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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的制定总是在安全与效益之间进行抉择,这种抉择在法律上体现为是强调金融法制的公法性抑或私法性。经济法学者对于金融法制的研究自始至终是按着强调金融安全来研究金融法制,法制的公法性研究成为经济法学者的研究偏好,这使得金融法制的制定烙上了公法性的烙印,但金融法制的发展历史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却要求我们在金融法制的制定中更应当强调其私法治理这一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