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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保险合同制度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保险条款的效力对于合同实现而言占有核心地位,将会对合同双方的直接利益产生影响。从目前的保险司法实践当中可以看出,一些实际问题的存在对于合同效力及合同双方都有着利益上的影响,对于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也形成了阻碍。本文将立足于法学视角,从保险条款的效力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学视角;保险条款;效力问题
保险的主要作用就是“防灾减损”,旨在对事故进行预防以及将事故发生后的保险受益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而受益人想要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合理的赔付就需要依靠前期所签订的法律条款。现阶段我国的保险法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调整保险合同的措施,但是还不足以使保险合同得到完全的规范。接下来本文将从法学的视角探讨保险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保险合同效力具体类型
1.保险合同有效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这里的成立只是表示整个缔约有了一个合适的结果,但是却无法用这里的条款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只有按照相关法律来制定并且签订保险合同,并且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后才能够保证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可以马上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此时的保险合同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合同签订双方没有其他的约定;第二种情况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此种情况之下合同会在投保人将保险费进行缴纳的时候才会产生效力;最后一种就是如果合同签订的双方针对合同生效期有其他的约定,或者针对合同生效有着其他条件,则会暂缓保险合同的生效,只有在满足相关条件之后才会具备法律效力。
2.保险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大多是因为合同当中含有一些会对国家及公众利益产生损害的条款,与保险合同本意不符,或是合同的签订可能会使双方利益失衡并且无法恢复平衡,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是保险合同法定无效,这种情况指的是合同的签订因为现有法律规定而不具备相关效力;第二种情况就是保险合同约定无效,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对合同无效发生情况进行了约定,而后续的合同存续期则出现了违反此种约定的情况,所以保险合同无效。
3.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发生多为所签订的合同与双方利益相关、与国家及公众利益无关,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由签订双方所决定,一般保险合同效力待定的多是因为当事人身份瑕疵或者权利瑕疵。
4.合同可撤销
在这种情况之下多为意思表示部分具有一定的瑕疵,所以签订双方其中的一方具备撤销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权利,通过又一次的表示意思来保证合同签订双方利益平衡。
二、保险条款生效立法完善措施
1.细化《保险法》相关规定
首先是對保险合同成立时点进一步的明确,可以对现行《保险法》第13、14条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在保险人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是并没有签章或者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已经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费收据或者其他凭证交于投保人,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合同生效,如果投保人出现保险事故且在保单当中已经说明保险责任生效实践,则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时间承担责任,如为约定时间,则按保费收据所显示时间承担责任;其次是对保险合同生效进行明确,现阶段《保险法》针对合同成立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是没有规定生效问题,从保险合同特殊性来看,无其他约定的时候,保险合同应在签订之始生效;第三是明确保费缴纳与条款效力关系,对于投保及保险条款进行规范,从缴费与生效的约定的方面增加延缓及停止条件,并且规定投保人尚未缴纳保费时的救济方法;最后是对保险人所应当具备的承诺义务进行规定,如确定合同成立合理期限,使保险具备在此时间内的控制和调节条款的权利,从而使合同签订的过程更加透明,还有就是对保险人承诺的表现方式进行明确,像是保险人在保单上签写姓名进行确认等,保证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的生效能够有一个合理的依据。
2.对保险合同效力形态规定进行完善
首先是说明义务的效力认定,主要是对于合同签订期间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合同说明进行规定,保证保险人完整的、准确的、清晰的告知投保人合同条款,特别是在免责条款部分;其次是在告知义务效力认定方面,对于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投保人,保险人有权在事故发生之间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解除,对于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如果发生严重事故,则保险人有权在事故发生前对合同进行解除,如果未发生事故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则保险人需要承担赔偿。
结语
正确认定保险条款效力能够使无效合同的情况尽可能的减少,从而使保险的目的得以实现,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行业的进步和发展。本文的分析尚有疏漏之处,但对于保险条款的效力认定稍有一些见解,希望在保险业及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保险人及投保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海生.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邸映雪.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投资与合作,2020(06):175-176.
[3]王益华,张玉霞,张义.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的法律适用[J].人民司法,2010(15):84-85.
[4]汤小夫,刘振.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中的20个审判难点问题[J].人民司法,2010(15):69-71.
关键词:法学视角;保险条款;效力问题
保险的主要作用就是“防灾减损”,旨在对事故进行预防以及将事故发生后的保险受益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而受益人想要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合理的赔付就需要依靠前期所签订的法律条款。现阶段我国的保险法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调整保险合同的措施,但是还不足以使保险合同得到完全的规范。接下来本文将从法学的视角探讨保险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保险合同效力具体类型
1.保险合同有效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这里的成立只是表示整个缔约有了一个合适的结果,但是却无法用这里的条款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只有按照相关法律来制定并且签订保险合同,并且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后才能够保证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可以马上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此时的保险合同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合同签订双方没有其他的约定;第二种情况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此种情况之下合同会在投保人将保险费进行缴纳的时候才会产生效力;最后一种就是如果合同签订的双方针对合同生效期有其他的约定,或者针对合同生效有着其他条件,则会暂缓保险合同的生效,只有在满足相关条件之后才会具备法律效力。
2.保险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大多是因为合同当中含有一些会对国家及公众利益产生损害的条款,与保险合同本意不符,或是合同的签订可能会使双方利益失衡并且无法恢复平衡,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是保险合同法定无效,这种情况指的是合同的签订因为现有法律规定而不具备相关效力;第二种情况就是保险合同约定无效,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对合同无效发生情况进行了约定,而后续的合同存续期则出现了违反此种约定的情况,所以保险合同无效。
3.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发生多为所签订的合同与双方利益相关、与国家及公众利益无关,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由签订双方所决定,一般保险合同效力待定的多是因为当事人身份瑕疵或者权利瑕疵。
4.合同可撤销
在这种情况之下多为意思表示部分具有一定的瑕疵,所以签订双方其中的一方具备撤销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权利,通过又一次的表示意思来保证合同签订双方利益平衡。
二、保险条款生效立法完善措施
1.细化《保险法》相关规定
首先是對保险合同成立时点进一步的明确,可以对现行《保险法》第13、14条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在保险人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是并没有签章或者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已经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费收据或者其他凭证交于投保人,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合同生效,如果投保人出现保险事故且在保单当中已经说明保险责任生效实践,则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时间承担责任,如为约定时间,则按保费收据所显示时间承担责任;其次是对保险合同生效进行明确,现阶段《保险法》针对合同成立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是没有规定生效问题,从保险合同特殊性来看,无其他约定的时候,保险合同应在签订之始生效;第三是明确保费缴纳与条款效力关系,对于投保及保险条款进行规范,从缴费与生效的约定的方面增加延缓及停止条件,并且规定投保人尚未缴纳保费时的救济方法;最后是对保险人所应当具备的承诺义务进行规定,如确定合同成立合理期限,使保险具备在此时间内的控制和调节条款的权利,从而使合同签订的过程更加透明,还有就是对保险人承诺的表现方式进行明确,像是保险人在保单上签写姓名进行确认等,保证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的生效能够有一个合理的依据。
2.对保险合同效力形态规定进行完善
首先是说明义务的效力认定,主要是对于合同签订期间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合同说明进行规定,保证保险人完整的、准确的、清晰的告知投保人合同条款,特别是在免责条款部分;其次是在告知义务效力认定方面,对于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投保人,保险人有权在事故发生之间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解除,对于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如果发生严重事故,则保险人有权在事故发生前对合同进行解除,如果未发生事故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则保险人需要承担赔偿。
结语
正确认定保险条款效力能够使无效合同的情况尽可能的减少,从而使保险的目的得以实现,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行业的进步和发展。本文的分析尚有疏漏之处,但对于保险条款的效力认定稍有一些见解,希望在保险业及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保险人及投保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海生.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邸映雪.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投资与合作,2020(06):175-176.
[3]王益华,张玉霞,张义.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的法律适用[J].人民司法,2010(15):84-85.
[4]汤小夫,刘振.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中的20个审判难点问题[J].人民司法,2010(15):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