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监理工程师的制衡属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凸现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监理工程师中立性地位缺失,制衡作用不明显;监理工程师介入前期项目管理工作较少,制衡作用缺乏权威性。力求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三方面入手:监理工程师在设计阶段之前介入工程,变"监理服务"为"监理权威"和法律强化监理工程师的制衡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