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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国1975年颁布的《马努森·莫斯质保法》,要求所有的商家,包括汽车制造商,在产品质保条款上予以严格限制。该法律特别规定,一旦消费者因质量问题与厂家打官司并胜诉,厂家必须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
美国人将一修再修,修不好的“问题”汽车称为“柠檬车”,由此出台了《柠檬法案》,被称为是美国汽车的三包政策。《柠檬法案》是美国各州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在加州,新车购买之后的180天,或行驶里程达到1000英里之前,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汽车消费者在原厂或销售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汽车企业不得拒绝。
在纽约州,新车购买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之前,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的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此外,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累计超过30天,消费者也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
欧盟
欧盟国家没有汽车三包的相关说法,也没有专门的汽车三包政策法规,但他们有汽车两年质量担保期的规定。产品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消费合同的商品,质量担保期为两年。若产品与销售商的许诺不相符,或销售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销售商需承担修理、更换、低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当然,为享受这一规定权利,消费者必须在发现问题的两个月内,通知产品销售商。
日本
在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对汽车销售之后的维修和更换,企业有很好的自律行为,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汽车维修和更换规定。日本的汽车质量保证期为3年或6万公里;重要部件为5年或10万公里。
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它有效地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公正,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994年,日本颁布了《产品责任法》(简称PL法)。其中规定了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对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
日本还将汽车的检查、维修制度列为《公路运输车辆法》。该法第47条规定:“使用汽车者必须对汽车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持汽车符合安全基准”。这对保证汽车的使用安全,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是很重要的,同时也减少了纠纷的数量,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一般情况下,经调解纠纷是能解决的,但也不排除调解失败,最后由法院判决的案例。
韩国
韩国《民法》中的“缺陷物保修责任法”,规定了对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并规定对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可以换(含更换总成),但没有退车的规定。质量保证期是2年或4万公里,发动机、变速器是3年或6万公里。这也不是政府规定的,是企业自律形成的。韩国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非常健全,意识非常强。
韩国的自动车工业会内设有“汽车产品责任法咨询中心”,负责受理用户的投诉。一般程序是首先通知厂家,厂家对缺陷确认后,属于制造缺陷,根据产品责任法给用户无偿修理。韩国有产品责任法保险,汽车厂商都参加保险,确认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所以至今未发生大的纠纷。
新加坡
在新加坡,由于本国没有汽车工业和汽车品牌,所以汽车代理商和保险公司的作用很大。汽车基本上都是由代理商来销售的,这些代理商往往一家可以代理一个品牌或几个品牌车辆的销售。如果在保修期内,汽车修理、更换由代理商负责,其中包括车辆召回等。
美国1975年颁布的《马努森·莫斯质保法》,要求所有的商家,包括汽车制造商,在产品质保条款上予以严格限制。该法律特别规定,一旦消费者因质量问题与厂家打官司并胜诉,厂家必须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
美国人将一修再修,修不好的“问题”汽车称为“柠檬车”,由此出台了《柠檬法案》,被称为是美国汽车的三包政策。《柠檬法案》是美国各州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在加州,新车购买之后的180天,或行驶里程达到1000英里之前,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汽车消费者在原厂或销售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汽车企业不得拒绝。
在纽约州,新车购买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之前,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的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此外,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累计超过30天,消费者也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
欧盟
欧盟国家没有汽车三包的相关说法,也没有专门的汽车三包政策法规,但他们有汽车两年质量担保期的规定。产品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消费合同的商品,质量担保期为两年。若产品与销售商的许诺不相符,或销售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销售商需承担修理、更换、低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当然,为享受这一规定权利,消费者必须在发现问题的两个月内,通知产品销售商。
日本
在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对汽车销售之后的维修和更换,企业有很好的自律行为,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汽车维修和更换规定。日本的汽车质量保证期为3年或6万公里;重要部件为5年或10万公里。
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它有效地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公正,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994年,日本颁布了《产品责任法》(简称PL法)。其中规定了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对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
日本还将汽车的检查、维修制度列为《公路运输车辆法》。该法第47条规定:“使用汽车者必须对汽车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持汽车符合安全基准”。这对保证汽车的使用安全,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是很重要的,同时也减少了纠纷的数量,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一般情况下,经调解纠纷是能解决的,但也不排除调解失败,最后由法院判决的案例。
韩国
韩国《民法》中的“缺陷物保修责任法”,规定了对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并规定对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可以换(含更换总成),但没有退车的规定。质量保证期是2年或4万公里,发动机、变速器是3年或6万公里。这也不是政府规定的,是企业自律形成的。韩国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非常健全,意识非常强。
韩国的自动车工业会内设有“汽车产品责任法咨询中心”,负责受理用户的投诉。一般程序是首先通知厂家,厂家对缺陷确认后,属于制造缺陷,根据产品责任法给用户无偿修理。韩国有产品责任法保险,汽车厂商都参加保险,确认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所以至今未发生大的纠纷。
新加坡
在新加坡,由于本国没有汽车工业和汽车品牌,所以汽车代理商和保险公司的作用很大。汽车基本上都是由代理商来销售的,这些代理商往往一家可以代理一个品牌或几个品牌车辆的销售。如果在保修期内,汽车修理、更换由代理商负责,其中包括车辆召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