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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关于贯彻公安部等11部门公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