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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了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惩治力度,我国在2015年12月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作出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根据我国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递增和赔偿数额过低实证研究论述我国在该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侵权人和权利人的成本—收益分析从经济学角度论证该引入该制度有助于遏止侵权行为,为我国发明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发明专利侵权 惩罚性赔偿 实证研究 博弈
一、我国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的实证研究
发明专利在遭遇侵权时,权利人会因侵权行为导致自身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因此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调整专利制度的有效杠杆政策。从我国关于发明专利侵权的诉讼中充分挖掘有效信息,对案件数量进行实证研究,从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方面提出我国对发明专利不足的保护局面,从而论述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检索到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纠纷的案件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以各种形式结案的案件的数量达3096件,其中上述检索到的案件以判决书形式结案的案件数量达1021件。通过对上诉数据的进一步分析,笔者发现在2012年—2016年以判决书形式结案的案件年均增长量为18.75件,年均增长率为15.3%,从近五年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来看,案件数量每年基本都保持增长的幅度,这说明在国家实施当前“鼓励创新、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大政方针背景下,专利权人更加注重自己的权益保护,面对侵权行为会采取诉讼的有效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数量的递增趋势说明我国在发明专利侵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保护不足的局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加强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减少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纠纷。
二、我国发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的实证研究
发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高则意味着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大,对潜在侵权人的警戒作用相对显著,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大;损害赔偿数额低则意味着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小,对潜在侵权人的警戒作用相对薄弱,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小。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索赔额和获赔额进行分析对比,我国存在发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过低、难以弥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通过北大法宝搜集审结期间为2102年—2016年的一审判决随机样本120分,筛选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39件,因此对权利人胜诉的89件案件的判决书中的原告索赔额和实际获赔额进行整理分析。根据81个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的样本数据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请求的损害赔偿数额低于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50%的案件数量达58件,占样本总体的71.6%,其中有4件案件原告虽胜诉,但被告提供了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等证据,最终法院只作出了停止侵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81件案件中仅有8件案件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得到全部支持,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的原因是认为该发明专利的经济价值大、创造性价值显著、侵权的规模较大。
上述实证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虽规定了四种赔偿方式的适用顺序,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是因为证据等问题选择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权利人诉求难于得到支持,获赔额远远低于索赔额。
三、发明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行为的博弈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博弈论主要研究博弈各方如何选择合适的行动决策,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并达到一种均衡状态。从发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角度分析对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决策影响,从对侵权行为的经济遏制层面论证我国在发明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博弈主体:发明专利权人和侵害人,假定双方信息掌握完全,不存在不确定性。
(2)、约束条件:博弈主体均为经济理性人,排除个人风险偏好等因素,追求利益最大化。
(3)、决策方式:侵权人作出(侵权,不侵权)的决策;权利人作出(维权,不维权)的决策。
在博弈分析过程中,假定为B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B也是权利人所遭受的損失;B’是侵权人正常经营收入;C为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E为损害赔偿的数额;P为权利人会采取维权的概率;从侵权人角度看,选择侵权的期望函数是:Y=(B-E)*p+(1-P)*B=B-E*P;选择不侵权的期望函数是:Y=B’*P+B’*(1- P)=B’;当维权概率大于(B-B’)/E时,侵权人会做出不侵权的决策;反之,侵权人则会作出侵权的决策。
从权利人的角度分析,选择维权的期望函数是:X=(-B+E+D)* P +(-C)*(1- P)=(E-B)*P -C;选择不维权的期望函数是:X=-B* P。当侵权概率大于C/E时,权利人往往作出维权的决策;反之,权利人则作出不维权的决策。
当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时,这就意味着提高了损害赔偿额E,那么权利人取维权行为的概率也会随之提高,这从增加权利人的期望收益而激励权利人积极采取维权的决策;从侵权人的角度而言,侵权人不实施侵权行为的概率会降低,因为侵权人在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成本会增加,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他往往会采取不侵权行为,从经济行为层面遏制了侵权行为的产生。
四、结语
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存在对发明专利保护不足的局面,这也加剧了我国我国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的增加,侵权人在基于潜在收益大于潜在成本的利益博弈下依旧作出了侵权行为的决策,这也导致了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呈现出了“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赔偿过低”的局面。因此,我国在发明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现实迫切需要的。
【参考文献】
[1] 袁晓东、许艳霞、蔡学辉.专利侵权诉讼适用法定赔偿的博弈分析[J].知识产权.2016(08):76.
[2] 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J].东方法学.2014(06):52.
【关键词】 发明专利侵权 惩罚性赔偿 实证研究 博弈
一、我国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的实证研究
发明专利在遭遇侵权时,权利人会因侵权行为导致自身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因此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调整专利制度的有效杠杆政策。从我国关于发明专利侵权的诉讼中充分挖掘有效信息,对案件数量进行实证研究,从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方面提出我国对发明专利不足的保护局面,从而论述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检索到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纠纷的案件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以各种形式结案的案件的数量达3096件,其中上述检索到的案件以判决书形式结案的案件数量达1021件。通过对上诉数据的进一步分析,笔者发现在2012年—2016年以判决书形式结案的案件年均增长量为18.75件,年均增长率为15.3%,从近五年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来看,案件数量每年基本都保持增长的幅度,这说明在国家实施当前“鼓励创新、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大政方针背景下,专利权人更加注重自己的权益保护,面对侵权行为会采取诉讼的有效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数量的递增趋势说明我国在发明专利侵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保护不足的局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加强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减少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纠纷。
二、我国发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的实证研究
发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高则意味着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大,对潜在侵权人的警戒作用相对显著,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大;损害赔偿数额低则意味着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小,对潜在侵权人的警戒作用相对薄弱,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小。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索赔额和获赔额进行分析对比,我国存在发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过低、难以弥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通过北大法宝搜集审结期间为2102年—2016年的一审判决随机样本120分,筛选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39件,因此对权利人胜诉的89件案件的判决书中的原告索赔额和实际获赔额进行整理分析。根据81个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的样本数据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请求的损害赔偿数额低于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50%的案件数量达58件,占样本总体的71.6%,其中有4件案件原告虽胜诉,但被告提供了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等证据,最终法院只作出了停止侵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81件案件中仅有8件案件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得到全部支持,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的原因是认为该发明专利的经济价值大、创造性价值显著、侵权的规模较大。
上述实证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虽规定了四种赔偿方式的适用顺序,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是因为证据等问题选择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权利人诉求难于得到支持,获赔额远远低于索赔额。
三、发明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行为的博弈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博弈论主要研究博弈各方如何选择合适的行动决策,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并达到一种均衡状态。从发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角度分析对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决策影响,从对侵权行为的经济遏制层面论证我国在发明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博弈主体:发明专利权人和侵害人,假定双方信息掌握完全,不存在不确定性。
(2)、约束条件:博弈主体均为经济理性人,排除个人风险偏好等因素,追求利益最大化。
(3)、决策方式:侵权人作出(侵权,不侵权)的决策;权利人作出(维权,不维权)的决策。
在博弈分析过程中,假定为B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B也是权利人所遭受的損失;B’是侵权人正常经营收入;C为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E为损害赔偿的数额;P为权利人会采取维权的概率;从侵权人角度看,选择侵权的期望函数是:Y=(B-E)*p+(1-P)*B=B-E*P;选择不侵权的期望函数是:Y=B’*P+B’*(1- P)=B’;当维权概率大于(B-B’)/E时,侵权人会做出不侵权的决策;反之,侵权人则会作出侵权的决策。
从权利人的角度分析,选择维权的期望函数是:X=(-B+E+D)* P +(-C)*(1- P)=(E-B)*P -C;选择不维权的期望函数是:X=-B* P。当侵权概率大于C/E时,权利人往往作出维权的决策;反之,权利人则作出不维权的决策。
当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时,这就意味着提高了损害赔偿额E,那么权利人取维权行为的概率也会随之提高,这从增加权利人的期望收益而激励权利人积极采取维权的决策;从侵权人的角度而言,侵权人不实施侵权行为的概率会降低,因为侵权人在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成本会增加,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他往往会采取不侵权行为,从经济行为层面遏制了侵权行为的产生。
四、结语
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存在对发明专利保护不足的局面,这也加剧了我国我国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的增加,侵权人在基于潜在收益大于潜在成本的利益博弈下依旧作出了侵权行为的决策,这也导致了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呈现出了“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赔偿过低”的局面。因此,我国在发明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现实迫切需要的。
【参考文献】
[1] 袁晓东、许艳霞、蔡学辉.专利侵权诉讼适用法定赔偿的博弈分析[J].知识产权.2016(08):76.
[2] 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J].东方法学.2014(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