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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务治理结构是一套关于如何分配财权的制度安排,是提高财务治理效率的关键因素。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及其治理效率的初步探索,将为改善民营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效率低下的现象提供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 财务治理结构 财务治理效率
中国的民营企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看到民营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绩效依然较低,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同时,民营公司上市后成了公众公司,必然会出现现代公司都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纵观文献,国内直接针对民营上市财务治理结构与治理效率的研究并不多,很多研究只是进行了简单的统计,考虑的指标亦不够全面,因此,研究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结构的特征及其与治理效率的相关关系,对于发现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治理效率,改善企业绩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效率
1.1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框架
根据OECD[1]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不同参与者(包括董事会、经理人、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以及为处理公司事务所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中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大部分。外部治理主要依靠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组成的外在市场环境约束,以及我国传统文化、社会舆论压力、政府监管部门法律监管等所组成的社会环境约束。内部治理是指在公司内部建立“三会一经理”的组织架构,其上市公司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内部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系统,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有效补充,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约束。
1.2 股权结构与治理效率
在公司治理的整个安排中,股权结构可以被视为该制度的产权基础。因为股权结构如何将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导致不同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都有重要影响。
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也是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苏武康,2003)。股权结构不同的集中程度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效应。股权过于集中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较高,前者容易侵犯后者利益;股权过于分散时,公司股东与经营层之间代理成本较高,后者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而侵害前者利益。因此,股权集中度不同,两种代理成本也各不相同,此消彼涨形成均衡状态,最终会带来不同的治理绩效。
第一大股东股权集中程度不同、持股比例不同,其对公司控制权实际占有状况也不同,同时会带来不同的治理绩效。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时,其通常对公司没有绝对控制能力,因此在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股东间制衡效果体现得较为明显,理论上可以发挥其他股东集体力量,但也可能因股东间协调成本高而造成决策效率低下。同时,由于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并没有把握应付其他股东联合抵制,因此,其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可能性相对要小。当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结构也有其治理弊端,如果第一大股东大股东控制能力较弱,也容易造成经理层的“内部人控制” 现象,这对于公司发展非常不利。
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很高,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时,即“一股独大”状态,其通常对公司有绝对控制能力,一般能够有效激励和监督经营者,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同时,由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与公司利益高度相关,更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这对于提高治理效率和经营绩效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第一大股东利用其控制能力,可以减少决策时股东之间协调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当然,上述“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也有其治理弊端,大股东非常容易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会因监督成本过高而缺乏对大股东监督积极性,这对提高公司治理绩效非常不利。
1.3 董事会与治理效率
全球公司治理正在经历着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变迁,委托代理链中的董事会处于财务治理的核心地位,实践证明,良好的董事会是提高公司治理绩效的中心和前提。
董事会规模被国外学界普遍视为影响董事会效率的关键因素,但董事会规模和效率之间关联性的检验结果却不太一致。一些学者认为,规模大的董事会因代理问题加剧而不如规模小的董事会那么富有效率。削减董事会规模己成为机构投资者、持有异议的董事和敌意接管者寻求改进陷入困境公司的首选措施,以及一些拥有相对较小规模董事会的大公司近年来的运作获得广泛的市场赞誉,成为该观点的有力佐证。但是,过小规模的董事会缺少独立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无法吸纳新鲜意见和建议以及一些著名公司的治理原则也并不反对规模相对较大的董事会等,显示了规模较小董事会不是财务治理效率提升的万能药。尽管董事会规模与治理效率存在很多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董事会规模与董事会治理效率密切相关”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就一定规模的企业而言,规模相对较大的董事会对其功能的发挥可能产生正、负两方面影响。对于何种董事会规模最为适宜,就要看在该规模下,其為公司带来的好处是否大于其所造成的弊端。经验分析证实了“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指标之间存在着倒U型的二次曲线关系”,适度的董事数量可以为董事会带来讨论决定公司成败的事项所必须的专长、经验和判断能力[2]。公司在选择一个合适的董事会规模时,需要考虑诸多相关的因素,比如,董事会的结构、多元化经营的状况等,因此,制订一个单一的标准可能并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总体而言,现有文献倾向于董事会规模与公司财务治理效率之间密切相关,但对于相关性的方向尚未达成一致的结论。 1.4 监事会与治理绩效
监事会运行有效性,这是评价监事会的主体性指标。为了保证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首先监事会在规模上应该是有效的。不具有一定规模的监事会难以实现人员的合理组合;其次,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应该是有效的,这关系到公司的权力平衡问题,并直接决定了监事会治理效果及其在公司事务中所承担的责任。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最后,监事会会议应该是有效的,它包括会议的次数、监事参会情况以及监事会监管记录的完备性[3]。
监事会胜任能力是评价监事会治理效率的基础性指标。首先,监事成员的选择应该保证其独立性,只有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才能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实现监事会设置的初衷。其次,监事会监督效果的实现,其前提条件之一是监事会成员的积极性,为了提高监事的积极性,应让他们获得与其能力、投入对等的回报。同时,为了加强监督效果,监事会中应有足够的外部监事,并要求外部监事对公司事务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再次,监事会成员在公司内不应兼任不利于其独立性发挥的职务。依照上述思路,可以设置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监事会人员专职程度、外部监事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保证等评价监事能力保证性的指标[4]。
2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特征
从总体上看,民营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式上同国有上市公司并没有显著区别,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运作上都符合现代公司规范。但张维迎(1996)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同一个意思,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那么由于民营上市公司在所有权方面同国有上市公司存在实质不同,其公司治理结构必然表现出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第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第三,大股东监控富有效率;
第四,债务结构不够合理,存在较为严重的债务融资约束;
第五,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内部董事比重过高;
第六,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切实发挥;
第七,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3 完善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今后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进一步提高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绩效。
3.1 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整个制度安排中的基础,公司治理中的一切问题,最终几乎都可以归结到股权结构上。有关理论研究的分析表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最优股权结构是股权适度集中、家族股东相对控股,并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这应是合理调整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现有股权结构的方向。当然,企业股权需要随着制度建立、法制建设、文化提升后慢慢分散。
3.2 实现产权的明晰和多元化
多数民营企业管理基础是企业主家族所有,这种产权关系是企业进入成长阶段后许多矛盾的根源。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实行所有权、经营权的适度分离,不仅可以明晰家族成员和创业元老对企业的产权关系,对健全科学的企业结构和经营管理体制也有益处。在此过程中,一部分家族成员的股份应退出,增大中高层员工的股份比例。这样做虽然没有达到两权完全分离,但一定程上实现了民营公司产权结构多元化。家族资本和社会资本有效融合,非家族成员和家族成员共享企业控制权,专业管理层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成为公司持续成长和动力源。通过引入更多的外部智力,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使得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更加民主透明,减少失误。
3.3 改善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要改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需要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多方面的努力。
(1)拓展融资渠道。构建完整的民营企业融资体系, 包括加强民营企业自身内源融资能力, 通过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增强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能力, 建立民营企业的二板市场和风险投资基金等, 拓宽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2)进一步深化金融制度创新。积极推行利率市场化, 使民营企业與国有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平等地进行竞争, 使得资金得到有效的配置。针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多种成分, 尽快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支持系统; 也可设立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引导和增强商业性金融充分发挥作用。正确引导民间信用, 发育良好的民间信用有利于金融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3)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和加强相关的法规建设。政府应以社会公众管理者身份, 以立法、财税、金融等方式, 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此外, 还应该充分利用并创造各种金融工具。
3.4 强化董事会功能
建立一个职责分明、运作有效的独立的董事会是民营上市公司改进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一步。首先必须正确界定董事会的权力基础,使董事会真正成为股东在公司内部的代表;其次是要通过调整董事会的董事类型结构(即实行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相结合,以外部董事为主的董事构成)和职能分工结构(即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和作用,在董事会内部设立职能委员会),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再次应建立和完善董事提名与任免机制,使股东在董事任免上起决定作用。
3.5 增加独立董事比例
一是通过利益激励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经理层和控股股东,例如改革其薪酬发放方式,不从上市公司而是从独立基金或者委员会领取报酬。二是设立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代表中小投资者权益。三是增加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占比。
3.6 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民营上市公司要关注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不但要使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的短期效益联系,还要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挂钩,促使经营者在兼顾短期效益的同时也要重视企业的长远发展。短期激励可通过制定经理人员的绩效评定标准,根据经营业绩给予相应的现金和其他奖励(如财产保险、储蓄计划和在职消费等),长期激励则可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和提升机制。在加强激励的同时还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约束,即所有者通过董事会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外部约束也很重要,像代理权之争、接管、破产机制都是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总之,通过完善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和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且还有利于吸引长期稳定的国际资本,并使资金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促进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发展壮大。作为我国未来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的重要支柱,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至关重要。如何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提高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绩效是摆在民营企业家面前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参考文献:
[1]Modigliani,Franco and Miller,Merton.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e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Com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8,48
[2]于东智,池国华.董事会规模、稳定性与公司绩效理论与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4(4):70~79
[3]李维安,王世权.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绩效评价与失证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5(8):4~5
[4]王世权.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监事会治理.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4):90~94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 财务治理结构 财务治理效率
中国的民营企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看到民营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绩效依然较低,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同时,民营公司上市后成了公众公司,必然会出现现代公司都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纵观文献,国内直接针对民营上市财务治理结构与治理效率的研究并不多,很多研究只是进行了简单的统计,考虑的指标亦不够全面,因此,研究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结构的特征及其与治理效率的相关关系,对于发现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治理效率,改善企业绩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效率
1.1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框架
根据OECD[1]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不同参与者(包括董事会、经理人、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以及为处理公司事务所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中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大部分。外部治理主要依靠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组成的外在市场环境约束,以及我国传统文化、社会舆论压力、政府监管部门法律监管等所组成的社会环境约束。内部治理是指在公司内部建立“三会一经理”的组织架构,其上市公司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内部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系统,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有效补充,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约束。
1.2 股权结构与治理效率
在公司治理的整个安排中,股权结构可以被视为该制度的产权基础。因为股权结构如何将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导致不同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都有重要影响。
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也是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苏武康,2003)。股权结构不同的集中程度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效应。股权过于集中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较高,前者容易侵犯后者利益;股权过于分散时,公司股东与经营层之间代理成本较高,后者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而侵害前者利益。因此,股权集中度不同,两种代理成本也各不相同,此消彼涨形成均衡状态,最终会带来不同的治理绩效。
第一大股东股权集中程度不同、持股比例不同,其对公司控制权实际占有状况也不同,同时会带来不同的治理绩效。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时,其通常对公司没有绝对控制能力,因此在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股东间制衡效果体现得较为明显,理论上可以发挥其他股东集体力量,但也可能因股东间协调成本高而造成决策效率低下。同时,由于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并没有把握应付其他股东联合抵制,因此,其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可能性相对要小。当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结构也有其治理弊端,如果第一大股东大股东控制能力较弱,也容易造成经理层的“内部人控制” 现象,这对于公司发展非常不利。
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很高,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时,即“一股独大”状态,其通常对公司有绝对控制能力,一般能够有效激励和监督经营者,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同时,由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与公司利益高度相关,更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这对于提高治理效率和经营绩效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第一大股东利用其控制能力,可以减少决策时股东之间协调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当然,上述“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也有其治理弊端,大股东非常容易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会因监督成本过高而缺乏对大股东监督积极性,这对提高公司治理绩效非常不利。
1.3 董事会与治理效率
全球公司治理正在经历着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变迁,委托代理链中的董事会处于财务治理的核心地位,实践证明,良好的董事会是提高公司治理绩效的中心和前提。
董事会规模被国外学界普遍视为影响董事会效率的关键因素,但董事会规模和效率之间关联性的检验结果却不太一致。一些学者认为,规模大的董事会因代理问题加剧而不如规模小的董事会那么富有效率。削减董事会规模己成为机构投资者、持有异议的董事和敌意接管者寻求改进陷入困境公司的首选措施,以及一些拥有相对较小规模董事会的大公司近年来的运作获得广泛的市场赞誉,成为该观点的有力佐证。但是,过小规模的董事会缺少独立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无法吸纳新鲜意见和建议以及一些著名公司的治理原则也并不反对规模相对较大的董事会等,显示了规模较小董事会不是财务治理效率提升的万能药。尽管董事会规模与治理效率存在很多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董事会规模与董事会治理效率密切相关”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就一定规模的企业而言,规模相对较大的董事会对其功能的发挥可能产生正、负两方面影响。对于何种董事会规模最为适宜,就要看在该规模下,其為公司带来的好处是否大于其所造成的弊端。经验分析证实了“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指标之间存在着倒U型的二次曲线关系”,适度的董事数量可以为董事会带来讨论决定公司成败的事项所必须的专长、经验和判断能力[2]。公司在选择一个合适的董事会规模时,需要考虑诸多相关的因素,比如,董事会的结构、多元化经营的状况等,因此,制订一个单一的标准可能并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总体而言,现有文献倾向于董事会规模与公司财务治理效率之间密切相关,但对于相关性的方向尚未达成一致的结论。 1.4 监事会与治理绩效
监事会运行有效性,这是评价监事会的主体性指标。为了保证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首先监事会在规模上应该是有效的。不具有一定规模的监事会难以实现人员的合理组合;其次,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应该是有效的,这关系到公司的权力平衡问题,并直接决定了监事会治理效果及其在公司事务中所承担的责任。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最后,监事会会议应该是有效的,它包括会议的次数、监事参会情况以及监事会监管记录的完备性[3]。
监事会胜任能力是评价监事会治理效率的基础性指标。首先,监事成员的选择应该保证其独立性,只有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才能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实现监事会设置的初衷。其次,监事会监督效果的实现,其前提条件之一是监事会成员的积极性,为了提高监事的积极性,应让他们获得与其能力、投入对等的回报。同时,为了加强监督效果,监事会中应有足够的外部监事,并要求外部监事对公司事务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再次,监事会成员在公司内不应兼任不利于其独立性发挥的职务。依照上述思路,可以设置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监事会人员专职程度、外部监事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保证等评价监事能力保证性的指标[4]。
2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特征
从总体上看,民营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式上同国有上市公司并没有显著区别,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运作上都符合现代公司规范。但张维迎(1996)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同一个意思,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那么由于民营上市公司在所有权方面同国有上市公司存在实质不同,其公司治理结构必然表现出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第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第三,大股东监控富有效率;
第四,债务结构不够合理,存在较为严重的债务融资约束;
第五,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内部董事比重过高;
第六,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切实发挥;
第七,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3 完善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今后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进一步提高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绩效。
3.1 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整个制度安排中的基础,公司治理中的一切问题,最终几乎都可以归结到股权结构上。有关理论研究的分析表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最优股权结构是股权适度集中、家族股东相对控股,并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这应是合理调整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现有股权结构的方向。当然,企业股权需要随着制度建立、法制建设、文化提升后慢慢分散。
3.2 实现产权的明晰和多元化
多数民营企业管理基础是企业主家族所有,这种产权关系是企业进入成长阶段后许多矛盾的根源。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实行所有权、经营权的适度分离,不仅可以明晰家族成员和创业元老对企业的产权关系,对健全科学的企业结构和经营管理体制也有益处。在此过程中,一部分家族成员的股份应退出,增大中高层员工的股份比例。这样做虽然没有达到两权完全分离,但一定程上实现了民营公司产权结构多元化。家族资本和社会资本有效融合,非家族成员和家族成员共享企业控制权,专业管理层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成为公司持续成长和动力源。通过引入更多的外部智力,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使得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更加民主透明,减少失误。
3.3 改善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要改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需要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多方面的努力。
(1)拓展融资渠道。构建完整的民营企业融资体系, 包括加强民营企业自身内源融资能力, 通过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增强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能力, 建立民营企业的二板市场和风险投资基金等, 拓宽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2)进一步深化金融制度创新。积极推行利率市场化, 使民营企业與国有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平等地进行竞争, 使得资金得到有效的配置。针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多种成分, 尽快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支持系统; 也可设立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引导和增强商业性金融充分发挥作用。正确引导民间信用, 发育良好的民间信用有利于金融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3)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和加强相关的法规建设。政府应以社会公众管理者身份, 以立法、财税、金融等方式, 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此外, 还应该充分利用并创造各种金融工具。
3.4 强化董事会功能
建立一个职责分明、运作有效的独立的董事会是民营上市公司改进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一步。首先必须正确界定董事会的权力基础,使董事会真正成为股东在公司内部的代表;其次是要通过调整董事会的董事类型结构(即实行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相结合,以外部董事为主的董事构成)和职能分工结构(即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和作用,在董事会内部设立职能委员会),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再次应建立和完善董事提名与任免机制,使股东在董事任免上起决定作用。
3.5 增加独立董事比例
一是通过利益激励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经理层和控股股东,例如改革其薪酬发放方式,不从上市公司而是从独立基金或者委员会领取报酬。二是设立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代表中小投资者权益。三是增加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占比。
3.6 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民营上市公司要关注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不但要使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的短期效益联系,还要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挂钩,促使经营者在兼顾短期效益的同时也要重视企业的长远发展。短期激励可通过制定经理人员的绩效评定标准,根据经营业绩给予相应的现金和其他奖励(如财产保险、储蓄计划和在职消费等),长期激励则可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和提升机制。在加强激励的同时还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约束,即所有者通过董事会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外部约束也很重要,像代理权之争、接管、破产机制都是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总之,通过完善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和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且还有利于吸引长期稳定的国际资本,并使资金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促进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发展壮大。作为我国未来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的重要支柱,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至关重要。如何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提高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绩效是摆在民营企业家面前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参考文献:
[1]Modigliani,Franco and Miller,Merton.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e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Com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8,48
[2]于东智,池国华.董事会规模、稳定性与公司绩效理论与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4(4):70~79
[3]李维安,王世权.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绩效评价与失证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5(8):4~5
[4]王世权.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监事会治理.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4):9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