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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的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吴英”案、“曾成杰”案的判决更是引起法学界的热烈讨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处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四类,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而其中属集资诈骗罪存在的争议最大、认定过程最复杂且法定刑最重,同时,集资诈骗罪作为经济类犯罪仅存的一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很有可能涉及到对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剥夺,因此在定罪量刑过程中更应持审慎态度。本文主要就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难点之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提供一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