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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央9号文件发布以后,我国造林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地兴起造林的热潮,合作(托管)造林方式也逐渐兴起。但从投资角度讲,合作(托管)造林方式是有风险的。我要说明一点,我本人并不是反对这种方式,但是我认为这种方式由于发展不完善,可能存在着一些风险。我先概括一下这种方式的特点。第一就是投资的时间长。资金使用的周期较长,见效的时间也长,最少得五到七年。第二就是空间的跨度大。一般投资者是在城市,林地与林木是在农村,城市投资异地造林。第三就是产权存在双重转让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