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环境保护法》谈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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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东岳,河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
  一、結合党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思想对环境法治建设进行思考
  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国家实力也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但是在GDP快速飞跃式增长的同时,我们面临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中我们可以得出,过去我国家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太大。以往,我国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主把首要指标明确为经济效益,导致很多方领导干部只注重GDP增长而忽完全忽视了经济发展背后的严重环境代价。借助经济的发展干部得到升迁,但是给当地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却永远无法恢复。基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发展成果考评体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两项制度双管齐下对地方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形成倒逼机制,改变唯经济GDP至上的局面,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对于以上问题,党的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基本前提和五大体系。
  三个基本前提是:
  首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其次,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相辅相成的,要坚持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并行;最后,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从建设五大体系开始:
  (1)具备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2)高速有效的法治实施体系;(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专门作出了关于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概括的来讲主要有七点: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要进行社会主义的环境法治建设就必须把握住以上决定的内涵和精髓所在。
  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
  (一)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作出新的举措里谈到环境保护,雾霾的治理是公众最为关心的。近几年,雾霾身为威胁大多数城市的首要危害逐渐增多,新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专门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国家设立了健全环境与健康的监测和调查以及风险评估制度;激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群众健康方面的影响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干预和克制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疾病。
  (二)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出新的制定
  生态红线作为我国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三)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迎来新的主体新法第58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增加了新的主题,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意识的树立,通过公众广泛的参与及时发现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制定新的处罚标准从以往来看,我国环境立法不在少数,但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处罚违规企业的经济力度不足以对其起到威慑作用,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是造成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按日记罚,加重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不设上限,同时明确了国家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决心。
  (五)新职责——明确政府机关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职责新环保法,给政府明确了其对于环境监管和保护职责在。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新修改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聚集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完善监管共同保护环境。
  三、新环保法实施后将面临的问题
  (一)新环保法加重了监管责任纵观我国以前的发展可以看出,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背后是因为粗放型经济带来的严重环境问题,随之而来的严重环境形式已经十分严峻,关乎到整个国家的安危。新环保法的一个突破就是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新法还加重了企业的责任,规定对于违法的企业责任人可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也对环保部门自身的行政问责制度规定了严厉的措施。
  (二)新环保法仍面临诸多困境新环保法中,对于追责有相应的规定,还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新法中按日记罚的制度创新实施起来并不容易,理论上“按日计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企业违法排污;达到处罚的标准;对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但具体怎样的行为才属于拒不改正,各界理解不同。公安部会同工信、质检、环保、农业四部门即将共同发布治安拘留的办法,明确规定“拒不改正”包括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包括:企业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当场查实;当场没发现违法排污的,但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企业实施了违法排污行为;企业拒绝或阻挠环保执法检查的,都属于“拒不改正”,而环保部门只看排污结果,并不认可企业在此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新法法也提出了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环境审计,目前有关方面正在研究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考核应该分期考核,并且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具体的研究成果也指日可待。
  (三)公众参与是要以信息公开为前提新环保法首次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单独成章,专门论述,规定了广泛的公民参与主体和政府对环境信息和公民参与的保障措施和提供相应的便利。同时,新法也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也应积极向社会发布其信息,接受政府、公众以及整个社会的监督管理。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新环保法出台前,对于信息公开的法律缺失相应的硬性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在信息公开和接纳公众调查咨询的公众参与方面有很大缺失。这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良好效果。
  目前,我国经济开始逐步进入新常态:经济正在中高速增长,发展也迈向了中高端水平。从这两个“中高”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不再单纯追求GDP的高速度,而是同时注重GDP增长的质量,这必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如果在两个中高的同时,产业结构也迈向中高端水平,那么更多污染源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中国必将在新的法治环境中,完成逐步成为新兴超级大国的理想,新的环保法将带来新的改变和环境法治下稳健发展。最后,借用最近习主席的话——“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中国的环境法治必将迎来新的高潮。(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 人民法院报2014年04月26日第06版,立法监督,赵泽众《细数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3] 王炜,东南大学交通学院院长、中国城市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智能交通系统专家委员会委员等学术兼职工作
  [4] 2015年3月6日在参加全国两会江西代表团审议的时习近平主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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