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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既有来自渔民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政策、环境造成的客观原因.基于原因不同,补贴主体不应该全部是政府,需要涵盖相关产业、企业,形成政府、相关产业、企业共同负责的渔民转产转业保障机制.而由于渔民经营行为本身的差异,转产转业的补贴方式要有所差异,应建立补贴主体与补贴对象对接的补贴机制,实现转产转业的彻底性和有效性.