他人有纠纷瓜葛,或某种矛盾,便通过网络谣言贬低或攻击对方;二是抓住网民的猎奇心理,炮制香艳丑态、花边新闻,编造一些所谓的“真实故事”乱发乱转;三是对一些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工作态度有成见,所以出于仇官心态,制造一些领导干部的“性丑闻”或脱离群众、贪污受贿的假新闻;四是不考虑社会安定大局,却出于个人私下爱好,故意胡编乱造一些让人恐惧或害怕的消息;五是听风就是雨,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增枝添叶,瞎编一通,然后风传。
“谣言发布者往往以正人君子形象出现,利用‘道德审判’等手段实施不法行为,隐蔽性很强;利用网络上的一些技术手段和技术平台进行炒作,技术性犯罪突出;依靠商业公司运作方式,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结合,行为具有组织性。”天津市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所长王来华总结道。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网络谣言必须重拳治理。但事实上,真相与谣言有时候只有一步之遥,难以准确区分。因此《解释》一经出台即在网上网下引起热议,普通民众既期盼合法有序网络环境的到来,也不禁提出疑问:言论自由与谣言的切割线在哪里?“两高”的刀锋刮掉网络谣言脓疮的同时,是否会伤到公民正常言论的“健康皮肤”?
“网络是大学生的活跃地带,年轻人交流,注意点在沟通和开心,很难做到句句斟酌,事事验证,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我们现在网络上发言不敢那么随意了,怕不小心触犯法律禁区。”中国石油大学学生张华胜如是说。
“我每看到有趣和新奇的事物都喜欢转发及评论,现在国家出台法律之后是不是不能随便转发与发言了?”这是记者单位食堂厨师小刘发出的困惑。
“有人将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理解为‘转发超500就要被抓’,这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误读。”专家表示,为避免误伤,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该解释仅将“编造虚假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列为犯罪,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一规定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举证行为人是“明知”谣言而传谣,并且相关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程度。 “这样才能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说错话’的宽容空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处苏鹏也认为:“《解释》所针对的犯罪型谣言不仅具备鲜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且突出强调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犯罪的‘照妖镜’,经过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过程,正常言论与谣言犯罪油水分明,公众正常行使言论自由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没有秩序、没有责任、没有对他人权利的基本尊重,一个人言论的‘绝对自由’,就意味着对无数人的‘绝对伤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为正常言论与网络谣言划了一条清晰的边界,对正常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保障。”
畅通网络监督的绿色通道
“网络的发展为揭发、检举贪官污吏提供了一条快捷途径,多位举报人被赞为‘网络反腐英雄’,‘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会不会被少数政府及极个别领导用来作为秋后算账的手段?”网友“尔忆”的担忧代表了很大一部分网友的心声。
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杨江峰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形式的群众监督,曾在一系列重大腐败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各地开展打击网络谣言行动以来,‘灰黑’网络推手息鼓,无良‘大V’噤声,言论源头得以清洁,剔除了不实言论,利于监察部门筛选信息,听到更多真话。但同时也应注意,在打击网络谣言问题上,要切实保障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其他行政部门、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防止打击谣言被有权力的被举报者利用为打击报复的‘回马枪’。”
松阳中学老师李海萍则更关心合法监督权利与网络抹黑行为的转化问题,她表示:“很多时候现实生活中亲见的现象其实与事物本真有偏差,甚至差距非常大,很多人在网络上交流问题或者举报不良现象都是凭借第一认知,在目前这种环境下,是不是意味着网友一旦错误地对事物进行了负面评价或者举报,就要被划归‘网络抹黑’行为而承担触犯法律的风险?”
“网络抹黑”是新兴网络用词,意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虚假的事实对特定对象进行丑化侮辱,是网络谣言的表现形式之一。“网络抹黑”往往被视作被举报人之盾抵挡举报人“合法监督”之矛。“网络抹黑”与合法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作为违法行为要进行规制,后者作为公民权利需有效保护,对个体行为在二者之间准确定性,是打击谣言犯罪的一大课题。
但不是所有的网络反腐都是“网络抹黑”。在网上,很多网友的观点会十分尖锐,对很多社会现象貌似吹毛求疵,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总有这样那样的质疑,对名人和公职人员的意见苛刻,但这些声音并不能与“网络抹黑”直接画等号。不少专家认为,自古忠言逆耳,真话必然不是蜜糖,只要这些质疑、批评、意见的初衷与落脚点为合理合法的监督,就是政府部门和其他被监督者的苦口良药,鞭策他们正确前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民进行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谣言止于公开,打击网络谣言是为了讲真话。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认为,当下关于富人的谣言、关于腐败的谣言比较多,其社会根源在于当前社会财富分配和财富来源不能令人信服,也与权力运作的不透明有直接关系。谣言应止于这些过程的公开透明。
可见,很多时候,谣言的产生是被监督者不能够自信坦然及时公开信息,有些甚至采取蛮横欺骗、否认态度,从而又形成新的“官谣”。“只有主动接受舆论监督,让各方面的消息来源都能够没有阻碍地流通于意见市场,真相和真理自然都越辩越明。”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的洞见可谓深刻。
尽管认为现行法足以制裁造谣行为,且目前警方的打击行动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无问题,知名刑法学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坦言,目前的网络环境其实也跟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有关系:“政府要以自己的行为树立公信力,运用法律制止网络谣言只是个辅助手段。”
2013年9月8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公安机关日前依法查处个别不法分子私自建立、专门用来实施敲诈勒索的“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环球视点网”等11个“权威”网站。这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的又一战果。
据悉,这是继“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系列网络造谣传谣案后,官方在打击网络谣言犯罪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媒体日前统计了各地“抓谣”不完整数据:河南批捕131人,山西刑拘49人、治安处罚29人、批捕23人,陕西批捕22人。
近段时间,各地随之掀起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执法部门加大了对网络环境的监控力度,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谣”落马。公众一方面对打击行动的成果表示认可,同时对可能“误伤良民”表示担忧——如果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不当,网民动辄得刑,就有将打击谣言演变成“网络文字狱”的危险。
网络谣言如何定性,网络犯罪行为怎样明确界定,打击谣言是否会出现“跑偏”?一些法律专家也认为,打击网络犯罪需“有法可依”,防止相应罪名被滥用。
鉴于此,2013年9月9日,“两高”果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并于9月10日开始施行。“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网络谣言已经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用法律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十分必要,但要严格控制打击力度与范围,避免矫枉过正,过犹不及。《解释》的出台是否把控好了这一尺度?
“刑事手段是拦截违法行为的最后防线,法律既不可缺位又不能滥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言论,哪些是正常言论,哪些是网络谣言,司法很难界定网民行为是否主观故意,这使得司法实务存在打击面过广的可能。”海南大学法学院刘云亮教授担忧,这种可能一旦化为现实,势必极大缩小言论自由的范围,造成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发展的倒退。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刑庭庭长潘富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解释》针对利用网络实施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若干规定,旨在填补新形势下的法律空白,打击恶意制造谣言、传播谣言者。网络谣言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大类别,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官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之内,并不能随意扩张刑罚范围,普通民众大可不必有顾虑和担忧。”
可见,《解释》为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设定了“立案底线”,但要警惕一些地方在执行中滥用、跑偏。要把握好打击谣言和保证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平衡,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带头守法,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随意性,更不能把自己不喜欢听到的声音,都扣上谣言的帽子。
因此,专家建议,网络谣言铁腕管控必须以成文法为根本前提,依法治谣,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网络自由发言权,才能保持互联网活力,进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厘清正常言论与造谣的边界
网络谣言,顾名思义是在网上出现的不合实际,且胡编乱造、贬低他人名誉、有违社会公德、破坏社会良好秩序的言论。
“网络谣言更注重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炒作,通过制造负面爆炸性新闻,引起关注,提高自己的人气。”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汪振军说。
网络谣言现象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出于报复他人心理,即发谣言者平时与他人有纠纷瓜葛,或某种矛盾,便通过网络谣言贬低或攻击对方;二是抓住网民的猎奇心理,炮制香艳丑态、花边新闻,编造一些所谓的“真实故事”乱发乱转;三是对一些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工作态度有成见,所以出于仇官心态,制造一些领导干部的“性丑闻”或脱离群众、贪污受贿的假新闻;四是不考虑社会安定大局,却出于个人私下爱好,故意胡编乱造一些让人恐惧或害怕的消息;五是听风就是雨,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增枝添叶,瞎编一通,然后风传。
“谣言发布者往往以正人君子形象出现,利用‘道德审判’等手段实施不法行为,隐蔽性很强;利用网络上的一些技术手段和技术平台进行炒作,技术性犯罪突出;依靠商业公司运作方式,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结合,行为具有组织性。”天津市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所长王来华总结道。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网络谣言必须重拳治理。但事实上,真相与谣言有时候只有一步之遥,难以准确区分。因此《解释》一经出台即在网上网下引起热议,普通民众既期盼合法有序网络环境的到来,也不禁提出疑问:言论自由与谣言的切割线在哪里?“两高”的刀锋刮掉网络谣言脓疮的同时,是否会伤到公民正常言论的“健康皮肤”?
“网络是大学生的活跃地带,年轻人交流,注意点在沟通和开心,很难做到句句斟酌,事事验证,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我们现在网络上发言不敢那么随意了,怕不小心触犯法律禁区。”中国石油大学学生张华胜如是说。
“我每看到有趣和新奇的事物都喜欢转发及评论,现在国家出台法律之后是不是不能随便转发与发言了?”这是记者单位食堂厨师小刘发出的困惑。
“有人将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理解为‘转发超500就要被抓’,这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误读。”专家表示,为避免误伤,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该解释仅将“编造虚假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列为犯罪,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一规定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举证行为人是“明知”谣言而传谣,并且相关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程度。 “这样才能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说错话’的宽容空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处苏鹏也认为:“《解释》所针对的犯罪型谣言不仅具备鲜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且突出强调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犯罪的‘照妖镜’,经过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过程,正常言论与谣言犯罪油水分明,公众正常行使言论自由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没有秩序、没有责任、没有对他人权利的基本尊重,一个人言论的‘绝对自由’,就意味着对无数人的‘绝对伤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为正常言论与网络谣言划了一条清晰的边界,对正常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保障。”
畅通网络监督的绿色通道
“网络的发展为揭发、检举贪官污吏提供了一条快捷途径,多位举报人被赞为‘网络反腐英雄’,‘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会不会被少数政府及极个别领导用来作为秋后算账的手段?”网友“尔忆”的担忧代表了很大一部分网友的心声。
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杨江峰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形式的群众监督,曾在一系列重大腐败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各地开展打击网络谣言行动以来,‘灰黑’网络推手息鼓,无良‘大V’噤声,言论源头得以清洁,剔除了不实言论,利于监察部门筛选信息,听到更多真话。但同时也应注意,在打击网络谣言问题上,要切实保障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其他行政部门、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防止打击谣言被有权力的被举报者利用为打击报复的‘回马枪’。”
松阳中学老师李海萍则更关心合法监督权利与网络抹黑行为的转化问题,她表示:“很多时候现实生活中亲见的现象其实与事物本真有偏差,甚至差距非常大,很多人在网络上交流问题或者举报不良现象都是凭借第一认知,在目前这种环境下,是不是意味着网友一旦错误地对事物进行了负面评价或者举报,就要被划归‘网络抹黑’行为而承担触犯法律的风险?”
“网络抹黑”是新兴网络用词,意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虚假的事实对特定对象进行丑化侮辱,是网络谣言的表现形式之一。“网络抹黑”往往被视作被举报人之盾抵挡举报人“合法监督”之矛。“网络抹黑”与合法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作为违法行为要进行规制,后者作为公民权利需有效保护,对个体行为在二者之间准确定性,是打击谣言犯罪的一大课题。
但不是所有的网络反腐都是“网络抹黑”。在网上,很多网友的观点会十分尖锐,对很多社会现象貌似吹毛求疵,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总有这样那样的质疑,对名人和公职人员的意见苛刻,但这些声音并不能与“网络抹黑”直接画等号。不少专家认为,自古忠言逆耳,真话必然不是蜜糖,只要这些质疑、批评、意见的初衷与落脚点为合理合法的监督,就是政府部门和其他被监督者的苦口良药,鞭策他们正确前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民进行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谣言止于公开,打击网络谣言是为了讲真话。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认为,当下关于富人的谣言、关于腐败的谣言比较多,其社会根源在于当前社会财富分配和财富来源不能令人信服,也与权力运作的不透明有直接关系。谣言应止于这些过程的公开透明。
可见,很多时候,谣言的产生是被监督者不能够自信坦然及时公开信息,有些甚至采取蛮横欺骗、否认态度,从而又形成新的“官谣”。“只有主动接受舆论监督,让各方面的消息来源都能够没有阻碍地流通于意见市场,真相和真理自然都越辩越明。”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的洞见可谓深刻。
尽管认为现行法足以制裁造谣行为,且目前警方的打击行动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无问题,知名刑法学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坦言,目前的网络环境其实也跟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有关系:“政府要以自己的行为树立公信力,运用法律制止网络谣言只是个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