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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新一轮消防法实施以前火灾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如何在新时期明确职责权限、完善创新、科学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对准确分析消防火灾事故原因,提升公安消防服务工作水平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关键字]火灾调查;消防;安全
1、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消防事业深受全局性、机制性、体制性等不良因素的困扰与制约,仅由消防火灾调查一项工作来看,在新一轮消防法颁布实施之前,其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阴影的笼罩而呈现出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多重问题,突出表现为对由于火灾事故的认定核准引发的重新申请认定与上访案件持续呈逐年增多趋势。火灾事故的成因、责任认定与损失核定等均成为事故诉讼、纠纷争执的核心焦点。由此可见,如何在新时期,践行新消防法制度对火灾调查工作作出科学调整及部署,是当前公安消防单位应首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火灾调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机制性问题
传统的火灾调查工作包含较强的行政具体行为特征,这样一来便很容易造成行政诉讼。同时基于火灾调查事故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而较容易令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程序相互混淆,最终导致司法实践进程中时常发生循环、无休止的诉讼问题,造成不良法律纠纷,给正常的调查工作开展增加了难度。火灾调查工作是我国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责,在新一轮消防法颁布之前,由于工作概念的模糊,没有明确划定火灾调查工作的职能范围,无论何种类型或规模的火灾均一律需要展开调查,令其承担的庞大工作量同现行体制下组建的消防监督单位发展状况存在较大的不适应矛盾,这样势必导致公安消防单位陷入较被动的不作为局面。另外由于火灾调查工作在新一轮消防法颁布之前其运行模式没有得到深度规定,没有明确核定查明火灾成因的具体标准,令其在火灾责任划分的影响下,容易造成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要求过渡细化、毫无节制的反复追问火灾原因的不良现象。
3、火灾调查工作相关法律规定
新一轮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单位有权依据需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并负责对火灾成因进行调查,统计具体的损失。在扑灭火灾后发生火灾的相关部门与负责人员应依据公安消防单位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接受诉讼调查,对火灾情况如实提供给公安机关。消防单位依据深入火灾现场的仔细勘察校验、具体调查状况及有关鉴定与检验意见及时完成事故火灾认定书,将其作为火灾的主要证据。由此可见新一轮消防法在法律规定上作出了人性化改革,增加了事故认定书成为火灾处理证据的相关规定,令变化的法定职责对促进火灾调查工作完善适应法制社会规范建设步伐作出了积极调整,有效依据政府职能转变响应了公共服务要求,令公安消防单位从耗费行政资源的繁杂火灾核定损失、划分责任等工作环节中彻底的脱离出来,形成了一种便捷、高效、科学、节约的火灾调查工作创新模式。
4、新时期科学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的实践策略
4、1完善明确火灾调查工作的法律地位
依据新一轮消防法中规定将火灾事故认定书用于具体火灾事故处理的相关证据,各级公安消防單位应提请地方法律机构完善考量证据包含的不可诉性特征,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划定为一种更为专业的认定技术行为,而不应将其划分为具体的某项行政行为,因而不包含行政可诉性。一旦完成火灾调查行为后,相关火灾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应分别依据各自法规法律完善履行。当火灾事故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应依据相关刑事诉讼法及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等规定进行办理,进而有效的避免了火灾调查以往实践工作中对已经发生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出现互相牵制、互相扯皮、无休止循环的不良问题。
4、2细化明确火灾调查工作的职能范畴
基于现行公安消防单位具备的火灾调查实际能力状况,我们应对火灾调查的具体程序、职能范畴作出明确划分、制定一般程序与简易执行标准,同时我们应结合各区域实际运行状况对轻微的直接财产损失作出明确界定,例如对于在一场火灾中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不超过五万的,可适用于简易执行调查程序,而当火灾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则可由火灾发生区域当地公安派出所展开调查,行使相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各级公安消防单位应明确核定一般程序与简易执行程序的相关标准,对于一些具有特定标准的事故火灾可明确不予处理调查,同时我们应严禁将适用简易程序同一般程序进行随意转换,进而彻底摆脱不分火灾规模、不论火灾发生区域进行有火必查、不深入调查的不良局面,令公安消防单位从以往不合理、不细致、划分不明确的火灾调查工作模式中彻底解脱出来,有更充沛的精力将火灾调查工作做细、做清、做明。
4、3规范认定火灾成因查清标准与深度
火灾事故的结论认定属于不可诉的证据,为有效防止结论认定的随意性,完善维护公安消防单位与火灾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对火灾事故成因的查清标准与认定深度进一步明确。依据相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消防单位应对已经明确查清成因的火灾事故完整录入事故认定书中,具体包括火灾起因、起火位置等,而对于无法查明火灾成因的事故应在认定书中录入起火点、事故发生时间或起火部位、有证据的可以排除起火的原因等,而不再将火灾原因不明确等说法用来描述火灾成因并载入认定书,这样一来便可令由火灾原因不明导致的当事人无法对事故进行起诉的不良状况得到有效化解。对于一场火灾事故判定其是否真正彻查清楚的标准应包含以下特征,首先应合理明确了起火源、起火点、燃烧物、火灾发生的时间、火灾形势以及以上因素的内在联系,应全面包含火灾的具体形成、扩大与蔓延等机理。同时火灾事故相关的痕迹证物应通过国家权威认可机构的科学检测,当证物严重烧损无法进行检测时,我们应组织行业专家,例如高校教授、具体产品的厂家技术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事故分析小组,汇总精辟的分析意见结果作为精细化证据。再者对火灾成因的认定结论我们应做到细化明确、完善具体,不能令结论过于模糊,模棱两可或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
4、4健全火灾调查队伍机构建设,鼓励社会中介合理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在公安消防单位内部我们应自上而下成立专项火灾调查部门,配备必要的人员岗位编制、引进一定数量的火灾设备与器材。同时我们应积极联合公安刑事技术单位建立火灾证物专项鉴定实验室,全面负责对火灾发生事故现场物证提取的处理分析工作。同时在市级公安消防单位我们应科学成立相应的火灾调查科室,主体负责所管辖区事故火灾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并依据相关规定在基层消防单位至少设置一名兼职的火灾调查工作人员,主体负责所管辖区的事故火灾调查工作。另外为确保广大公众切身利益,我们应充分鼓励社会依法设定的中介单位或相关司法鉴定部门承担火灾发生后的定损核对工作,例如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依据民事需要委托相应依法设定的鉴证价格单位履行鉴定职能。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需参照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结果的,应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实施鉴定职能。我们只有通过必要手段充分鼓励社会中介单位介入到牵涉群众切身利益的火灾调查事项中,才能在有限的公共行政资源下,最大化提供人性化公共服务,为公众创设稳定、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5、结语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新一轮消防法由国家立法的角度促进火灾调查工作上升到崭新的阶段,与消防法同步配套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相关规定对调查工作任务重新进行了定义,即深入调查火灾事故成因、全面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并依法对事故作出规范化处理,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在创新立法宗旨之上,我们只有制定更为科学、详细且实用的火灾调查模式,遵循科学实践策略,才能真正体现火灾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的客观、及时、公正与合法,为社会公众创建更好的公安消防服务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永利.火灾事故调查责任分析[J].安全建设,2009(5).
[2]周兴博.公安消防事业的创新发展[J].新视野,2010(9).
[关键字]火灾调查;消防;安全
1、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消防事业深受全局性、机制性、体制性等不良因素的困扰与制约,仅由消防火灾调查一项工作来看,在新一轮消防法颁布实施之前,其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阴影的笼罩而呈现出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多重问题,突出表现为对由于火灾事故的认定核准引发的重新申请认定与上访案件持续呈逐年增多趋势。火灾事故的成因、责任认定与损失核定等均成为事故诉讼、纠纷争执的核心焦点。由此可见,如何在新时期,践行新消防法制度对火灾调查工作作出科学调整及部署,是当前公安消防单位应首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火灾调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机制性问题
传统的火灾调查工作包含较强的行政具体行为特征,这样一来便很容易造成行政诉讼。同时基于火灾调查事故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而较容易令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程序相互混淆,最终导致司法实践进程中时常发生循环、无休止的诉讼问题,造成不良法律纠纷,给正常的调查工作开展增加了难度。火灾调查工作是我国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责,在新一轮消防法颁布之前,由于工作概念的模糊,没有明确划定火灾调查工作的职能范围,无论何种类型或规模的火灾均一律需要展开调查,令其承担的庞大工作量同现行体制下组建的消防监督单位发展状况存在较大的不适应矛盾,这样势必导致公安消防单位陷入较被动的不作为局面。另外由于火灾调查工作在新一轮消防法颁布之前其运行模式没有得到深度规定,没有明确核定查明火灾成因的具体标准,令其在火灾责任划分的影响下,容易造成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要求过渡细化、毫无节制的反复追问火灾原因的不良现象。
3、火灾调查工作相关法律规定
新一轮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单位有权依据需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并负责对火灾成因进行调查,统计具体的损失。在扑灭火灾后发生火灾的相关部门与负责人员应依据公安消防单位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接受诉讼调查,对火灾情况如实提供给公安机关。消防单位依据深入火灾现场的仔细勘察校验、具体调查状况及有关鉴定与检验意见及时完成事故火灾认定书,将其作为火灾的主要证据。由此可见新一轮消防法在法律规定上作出了人性化改革,增加了事故认定书成为火灾处理证据的相关规定,令变化的法定职责对促进火灾调查工作完善适应法制社会规范建设步伐作出了积极调整,有效依据政府职能转变响应了公共服务要求,令公安消防单位从耗费行政资源的繁杂火灾核定损失、划分责任等工作环节中彻底的脱离出来,形成了一种便捷、高效、科学、节约的火灾调查工作创新模式。
4、新时期科学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的实践策略
4、1完善明确火灾调查工作的法律地位
依据新一轮消防法中规定将火灾事故认定书用于具体火灾事故处理的相关证据,各级公安消防單位应提请地方法律机构完善考量证据包含的不可诉性特征,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划定为一种更为专业的认定技术行为,而不应将其划分为具体的某项行政行为,因而不包含行政可诉性。一旦完成火灾调查行为后,相关火灾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应分别依据各自法规法律完善履行。当火灾事故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应依据相关刑事诉讼法及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等规定进行办理,进而有效的避免了火灾调查以往实践工作中对已经发生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出现互相牵制、互相扯皮、无休止循环的不良问题。
4、2细化明确火灾调查工作的职能范畴
基于现行公安消防单位具备的火灾调查实际能力状况,我们应对火灾调查的具体程序、职能范畴作出明确划分、制定一般程序与简易执行标准,同时我们应结合各区域实际运行状况对轻微的直接财产损失作出明确界定,例如对于在一场火灾中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不超过五万的,可适用于简易执行调查程序,而当火灾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则可由火灾发生区域当地公安派出所展开调查,行使相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各级公安消防单位应明确核定一般程序与简易执行程序的相关标准,对于一些具有特定标准的事故火灾可明确不予处理调查,同时我们应严禁将适用简易程序同一般程序进行随意转换,进而彻底摆脱不分火灾规模、不论火灾发生区域进行有火必查、不深入调查的不良局面,令公安消防单位从以往不合理、不细致、划分不明确的火灾调查工作模式中彻底解脱出来,有更充沛的精力将火灾调查工作做细、做清、做明。
4、3规范认定火灾成因查清标准与深度
火灾事故的结论认定属于不可诉的证据,为有效防止结论认定的随意性,完善维护公安消防单位与火灾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对火灾事故成因的查清标准与认定深度进一步明确。依据相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消防单位应对已经明确查清成因的火灾事故完整录入事故认定书中,具体包括火灾起因、起火位置等,而对于无法查明火灾成因的事故应在认定书中录入起火点、事故发生时间或起火部位、有证据的可以排除起火的原因等,而不再将火灾原因不明确等说法用来描述火灾成因并载入认定书,这样一来便可令由火灾原因不明导致的当事人无法对事故进行起诉的不良状况得到有效化解。对于一场火灾事故判定其是否真正彻查清楚的标准应包含以下特征,首先应合理明确了起火源、起火点、燃烧物、火灾发生的时间、火灾形势以及以上因素的内在联系,应全面包含火灾的具体形成、扩大与蔓延等机理。同时火灾事故相关的痕迹证物应通过国家权威认可机构的科学检测,当证物严重烧损无法进行检测时,我们应组织行业专家,例如高校教授、具体产品的厂家技术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事故分析小组,汇总精辟的分析意见结果作为精细化证据。再者对火灾成因的认定结论我们应做到细化明确、完善具体,不能令结论过于模糊,模棱两可或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
4、4健全火灾调查队伍机构建设,鼓励社会中介合理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在公安消防单位内部我们应自上而下成立专项火灾调查部门,配备必要的人员岗位编制、引进一定数量的火灾设备与器材。同时我们应积极联合公安刑事技术单位建立火灾证物专项鉴定实验室,全面负责对火灾发生事故现场物证提取的处理分析工作。同时在市级公安消防单位我们应科学成立相应的火灾调查科室,主体负责所管辖区事故火灾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并依据相关规定在基层消防单位至少设置一名兼职的火灾调查工作人员,主体负责所管辖区的事故火灾调查工作。另外为确保广大公众切身利益,我们应充分鼓励社会依法设定的中介单位或相关司法鉴定部门承担火灾发生后的定损核对工作,例如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依据民事需要委托相应依法设定的鉴证价格单位履行鉴定职能。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需参照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结果的,应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实施鉴定职能。我们只有通过必要手段充分鼓励社会中介单位介入到牵涉群众切身利益的火灾调查事项中,才能在有限的公共行政资源下,最大化提供人性化公共服务,为公众创设稳定、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5、结语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新一轮消防法由国家立法的角度促进火灾调查工作上升到崭新的阶段,与消防法同步配套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相关规定对调查工作任务重新进行了定义,即深入调查火灾事故成因、全面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并依法对事故作出规范化处理,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在创新立法宗旨之上,我们只有制定更为科学、详细且实用的火灾调查模式,遵循科学实践策略,才能真正体现火灾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的客观、及时、公正与合法,为社会公众创建更好的公安消防服务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永利.火灾事故调查责任分析[J].安全建设,2009(5).
[2]周兴博.公安消防事业的创新发展[J].新视野,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